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解讀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特徵 他們因何犯罪?
發佈時間:2024-05-23 09:43:12 | 來源:中國網心理中國 | 作者:辛聞犯罪心理學專家李玫瑾:孩子犯罪是家校教育的缺失
當遇到有關未成年人的惡性事件發生時,人們驚詫、痛心的同時也不禁反思,家長、學校、社會,到底該怎樣努力,才能把一個孩子安全、健康地撫養長大?
未成年人犯罪有何心理特徵?他們因何而犯罪?當今社會又該如何預防及懲戒未成年人犯罪?近日,央廣網獨家專訪犯罪心理學專家李玫瑾。
定義——“校園霸淩”準確嗎?
對於媒體報道中常見的“校園霸淩”一詞,李玫瑾認為,校園欺負、霸淩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不同性質的概念,她按照惡劣程度對這些行為進行了劃分。
李玫瑾認為,欺負在小學甚至在幼兒園都會有,它更像是孩子的淘氣,一般沒有特別惡劣的後果,只要老師干預就基本都能夠解決。
進入初中後,更多發生的則是霸淩。李玫瑾説,“霸淩中‘淩’這個字,實際上是有淩辱的含義,為什麼它叫霸淩?因為在初中這個階段,人進入到青春期,會迅速長高,達到成人的高度,也出現了性別的特徵。“在這個過程中,想要耍酷的男孩對於錢的需求自然增多,所以這時候就會連帶著出現一些侵財的行為,比如攔截小同學要錢,或者向同班的一些老實的孩子索要錢財,甚至還出現盜竊、偷竊這樣的行為。”她説,不光是男孩,女生也會出現霸淩行為,究其原因,大概率是女孩出現了“嫉妒”心理。霸淩帶來的傷害,遠比欺負要重。
第三個層面則是違法。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中規定了九種不良行為,包括吸煙、飲酒、賭博、離家出走等,李玫瑾提示,孩子出現這“九種不良行為”,往往是輟學、逃學的早期徵兆,家長、學校、派出所民警都應提高對孩子的關注。從程度來看,未成年人出現這個層面的行為還未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重的懲罰是治安行政處罰。
第四個層面,則涉及犯罪了。李玫瑾解釋道,“什麼是犯罪?就是一個國家,它以刑法立法來告訴你哪些行為是不能幹的。為什麼叫刑法?因為它是要刑事處罰的。當然刑事處罰的方式很多,我們知道用的最多的一般就是監禁。”所以到了犯罪層面的行為,就比較嚴重了,會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他人的權益,或是擾亂社會整體秩序。但根據刑法的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情況下不負刑事責任。
誤解——不滿14周歲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
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是怎麼樣的?李玫瑾認為,其中一個特點是“佔便宜”。
她認為,法治教育中的一些表達方式給了未成年人錯誤的引導,使得一部分未成年人單純地認為不滿14周歲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一定要健全,不能給孩子錯誤的引導。有些時候有些資訊,你可以悄悄地做,但絕對不應該對外講。”李玫瑾認為,針對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如果性質不是很嚴重,司法機關可以替未成年人保密,但不該讓未成年人知道刑事污點可以消除,這種做法會讓不太懂事的未成年人誤解成人的良苦用心。
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案件,往往最後的審判結果,並沒有社會大眾呼籲的那麼嚴重,這給大眾造成了疑惑。李玫瑾説,這個問題在業內已經爭論許久了。“我經常跟別人説,你有沒有想過,我們的監獄裏如果關的都是很小的孩子,那這個社會病在哪?説明是我們成年人社會有問題了,才會讓這麼多未成年人關進監獄。你把小孩子關進監獄能解決問題嗎?不能。所以真正需要改變的什麼?是成年社會。”李玫瑾認為,這需要成年社會反省,其中需要反省的重要內容,是在普法和執法的過程中,如何不給未成年人誤導,如何恰當地給未成年人講解法律中的某些條款。
“我對很多未成年人都講過,人生最好的路,就是不走犯罪那條路。”李玫瑾説,未成年人犯罪的另外一個心理特點,是心智不成熟。“很多未成年人並不明白,‘死罪沒有,活罪難受’,在監獄裏關20年,那滋味是很難受的。任何時間段,你都在監控之下,你所有的行為都要保持統一的標準。人生最美好的時光,就這樣錯過了。”
教育——直接告訴孩子“殺人是犯法的”
李玫瑾認為,未成年人之所以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要歸咎於家長與學校法治教育的缺失。
在家庭教育中,一些家長會為自己的教育缺失找藉口,認為自己不知該如何給孩子正確的法治教育。李玫瑾認為,遇到這樣的情況,最簡單、最有效的教育,就是直接告訴孩子“你們可以淘氣,但絕不可偷盜與殺人!”
而對於已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場少年法庭審判,就是一次有儀式感的教育。“法律中有一部分的內容叫儀式。這種法律儀式,和平時談話是完全不一樣的。我曾經多次參與北京某區少年法庭的庭審。庭審半圓桌形式,桌子是U字形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老師、被害人的家屬、律師等專業人士都會參與。法官按照程式一道一道走,宣讀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和處罰結果。這個過程當中,參與的每個人都要從他們的角度來談對這個案件的看法,當這些人都説完以後,這個孩子腦袋都快扎到桌子底下去了。他聽了這麼多不同角度的看法,他就知道自己錯在哪兒了。”
量刑——行為是量刑的重要標準
年齡是未成年人犯罪後的唯一量刑標準嗎?李玫瑾認為,除了年齡外,行為也是量刑的重要標準之一。
2020年,我國將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周歲。然而,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象頻發,校園霸淩事件呈現低齡化傾向。解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除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似乎也該伴隨其他方面的思考。
“對於未成年人,在確定他該不該負刑事責任的時候,光靠降低入刑年齡是不夠的。現在降到12歲,假如他11歲也做了一個很惡性的案件,該怎麼去確定?”李玫瑾表示,犯罪是以行為來界定的。“就是説,什麼是犯罪,只要做了這個行為就是了。其‘行為的責任’不要僅根據一個年齡點來判斷,而應該增加與行為相關的客觀表現來判斷。”
李玫瑾曾撰文指出,對於特別嚴重的殺人或傷害至死案件,可以從作案人其行為的四個特徵作為根據來判斷少年“有無責任能力”。一是作案前他對犯罪目標的選擇性,這意味著他有無辨別力和目的性;二是作案前有無犯罪工具的準備性,這意味著他有著知行合一的能力。三是犯罪實施中有無順序步驟性,這意味著他完成目的與計劃的控制與操作力;四是他在作案中及作案後有無反偵查的表現,如掩蓋、滅跡,陳述謊言等,這意味著他有知罪力。她認為,如果四點都具備,説明作案人有犯罪行為的責任力。
懲罰——孩子犯錯,家長需付出代價
“小孩是一個渾孩子的話,那一定大人有問題,那這個大人他為什麼沒有任何連帶責任?”李玫瑾認為,孩子犯了錯,家長同樣需要付出代價。
“我建議要讓孩子的家長付出代價,也就是説因為你不監護不到位,因為你不好好教育孩子,因為你沒有很早地囑咐孩子哪些行為不能做,那麼這個孩子出了問題,那就是家長的責任。”李玫瑾説,受害者也應該利用法律來獲得補償。
“人家的孩子(受害人)還有一個養老功能,他的父母老了以後怎麼辦?所以我建議用‘刑期加上被害者年齡’作為作案人及家庭對被害人或家庭持續賠償的處罰,讓被害人的家庭得到法律救濟。考慮到很多犯罪人的家庭也很貧困,也沒那麼有錢。我建議可以按照他每一筆收入的百分比來進行賠償。這能讓人知道,所有的違法犯罪都是有代價的。”李玫瑾説。
李玫瑾始終認為,社會發展變化會帶來新的問題,法律也會隨之完善,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會體現出人類的智慧。因此如何通過法律來有效地懲罰犯罪的少年,這是擺在我們面前需要思考的問題。(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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