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坊市制相配套的是夜禁制,唐朝實行嚴格的夜禁制度——
對唐朝的“自由與開放”不宜一廂情願想像
如果我們是穿越到宋朝的現代人,在宋朝的城市裏行走,將會發現,宋朝城市的形態,跟我們熟悉的現代城市並沒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都是街巷交錯縱橫、四通八達,市民自由往來;臨街的建築物都改造成商鋪、酒樓、飯店、客邸;每個商鋪都打出醒目的廣告招牌;入夜,店家掌燈營業,燈燭輝映;有的商家還安裝了廣告燈箱,夜色中特別耀眼。這樣的城市形態,我們稱之為“街市制”。其實,我們也不用穿越時空,展開北宋張擇端的《清明上河圖》,便可以領略到宋朝東京街市的繁盛。
在街市制形成之前,中國的主流城市形態是坊市制(裏坊制)
不要以為街市是自古皆然的。在街市制形成之前,中國的主流城市形態是坊市制(裏坊制)。典型的坊市制,興起于北魏,鼎盛于隋唐,是古代政府嚴格按照禮制、運用權力人為塑造政治型城市形態的體現,以北魏的洛陽城、唐朝的長安城為代表。
洛陽與長安都有方方正正的城墻包圍著,政府再將城墻內的城市切分成若干個工整的方塊,其中大部分作為居民區,叫做“坊”;個別作為商業區,叫做“市”。北魏時洛陽城,每三百步建一個坊;唐代的長安城,共有一百零八坊和東西二市。
每個坊的四週都修建了圍墻,與外面的大街、大道相隔離,嚴禁居民翻墻,《唐律疏議》規定:“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籬者,杖七十。……從溝瀆內出入者,與越罪同。越而未過,減一等。”政府也嚴禁居民破壞坊墻:“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墻、接檐造舍等,先處分,一切不許,並令毀拆。……如有犯者,科違敕罪,兼須重罰。”坊墻如果倒塌,政府會要求坊內居民及時修復:“諸街坊墻,有破壞,宜令取兩稅錢和雇工匠修築。”
各個坊內部,建有十字形街道,從而將坊劃分成四個區域,如同一個巨大的“田”字。“田”字內的四個區域又各建十字形的巷、曲,如同一個小一點的“田”字。這樣,一個坊被細分成十六個居住點,居民的住宅就分佈在各個居住點中。這便是北魏—盛唐時期一個規範、完美的坊的結構,宛如一個大“田”字套著四個小“田”字。按照北魏-隋唐時期的禮制,裏坊還實行“四民異居”的隔離居住制度,不同身份的居民被安排在不同的坊內居住。
裏坊之內,居民不得擅自開設商鋪
隋朝時,隋文帝駕幸汴州(開封),“惡其殷盛,多有姦俠”,便任命能吏令狐熙為汴州刺史。令狐熙上任後,著手整頓城市:“禁遊食,抑工商,民有向街開門者杜之,船客停于郭外星居者,勒為聚落,僑人逐令歸本,……令行禁止,稱為良政。”向街開門、臨街開鋪的行為,在坊市制下是不允許的。所謂坊市制,即“坊”(居民區)與“市”(商業區)分隔開來,唐朝的長安城內,商業區分佈在城市主幹道——朱雀大道兩側的東西二市。長安居民想買東西,通常要跑到東西二市。
市也是一個封閉空間,也有高墻包圍,並實行嚴格的開閉市制度:“凡市,以日午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散”,散市後即關閉市門。甚至市中百貨的價格,也由政府委任的市令決定。
坊市制下的城市格局,高度整齊劃一,一切井然有序,就如一個巨大的圍棋盤,所以唐朝詩人這麼形容長安城:“百千家似圍棋局,十二街如種菜畦”。顯然,只有完全靠人為規劃並以強力維持,才能保持這樣的城市形態。任何自發“生長”的城市,都不可能是這個樣子。
夜禁制與坊市制相互配合,一個指向對市民活動時間的限制,一個指向對市民活動空間的限制
跟坊市制相配套的是夜禁制,唐朝實行嚴格的夜禁制度:每日入夜之後,長安城的街鼓響起,城門與坊門會準時關閉,“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聽人行。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捶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捶,坊門皆閉,禁人行”。所有居民都被限制在各個坊內,不準上街晃蕩。坊外街道實行宵禁,你偷偷溜出坊外大街,即為“犯夜”。按《唐律疏議》,“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夜”。
只有在“公事急速及吉、兇、疾病之類”的情況下,“犯夜”的行為才可免於追究,但法律同時又規定,“公家之事須行,及私家吉、兇、疾病之類,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驗,雖復無罪,街鋪之人不合許過。”有緊急事需要夜行的人,必須持有官府批准通行的“公驗”,否則,會被巡夜的金吾兵扣留下來。
為了向居民曉示夜禁時間,唐朝政府採納了官員馬周的建議,在長安城設置街鼓,以鼓聲宣告夜禁開始:“舊制,京城內金吾曉暝傳呼,以戒行者。馬周獻封章,始置街鼓,俗號‘冬冬’,公私便焉。”於是,街鼓敲響之後的長安城,如同當時一首“鬼詩”所描述:“六街鼓歇行人絕,九衢茫茫空有月。”
夜禁制與坊市制相互配合,以街鼓為同一觸發機制,一個指向對市民活動時間的限制,一個指向對市民活動空間的限制,共同塑造了中世紀城市的井然秩序。
市民與商人如果要出遠門,進出關津,需要先向官府申請通行證“過所”
唐代還有另一項限制市民長距離活動的制度:市民與商人如果要出遠門,進出關津,需要先向官府申請通行證,這一通行證叫做“過所”。過所之制始見於漢,魏晉南北朝相沿,至唐朝時最為完備。
唐時過所的申請程式非常繁複:首先,申請人要請好擔保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里正説明出行的目的、時限,請里正向縣政府呈牒申報;縣政府收到申辦過所的文牒之後,要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凡服力役期限未滿或犯罪之人,不得申請過所:“有徵役番期及罪譴之類,皆不合輒給過所”。審查通過之後,縣政府再呈牒送州政府的戶曹審批。戶曹逐項核查無誤,才會給申請人發放過所。
過所一式兩份,一份給申請人,一份存檔備查。過所上面詳細寫明:1)出行人的姓名、年齡、身份和籍貫;2)隨行人員(如親屬、奴婢)的姓名、年齡、籍貫、數目;3)攜帶物品(如牲口)的名稱、特徵與數目;4)出行的時間、目的地;5)擔保人是誰;6)離鄉後本戶的賦役由誰代承。經過關津、州縣、軍鎮時,官府都要勘驗過所。沒有過所的人,不但不得通行,還會被抓起來;有過所、但過所登記的資訊與持有人現狀不符者(比如説,過所登記的馬匹是三匹,但實際上你攜帶了四匹馬),也不予放行。
甚至出行人在異地住店,也要驗看過所。隋朝的一則敕令規定,“舍客無公驗者,坐及刺史、縣令。”轄區內若有旅店接收沒有公驗的客人,州縣長官要連坐問責。此處的公驗,是指官府發給的證明文書,其中包括過所。前面我們説過,夜禁制下,有緊急事需夜行的人,須持有公驗,這個公驗亦相當於過所。
現在好像許多人都在爭説唐朝的自由與開放,但若是讓習慣了逛夜市、吃宵夜,喜歡“來一場説走就走的旅行”的現代人穿越到唐朝城市生活,親自體驗一把坊市制、夜禁制與過所制疊加的滋味,不知道還會不會一廂情願地想像唐朝的“自由與開放”。 (作者:吳鉤為文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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