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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創作還能“站在前人肩膀上”嗎?——透視“同人作品第一案”

發佈時間:2023-07-10 08:58:40 |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王金虎 | 責任編輯:姜一平

【法眼觀】 

光明日報記者 王金虎

郭靖、黃蓉、喬峰、令狐衝……提到這些耳熟能詳的武俠人物,人們就會想到金庸武俠作品。然而,這些名字竟然也出現在作家江南所著的《此間的少年》一書中。日前,歷時近7年的“同人作品第一案”金庸訴江南同人小説《此間的少年》侵權案二審終審宣判,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認定《此間的少年》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決一經作出,即引發人們對同人作品創作的關注。

同人作品,是指建立在已經成型的文本基礎上,借用原作品本已有的角色名稱、人物形象、人物關係等所做的二次創作。隨著網路文學崛起,同人作品創作熱度不減,很多作者會根據個人的理解對以往的經典作品進行借鑒、再創作,由此吸引了大批讀者粉絲,使得同人作品逐漸成為一個獨立的門類。隨著同人作品的創作、出版、傳播日益增多,由此引發的侵權糾紛也備受關注。

1.歷時七年的訴訟“馬拉松”

2016年,金庸一紙訴狀將《此間的少年》的作者楊治(筆名“江南”)告上法庭。金庸認為,《此間的少年》是對其作品的抄襲;同時,《此間的少年》盜用金庸作品獨創性元素獲利巨大,妨害了他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楊治創作的《此間的少年》一書,講述的是宋代嘉祐年間“汴京大學”中的青春校園故事。書中人物取自金庸《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等多部作品,比如郭靖、黃蓉、令狐衝、喬峰、楊康、段譽等。最初,該書發表于網路,受到眾多讀者青睞,後於2002年首次出版。至起訴時,該書已出版多個版本,發行量超百萬冊。

2018年,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但並未認定侵犯原告著作權。後雙方均提出上訴。《此間的少年》是否侵害金庸作品著作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成為訟爭的焦點。今年5月,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認定《此間的少年》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認為,《此間的少年》在故事情節表達上與涉案金庸作品相比發生時空背景不同,推動故事發展的線索事件、具體場景設計與安排,以及內在邏輯與因果關係皆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是,郭靖、黃蓉、喬峰、令狐衝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徵、人物關係、人物背景上都體現了金庸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繫的結構,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法院進而認定,《此間的少年》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金庸作品的著作權。

同時,2002年版《此間的少年》將“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作為作品副題,蓄意關聯,借《射雕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的意圖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

歷時七年,“同人作品第一案”終於落下帷幕,針對同人作品創作的討論卻並未停息。爭論的焦點,也指向同人作品中所使用的人物名字是否可以認定為一種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

2.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延及“思想”

判斷文學作品中的人物群像是不是一種“表達”,需要理清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之一,其基本內涵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像是“表達”,並不延及思想、創意等。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智慧財産權學院)教授曹偉指出,著作權法中的“思想”,主要是指抽象的思路、觀念、理論、構思、創意、概念、主題等。而“表達”則是將上述思想固定並外化展示給他人感知的手段、形式,比如文字作品的表達是文字,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則通過線條、色彩進行表達。

對於人物群像是否構成“表達”,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金庸訴江南案”二審判決中將涉案作品中的“人物群像”定性為“表達”,據此認定《此間的少年》侵犯著作權。

不過,關於人物群像被認定為“表達”,並非沒有爭議。

通常來説,同人作品除了會使用原作的人物名稱,有時還會使用其中人物的性格和相互的關係。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遷認為,“同人作品”本身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針對同人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當從基本法律概念分析其是否構成與原作品實質性相似。如果創作僅使用了原作品的人物名稱和泛化的性格及人物關係,屬於標識性使用,也即“情節並不會隨著人物的塑造魔術般地浮現出來”。曹偉持有類似的觀點。他表示,如果沒有直接複製他人作品中有關人物刻畫的表達,而只是利用了人物角色的設定,比如人物角色的命名,很難説這就是一種“表達”,其更接近為抽象的思想。

“單純的人物群像構成‘表達’的可能性較低,但如果對他人作品人物群像的使用,在較大程度上保留和再現了原作品所具體展現的人物群像的性格特徵、相互關係及其關係形成的具體脈絡,有可能構成對‘表達’的使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萬勇指出。

司法實務中,思想與表達的界限並不是特別清晰。如何精準地找到二者的分界線較為困難,需要依據作品的特點、性質、種類等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判斷。正如萬勇所説,關於“表達”的認定,必須在個案中根據使用人物群像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進行充分的利益權衡和政策考量。籠統地説人物群像構成或不構成“表達”,難以得出準確、妥當的結論。

3.尊重原作,均衡利益

由於同人作品擁有龐大讀者群體,同人作品創作的“小生態”已然形成。同時也要看到,同人作品是基於既有作品産生的,如果沒有原作就不會有同人作品。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對“金庸訴江南案”的判決無疑也在提醒作者,同人作品創作不能“信馬由韁”,要尊重原作。

基於該案二審判決,人物群像不再只是純粹的思想要素,而是可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重慶理工大學重慶智慧財産權學院院長何培育撰文指出,“金庸訴江南案”二審法院針對文字作品,區分單個人物形象及整體人物群像,對“表達”的認定進行了突破,也為今後的同人文字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裁判提供了參考。

然而,這也引發了一些擔憂。有觀點認為,“金庸訴江南案”之後將再無同人作品,甚至擔心該案判決可能會顛覆整個同人文化産業。

這種擔憂不無道理。同人作品是“站在前人肩膀上”的創作,人物群像可能被認定為“表達”,同人作品在創作過程中對角色名稱、人物形象、人物關係等的使用存在法律風險。曹偉表示,同人作品在創作過程中,對原作品中的某些要素的使用並不是完全自由、不受約束的,在必要時不得不接受某些限制,以避免侵犯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權益。

萬勇指出,出於規避著作權風險的考慮,同人作品的作者可能會在創作前主動尋求獲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這就需要負擔一定的談判成本並可能就許可費做出相應的約定。有些財力低微的作者的確可能因此放棄創作同人文,導致同人作品的供給總量減少,進而對該行業産生衝擊。

我國立法是鼓勵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同人作品不等於侵權作品,同人作品往往亦是新作品,其創作和市場開發有利於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繁榮。萬勇表示,司法實踐和行業規範應當避免將同人作品“一棍子打死”,防止業界形成“創作同人作品=侵犯著作權”的認識。在處理涉同人作品糾紛時,應把握法律保護與行業發展之間的平衡。

在“金庸訴江南”案中,二審法院認定《此間的少年》雖然存在侵權,但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平衡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在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其停止侵權行為。同時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向權利人支付經濟補償。曹偉稱,這一判決體現了著作權的立法目的,在充分保障原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基礎上,兼顧著作權保護與鼓勵創作,有利於促進文化事業繁榮,這也是當下實現多方利益平衡的最優解。

《光明日報》(2023年07月08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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