傳遞嚴重不良信號!平臺逐利忽視公益涉毒藝人變相復出
本報記者 趙麗
本報實習生 劉姣姣
前不久,“酒吧擅自邀請涉毒藝人孫興被罰5萬元”話題登上熱搜。浙江省寧海縣某酒吧邀請涉毒藝人孫興參加營業性演出,孫興現場唱了首歌,並和大家一起切了蛋糕,酒吧給孫興2萬元紅包並報銷來回路費。相關部門以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對酒吧進行了罰款。
此事引發網友對涉毒藝人復出的討論。《法治日報》記者梳理留言看到,絕大多數網友表示反對涉毒藝人復出。有網友説,每個人都有重新開始的機會,但涉毒藝人無論如何都不適合做公眾人物了,這是底線,無法妥協和商量。
6月24日,本報法治經緯版刊發禁毒稿件《拍家庭合照時,他下意識背過身探訪德宏邊境管理支隊緝毒民警的“馬賽克人生”》。該稿件同樣衝上熱搜,網友紛紛感嘆緝毒警察的危險和不易。有網友留言反問:聚光燈下,緝毒英雄只能“躲”,而涉毒藝人卻可以“演出”?還有網友直言,堅決抵制涉毒藝人復出。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涉毒藝人復出,會産生嚴重不良導向,讓青少年認為吸毒後可以很容易戒斷,並且對個人前途發展沒有什麼影響,甚至引發效倣。絕不允許涉毒藝人重返“舞臺”,要完善法律、建立制度,禁止涉毒藝人變相復出,斬斷涉毒藝人復出的利益鏈條,凈化娛樂行業環境。
涉毒藝人重返舞臺
傳遞嚴重不良信號
藝人一旦涉毒,往往被大眾口誅筆伐。但一段時間後,一些涉毒藝人又開始活躍起來,他們或演戲或商演,有的利用過往名氣做起了網紅,其中就包括藝人孫興——他在某短視頻平臺上就擁有80多萬粉絲,從發佈的視頻內容看,其日常生活相當愜意,到處旅遊還能演出。有網友留言稱“這就是我們羨慕的人生狀態”。
據公開報道,2011年4月,孫興因涉嫌吸毒和藏毒被公安機關拘捕,在審問過程中,其承認有5年吸毒史。而隨著此次邀請其商演的酒吧被處罰一事引發廣泛關注,目前在上述短視頻平臺已無法搜索到孫興本人的賬號。
不單單是孫興,還有涉毒藝人王學兵、宋冬野、尹相傑等,都曾想方設法迂迴、隱性復出。
在某短視頻平臺上,“歌手尹相傑”擁有211萬粉絲。他的短視頻內容大致分為外出遊玩、和家人的日常生活、部分演出活動現場。8年前,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尹相傑有期徒刑7個月;被釋放後其又因吸毒再次被抓,並供述有十多年的吸毒史。
在其賬號首頁的一條置頂視頻中,尹相傑坐在鏡頭前再度唱起成名曲,收穫62萬的點讚和3萬條留言。有人留言“尹老師加油!等你直播”,有人懟道“想想犧牲的緝毒警察,他是不可原諒的”。今年以來,尹相傑不僅參加了商演,還發佈了上線新歌的視頻。
涉毒藝人復出重返公眾視野,每每引起熱烈討論。
有網友提出,“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只要改過自新就好,請給他一次機會”“每個人都有勞動的權利,不讓復出剝奪了涉毒藝人的勞動權”。還有涉毒藝人為自己不能復出抱不平:“還要我怎麼樣啊?不是説全社會都應該給曾經違法的人機會嗎?”
但更多網友明確反對:“犧牲的緝毒警察能復活嗎?那憑什麼讓涉毒藝人復出”“公眾人物應有社會責任意識,涉毒違反了原則性問題,零容忍復出”“三百六十行,難道只有在演藝圈才能重新正常生活嗎?可以工作,但不要出現在螢幕前了”……
“涉毒藝人復出,或在網路平臺展現出所謂‘歲月靜好’,會向社會傳遞出嚴重的不良信號——戒毒很容易,涉毒後依然過得風光、體面、滋潤。這不利於社會大眾尤其是青少年對毒品違法犯罪建立正確認知。”北京廣告協會明星代言規範工作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吳純勇説,因此,禁止涉毒藝人復出是一個底線、紅線、高壓線。
“藝人的一言一行深深影響著許多粉絲特別是心智尚不成熟的青少年,讓涉毒藝人復出,會産生嚴重不良導向,讓青少年認為吸毒後可以很容易戒斷,並且對個人前途發展沒有什麼影響,甚至引發效倣。”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産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説,不能回避的是,國家為禁毒工作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和代價,其中就包括為緝毒事業犧牲的緝毒警察們。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網志“中國警方線上”曾這樣寫道——請記住:花在毒品上的每一分錢,都是打在緝毒警察身上的一顆顆子彈。
平臺逐利忽視公益
涉毒藝人變相復出
涉毒藝人是典型的劣跡失德藝人,屬於演藝行業重點封禁對象。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制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規定,劣跡藝人將受到協會會員單位1年、3年、5年甚至永久期限的聯合抵制。廣電總局網路視聽節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平臺遊戲直播管理的通知》提出,嚴禁違法失德人員利用直播發聲出鏡。
那麼,為何一些涉毒藝人仍能接到商演?
在著有《娛樂法學》的華東師範大學立法與法治戰略研究中心研究員余鋒看來,一方面,一些商家可能不知道所邀藝人存在涉毒問題,因為目前國內沒有權威平臺可以查詢到劣跡藝人名錄;另一方面,一些商家可能雖然明知,但為了流量或利益,主動邀請或“選擇性遺忘”。
“眾所週知,邀請藝人出演費用不菲。於是,一些商家邀請劣跡藝人出演,既可以實現低成本,又可以借用一定的名人效應進行宣傳。”曾在相關文化管理部門供職的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法律與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楊勇説。
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文化産業法治研究會會長李清偉對此頗為認同。他説,在娛樂圈,存在這樣的反效應——越是負面的,帶來的商業效應可能越大。而一些商家為逐利,不管藝人的名聲好壞,只要能給他們帶來商業利益就行,就有可能邀請涉毒藝人出場。
“商家邀請涉毒藝人進行商演,無非是追求經濟利益,但卻忽視了社會公益。”鄭寧指出。
對於當前一些涉毒藝人入駐網際網路平臺重返公眾視野的現象,在吳純勇看來,其目的就是想重塑公眾形象,將自己打造成流量明星,以此取得後續的經濟效益。
鄭寧和余鋒也都注意到了這一現象。在兩位專家看來,涉毒藝人入駐短視頻平臺等,哪怕發佈的是看似與其藝人身份不相關的內容,比如其以前是歌手,現在在短視頻平臺進行廚藝直播,發佈生活短視頻等,但本質上都是借助藝人身份,通過其自身及其肖像、聲音、姓名等具有顯著人格特徵的符號,以視覺和聽覺的方式重返大眾視野,屬於變相復出,根據目前政策是不被允許的。
“涉毒藝人對社會的負面示範效應大,如果允許其在社交媒體平臺上活躍,不管展示什麼樣的內容,都可能獲得流量,進而可以通過流量變現。這也會對公眾産生誤導,導致公眾認為其涉毒成為劣跡藝人後仍可以繼續從事臺前工作賺錢。”鄭寧解釋説。
“在如今‘流量為王’的時代,各平臺越來越把流量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標準,但流量不能作為涉毒藝人的‘復活牌’。”余鋒説,涉毒藝人可以從流量中獲得曝光率,進而變現,比如孫興,如果不是借助頻繁的網路曝光,商家邀請其進行商演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
余鋒認為,無論從維護網路秩序還是捍衛平臺聲譽的角度出發,平臺都應該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堵住劣跡藝人隨意、變相復出的缺口。
限制涉毒藝人從業
並非剝奪勞動權利
在禁止涉毒藝人復出的聲浪中,有觀點提出,嚴禁復出、從事演藝工作是否會侵犯涉毒藝人的勞動權、就業權?
對此,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禁毒理論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文君接受媒體採訪時説,戒毒康復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不僅要生理脫毒,還要心理脫癮,更要讓吸毒者順利實現社會回歸,所以相關法律規定了戒毒康復人員的有關權利保障。“我們提倡社會各界去幫助包括演藝明星在內的所有戒毒康復者,順利回歸到積極向上的健康生活。但不能把這種回歸等同於所謂的‘回歸舞臺’。禁止其復出,不意味著不保障其從事其他勞動的就業權利。”
“禁止復出,不是對其就業的‘一禁到底’、剝奪涉毒藝人的全部生存之道。就業的領域很廣泛,並非就演藝工作這一條道路。”楊勇説。
這也契合很多網友的觀點:禁止涉毒藝人復出,並不是不給涉毒藝人出路,社會包容改過自新者,涉毒藝人可以經商做買賣,可以打工送外賣,甚至可以從事演藝行業的幕後工作,只是不要到臺前來給年輕人錯誤引導就行。
“禁止涉毒藝人復出、回歸舞臺,他們還可以從事其他非演藝性的工作,並沒有剝奪其勞動權和就業權。”鄭寧説。
“考慮到特殊職業的社會功能、社會影響,對涉毒藝人進行職業限制是應當的,具備正當性。”在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看來,禁止涉毒藝人復出,不會侵犯他們的勞動權和就業權。
沈建峰分析,因為禁止涉毒藝人復出只是一個職業限制,不會涉及勞動權的問題,“從業的權利和從業的自由有不同的層面,但是所有人的就業和勞動都要受到法律限制的。自由要在法律的框架和前提下實現,不能抽象地説就業自由就是什麼都能做,要對特定情況下特定對象的從業資格做必要的要求,或者對特定行業不能準入的情況做特定的法律限制”。
“但是準入資格和禁止進入應當與保護目的匹配起來,做必要的限度,不能無限度禁止,因為他們的從業利益也是值得保護的。但是,有些職業,禁止特定人員從事,是有法律依據的。”沈建峰説。
還有多位專家提出,建立完善涉毒藝人從業限制制度。
“司法實踐中,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法院應當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從業禁止制度在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均有明確規定。”余鋒説,對涉毒等劣跡藝人,現有的從業禁止規定缺乏強制性,使得個別涉毒藝人得以鑽空子。
“應建立相關法律制度,比如不允許涉毒藝人從事演藝工作、從事教師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職業等。”余鋒説,目前一些地方的禁毒條例中有類似從業禁止的規定,可以在此基礎上出臺全國統一的法律規定。
“從業限制意味著藝人全面喪失演藝工作等機會,對其影響極大。但也正因為涉毒屬於特別惡劣的違法犯罪行為,所以對涉毒藝人應該適用‘終身禁業’‘永久抵制’等從業禁止措施。”余鋒説。
建立公開查詢名冊
斬斷復出利益鏈條
在吳純勇看來,近年來,包括涉毒等劣跡藝人通過各種方式尋求復出,這背後有經濟利益鏈條,有的演藝機構想重新把劣跡藝人甚至涉毒藝人再度捧紅,進而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因此,需要斬斷涉毒藝人復出的利益鏈條。
余鋒注意到,邀請涉毒藝人孫興商演的酒吧被罰款,處罰依據為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擅自邀請藝人參加營業性演出。他分析説,之所以沒有涉及藝人涉毒問題,是因為實踐中往往難以判斷酒吧經營者是否明知邀請的藝人為涉毒藝人,目前相關部門也沒有建立涉毒藝人公開查詢名冊。
因此,他建議由權威部門建立可供查詢的涉毒藝人名冊,並建立相關制度,明確演出組織者有義務對擬邀請的藝人進行背景查詢,列在名單中的涉毒藝人,不得邀請;對違反者進行處罰。
楊勇介紹,對藝人商演,目前主要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通過對演出活動的前置性行政審批來實現管理。而《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路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和《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屬於規範性文件,無法設定行政處罰。
“也就是説,除前置性審批外,相關執法部門無法依據相關文件對參加商演的涉毒藝人進行處罰。針對涉毒藝人商演行為,只能依靠行業內各單位進行聯合抵制。”楊勇説,實踐中有不少演出機構不按照審批通過的內容進行演出,甚至不提前向相關行政部門申請批准,這給了涉毒藝人鑽空子的機會。
楊勇説,一些地方雖然頒布了地方性法規就涉毒等劣跡藝人商演予以規制,但存在認定、處罰標準不一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禁止邀請包括涉毒藝人在內的劣跡藝人表演的制度,對違反者的處理從“行業聯合抵制”轉變為“政府部門依法行政處罰”。
在余鋒看來,斬斷涉毒藝人復出的利益鏈條,需要多管齊下:科學立法,制定防範劣跡藝人復出和變相復出的法律法規,加大和明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應當承擔的後果,建立健全禁止“邀請劣跡藝人參演”制度;嚴格執法,對違反者採取嚴格的“雙罰制”,既罰劣跡藝人,也罰為劣跡藝人復出提供機會與平臺的機構或組織者;全民守法,加強對劣跡藝人、行業組織、演出機構、演出組織者和平臺的守法意識培育,倡導社會新風。
正如《人民日報》官方微網志所言:“一次吸毒終身禁演”當為底線,“珍愛生命遠離毒品”當為共識。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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