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美國關於公益性組織申請條件和所受限制的相關法律。這項法律及法律所規定的相關組織由美國國稅局國內稅收代碼501(c)(3)來認定。所有的501(c)組織可以免除聯邦稅收,部分501(c)組織還可以免除州稅收。在美國,作為501(c)(3)的成員,即享受免稅政策的非營利組織的美術館,其獲利禁止股東分紅、必須用於機構成立之公共目的之上、不得為政治或利益集團提供服務。美術館購藏作品被明確規定為只能收藏而不能交易。以藏品牟利在美術館行為中被視為不合法的,尤其杜絕以美術館的名義去做私人收藏和藝術品買賣。美術館杜絕以典藏、公益的名義和市場達成交易。對於美術館的學術建設活動,美術館必須堅持自身的學術立場和公共職能,絕不能被動地聽從資本市場。否則會污染美術館的學術純潔、使美術館的學術定位發生偏離,美術館將喪失其公益形象。美術館自身所收藏的藝術品一定也會升值,這幾乎是一個定律。不過,美術館收藏帶有公益性與學術性,其藏品作為社會公産性質,是為公眾所保存展示。
美術館是藝術環境中的重要動力。除了為成功的前輩藝術家舉辦完整而詳實的回顧展並典藏其精品,美術館的非營利性更表現在:保證了一些賣不掉、但更有價值的藝術成為被美術館收藏的藏品,這就使一些寂寂無名、深具潛力的年輕藝術家得到培養、提拔和發掘,所以美術館是現代藝術與前衛藝術的最大支援者。最終那些因實驗性過強而被畫廊、拍賣行等商業機構拒之門外的作品價格會遠遠超出不具有實驗性的藝術作品。美術館經過研究策劃而推出的展覽,往往對社會大眾具有比畫廊展示更深遠的影響力。從這個意義上説,美術館成為藝術收藏的學術環節與宣傳推廣,美術館正是通過這個環節進行較公正的學術研究,推動更有意義的藝術。所以,我們説美術館與畫廊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但這並不表明美術館與畫廊之間沒有合作,也不表明美術館的行為不具備商業價值。目前具有理念的畫廊經營者,往往能為藝術家規劃創作生涯,從藝術家生活費的贊助到展覽策劃,再到進軍至國際藝壇,皆有一套循序漸進的套路。在一切講求分工合作的社會中,畫家專心創作,作品則交與專業的畫廊作推廣運作,因此藝術家與畫廊之間,關係日益密切。美術館有時也須委請畫廊協助,提供藝術家的作品,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展出或研究之用。
另外,對於美術館內以營利為目的的觀眾服務設施所得,如藝術品商店、咖啡店、餐廳等,美術館必須將其利潤,嚴格制定比例,投入到美術館的公益性功能的建設健全上來。美術館必須承擔起自己應該肩負的公益性功能,設立免費開放日,舉辦針對特殊團體的免費專場展出,免費開放的公共教育講座,免費的資料閱覽等等活動(在學術建設的具體章節中都有詳細介紹)為藝術教育提供土壤。這些公益行為,無疑帶動了社會收藏風氣的發展,促使收藏家的活動空間大為增廣,從客觀上為畫廊培養了更多收藏家和潛在收藏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