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我們就可知道,任何強烈的感情都不是通過有意識的努力而産生的。情感不聽“應該”的使喚,你該有什麼感情,不該有什麼感情,不能招之即來,揮之即去。這叫“心不可求,不求自至,求之轉不可得也”。所以抒情必然是自發的。人們在抒發之際往往不知為什麼也不問為什麼。情動於中而形于外,“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有如瘋子之為瘋子就是他不自覺其瘋,一旦自覺到自己是瘋子,他就不瘋了。又如兒童的天真並不自覺其天真,一旦自覺到自己天真,他早已不天真了。情感的抒發也是這樣,正當抒發之際,他總是不自覺在抒發,他當時不能反思自己的感情,一旦自覺或反思自己的抒發,抒發活動將立即停止。心理學家正是這樣告訴我們:“感情不能直截做注意的對象……感情一經注意則立即消失,或變成別的東西。”比如,“我們正在發生快感的時候去注意,去內省,要分析這快感是怎樣的一種性質,此時所謂快感的本身就逃去,因為內省之態度與快或不快之感情是不兩立的。”《心理學概論》世界書局民國二十一年版第121—122頁。美國哲學家魯一士(Roycc)也證明:“我感到歡樂最濃的時刻,乃是我對此知道得最少的時刻,亦即我反省最少的時刻。”《西方現代資産階級哲學著作選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12頁。曹丕就有這樣的情感體驗:“每至觴酌流行,絲竹並奏,酒酣耳熱,仰而賦詩。當此之時,忽然不自知樂也。”丹麥世界著名物理學家波爾從物理—心理角度指出:“在內省過程中,明確區分現象本身和現象的感受是不可能的,……當我們試圖分析自己的感情時,我們就會失去自己的感情。”《原子物理學和人類知識》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30頁。我國早年著名科學家、教育家王星拱,對感情活動的這種特點,也有過精到的分析。他寫道:“情感是盲目的,它只知道——或不知道——愉快、悲哀、雄壯、纏綿。它決説不出來:愉快何自而來,悲哀底于何境,雄壯之內涵如何,纏綿之外延奚似。倘若你能夠把這些答案原原本本地説出來,情感的本身已經過去了。”《科學概論》商務印書館民國二十四年版第246頁。 《美學與藝術講演錄》一書中講過一個現實的例子:“在一個雨後的初晴的下午,我走在小河邊,冷不防,從我身後衝過一個狂奔呼號的青年婦女,直奔前面的一堆人群,我不自覺地跟隨而至。只見地上躺著一個奄奄一息的男孩,身上水淋淋的,面色慘白。那母親——青年婦女發瘋似的撥開人墻,猛撲過去,狂呼大叫,聲淚俱下,當搶救的人厲聲制止她時,她止住了哭聲,嘴咬住了手指抽泣著,驚恐的雙眸,磁石般地緊盯著孩子的臉,周圍鴉雀無聲,母親的呼吸也仿佛停止了,靜觀搶救者的人工呼吸動作,直到那孩子吐出一腔黑水,發出一聲喘息時,這一瞬間,母親的眼裏閃出希望之光,她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直撲過去,呼叫男孩的名字,以求點燃那垂危的生命之火。當孩子微微地睜開雙眼時,接著又是一陣帶著喜悅的哭聲和呼喚。” 我們不妨想一想,那位母親在聽到兒子溺水的一瞬間,想些什麼?她會考慮自己怎樣狂奔、怎樣哭叫、怎樣猛撲過去、怎樣用嘴咬住手指,又怎樣急切呼叫兒子的名字?她會意識到自己的這些動作表情嗎?會意識到自己的雙手怎樣搖動兒子的身軀、眼睛裏的淚水怎樣奪眶而出、自己的呼喊怎樣悽切嗎?她會自覺地去表達感情嗎?還有,她能考慮到自己這樣爆發感情究竟有沒有實用價值或實際“效益”?如果這樣,她的感情就不存在了。 詹姆士對情感的不能分析有非常精當的比喻,他説,要想對感情“作內省分析,事實上等於捏住正在旋轉的陀螺,想捉到它的運動。或是等於想快快點亮煤汽燈,看黑暗的樣子。”《心理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第92頁。神經生理學家説,情感的生發是自主神經系統以及有機體的五臟六腑的總動員。故情感不受意志控制。而越企圖控制就越失去它。我們自己的體驗也可證明,如果把感情仔細思索起來,並予以特別注意,結果反而會降低感情的強度而且阻止其自然流露。“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正此之謂。 藝術的本質是抒情的,在藝術創作中,感情活動的非自覺性,意味著自我意識的完全的或一定程度的喪失。而自我意識的喪失又意味著主客一體或人我不分、物我兩忘。這很類似精神病患者誤把幻想當現實的那種心理狀態。惟一的區別是,藝術家能夠控制自己的心態,他能縱能收,能進入變態,也能恢復常態,返回現實。而精神病患者卻陷入虛幻世界不能自拔了。英國精神病學家哈特(BHart)曾指出,常人雖也有變態的時候,但並不完全喪失和實在界的接觸,“他的朋友看見他心不在焉的樣子,沉浸在他自己的念頭之中,對周圍發生的事全不理會,但是如果需要,他是能夠把自己拉回現實中來的,儘管這是很費力的。這就是説,他與日常生活已分裂到某種程度,但這種分裂是部分的、不完全的,並且是暫時的,假使再進一步發展,真的病了起來,這種分裂就要加劇並經常化。那病人(現在可以這樣稱呼他了)就完全把自己從現實世界分離出去,而把他的精神力量全用在白日夢中去了,他永遠生活在一個自造的世界裏了。”《瘋狂心理》英文版第147頁。從哈特的分析中,我們不但了解到兩者的相異處,也了解到兩者的相同或相通之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