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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完善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制度更好維護文物原屬國利益

發佈時間:2023-07-10 08:58:40 | 來源:光明日報 | 作者:呂寧寧 | 責任編輯:姜一平

【資政場】

作者:呂寧寧(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國際法係副主任)

我國是世界上文物資源最為豐富的國家之一,同時也面臨著嚴重的文物流失問題。對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2021年,“完善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制度”寫入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已經與20多個國家簽署雙邊協議,建立合作機制,1800多件流失文物回歸祖國。

文物追索是一個複雜的國際法律難題。我國已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産公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下簡稱“1970年公約”)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我國還與美國、義大利等24個國家簽署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文物的政府間協定,逐步形成了外交談判、國際執法合作、民事訴訟、協商、捐贈、商業回購、第三方斡旋等工作模式。但條約僅約束締約國,締約國之外的國家不受條約約束;且各國私法規則通常賦予文物佔有者以善意取得和時效抗辯的權利,通過公開市場獲得以及流失時間較長的文物,原所有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促進流失文物回歸,是捍衛文化主權、增強文化自信的重要舉措。必須從多方面著手加強國際合作,推動文物返還領域的國際規則向更加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

加強非法佔有文物性質認定的國際合作。應明確文物來源“正當性”的概念範疇並形成國際共識。“1970年公約”要求締約國返還被盜自公共機構的藏品。但對於來自非公共機構的被盜文物,該公約規定締約國應視國內法律規定是否受理歸還之訴,因此這類文物的司法救濟事實上取決於締約國國內法。我國在加入《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時,聲明保留收回公約生效前被盜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權利。因此,我國應堅持從文物來源的“正當性”方面對流失文物的歸屬問題進行辨析,並力爭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2022年7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我國民間組織在國內起訴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第一案——“章公祖師像”案作出判決,體現了我國文物原屬國權益保護的立場。2023年5月,德國7家博物館開始與故宮博物院展開闔作,審查其館藏的數千件中國文物是不是八國聯軍侵華期間被掠奪和走私出國的。這是一項國際開創性舉措,有助於促進各國歸還在此期間掠奪的中國文物。

形成打擊文物犯罪的國際合力。目前文物犯罪團夥專業化、智慧化趨勢明顯,犯罪活動向網路發展蔓延,無國界特徵顯著增強。我國應在完善國內工作體系、對文物犯罪全鏈條施以精準打擊的基礎上,加強國家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協同作戰;通過國與國間的司法協助及時交流資訊、發佈警報、持續推進“網路巡邏”機制,打破各國司法執法機關之間的資訊壁壘,促進文物犯罪國際司法治理體系的優化升級。

建立文物跨境的保護機制。一般認為,文物跨境是指文物的出口和出境,包括貿易性文物出口及跨境借展或合作研究的暫時出境。合法的跨境是文化遺産交流合作、文明交流互鑒的正常現象。但也存在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的跨境流轉問題,在此方面,各國各行其是,導致配合困境。因此,建立文物跨境的保護機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轉,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應積極倡導各國創建統一的文物跨境流轉管理機制,使其成為國際社會的共同行動指引。對於跨境借展或合作研究過程中的文物豁免問題,應充分考慮文物原屬國對文物的所有權,以及基於此延伸出來的國家對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不授予豁免權的觀點。我國可以根據國際文化遺産法委員會制定的《關於以文化、教育或科學為目的暫時跨國文物的司法扣押及訴訟豁免公約(草案)》的精神,適用靈活的豁免立場,明確商業行為是否例外,規定借展或合作研究文物司法免扣押的事先公示制度和批准程式,既維護國家權益又與國際規則進一步接軌,為便利文物返還提供法律條件。

積極推動完善文物保護國際規則。2014年,我國政府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發佈《關於保護和返還非法出境的被盜掘文化財産敦煌宣言》,這是我國首次主導制定的文物返還領域國際性規則,標誌著我國在該領域開始從被動接受國際規則走向主動參與制定國際規則的新階段。2023年5月,在法國巴黎召開的“1970年公約”第7屆締約國大會上,我國首次當選締約國大會副主席國,這有助於增強我國對該公約適用和解釋的話語權。同時,應借由“一帶一路”帶來的機遇,加強與沿線國家協同合作,推動建立區域文物保護合作架構和一系列合作機制,構築面向亞歐乃至全球的文物保護新體系。

《光明日報》(2023年07月08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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