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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2018年)

發佈時間:2023-06-20 08:52:13 | 來源:心理中國 | 作者:辛聞

國衛疾控發〔2018〕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衛生計生委)、政法委、宣傳部、教育廳(委、局)、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信訪局(辦)、殘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的要求,通過試點工作探索社會心理服務模式和工作機制,我們制定了《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省(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政法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試點工作方案要求,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將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作為推進平安中國、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抓手,做好試點地區遴選論證,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指導試點地區做好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啟動培訓、試點任務組織實施等工作,定期對試點地區進行督導,確保按期完成試點任務。試點過程中的進展或問題,要及時向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報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中央政法委

中宣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國家信訪局      中國殘聯

2018年11月16日

(資訊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的要求,努力建設更高水準的平安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促進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通過試點工作探索社會心理服務模式和工作機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認識領會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打造共建共治共用的社會治理格局,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按照《精神衛生法》《“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關於加強心理健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法律規劃政策要求,堅持預防為主、突出重點、問題導向、注重實效的原則,強化黨委政府領導和部門協作,建立健全服務網路,加強重點人群心理健康服務,探索社會心理服務疏導和危機干預規範管理措施,為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積累經驗。

二、工作目標

到2021年底,試點地區逐步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將心理健康服務融入社會治理體系、精神文明建設,融入平安中國、健康中國建設。建立健全黨政領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搭建社會心理服務平臺,將心理健康服務納入健康城市評價指標體系,作為健康細胞工程(健康社區、健康學校、健康企業、健康家庭)和基層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基本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等導致的極端案(事)件明顯下降。具體工作指標包括:

1.依託村(社區)綜治中心等場所,普遍設立心理諮詢室或社會工作室,為村(社區)群眾提供心理健康服務。以村(社區)為單位,心理諮詢室或社會工作室建成率達80%以上。

2.高等院校普遍設立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中心(室),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隊伍。中小學設立心理輔導室,並配備專職或兼職教師,有條件的學校創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學校。

3.各黨政機關和廠礦、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等通過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或購買服務等形式,為員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務。

4.100%精神專科醫院設立心理門診,40%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心理門診。培育發展一批社會心理服務專業機構,為大眾提供專業化、規範化的心理健康服務。利用各種資源,建立24小時公益心理援助平臺,組建心理危機干預隊伍。

三、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網路

(一)搭建基層心理服務平臺。試點地區要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治中心建設與管理規範》等要求,在縣、鄉、村三級綜治中心或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規範設置心理諮詢室或社會工作室。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安排符合心理健康服務要求的場所,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健康教育、答疑釋惑、心理諮詢等服務。基層綜治中心等要暢通群眾訴求反映渠道,及時了解和掌握社會心理需求。充分發揮綜治資訊系統平臺優勢,建立社會心理服務電子檔案,開展社會心態預測預警,定期開展分析研判和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和掌握有心理問題的高危人群及突發事件的苗頭。在村(社區)黨組織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心理服務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網格管理員、人民調解員、志願者等,對居民摸排各類矛盾問題,及時疏導化解。利用老年活動中心、婦女之家、兒童之家、殘疾人康復機構等公共服務設施,為空巢、喪偶、失獨、留守老年人,孕産期、更年期和遭受意外傷害婦女,流動、留守和困境兒童、孤兒,殘疾人及其家屬等提供心理輔導、情緒疏解、家庭關係調適等心理健康服務。試點地區政法委、衛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基層綜合管理小組,結合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完善流浪乞討人員、公安監所被監管人員、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人員和自願戒毒人員等特殊人群心理溝通機制,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執人員的心理疏導和干預。制訂個性化疏導方案,特殊人群個性化心理疏導的覆蓋率達到60%以上。健全政府、社會、家庭“三位一體”的幫扶體系,加強人文關懷,促進社會融入,對有勞動能力者積極提供就業引導,提升其適應環境、重返社會的能力。

(二)完善教育系統心理服務網路。試點地區要進一步加強各級各類學校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的建設力度。高等院校要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中心(室)建設,按照師生比不少於1:4000配備心理專業教師,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開展心理輔導與諮詢、危機干預等。中小學校設立心理輔導室,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培養學生積極樂觀、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質,促進學生身心可持續發展,積極創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學校。學前教育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員,開展以學前兒童家長為主的育兒心理健康教育,及時發現學前兒童心理健康問題。特殊教育機構要結合聽力障礙、智力障礙等特殊學生身心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養學生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心理品質。教育主管部門要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統籌現有經費渠道,為教師和學生提供發展性心理輔導和心理支援。各級各類學校要建立以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為核心,以班主任和兼職教師為骨幹,全體教職員工共同參與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機制。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融入適合學生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內容。要密切與村(社區)聯動,及時了解遭受欺淩、校園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以及沾染毒品等學生情況,並提供心理創傷干預。要創新和完善心理健康服務提供方式,通過“校社合作”引入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或心理服務機構,為師生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的心理健康服務。要定期對教師開展心理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有針對性地開展教師心理疏導工作。

文明辦協調各相關部門,在地市、縣兩級設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長輔導中心,依託條件較好的心理諮詢站點,整合區域內心理健康服務資源,面向未成年人開展心理健康知識普及與專業的心理諮詢服務,對村(社區)、學校等基層心理諮詢站點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將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長輔導中心的建設納入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測評考核範圍。

(三)健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心理服務網路。鼓勵規模較大、職工較多的黨政機關和廠礦、企事業單位、新經濟組織等依託本單位黨團、工會、人力資源部門、衛生室,設立心理輔導室,建立心理健康服務團隊;規模較小企業和單位可通過購買專業機構服務的形式,對員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務。要廣泛開展心理健康科普宣傳,舉辦職場人際關係、情緒調節等方面公益講座,提升員工心理健康意識,掌握情緒管理、壓力管理等自我心理調適方法和抑鬱、焦慮等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方法。通過員工心理測評、訪談等方式,及時對有心理問題的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干預,必要時聯繫專業醫療機構治療。公安、司法行政、信訪等部門要根據行業特點,在公安監管場所、監獄、刑滿釋放人員過渡性安置基地、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辦公室、司法所、社區矯正場所、救助管理站、信訪接待場所等設立心理服務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成立危機干預專家組,對系統內人員和工作對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識,提供心理健康評估、心理諮詢、危機干預等服務。

(四)規範發展社會心理服務機構。試點地區政法委、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要探索支援、引導、培育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參與心理健康服務的政策措施,並研究制訂管理、規範、監督、評估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的相關措施,促進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專業化、規範化發展。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向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用人單位、基層組織及村(社區)群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逐步擴大服務覆蓋面,併為弱勢群體提供公益性服務。社會心理服務機構要加大服務技能和倫理道德的培訓,提升對心理行為問題的服務能力和常見精神障礙的識別能力。

(五)提升醫療機構心理健康服務能力。試點地區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整合現有資源,支援省、地市、縣三級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能力。通過平安醫院創建、等級醫院評審等,推動綜合醫院普遍開設精神(心理)科,對軀體疾病就診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評估,為有心理行為問題者提供人文關懷、心理疏導等服務。精神衛生醫療機構要開設心理門診,為患者提供藥物治療和心理治療相結合的服務。婦幼保健機構要將心理健康服務融入孕前檢查、孕産期保健、兒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工作中。鼓勵中醫醫療機構開設中醫心理等科室,支援中醫醫師在醫療機構提供中醫心理健康診療、諮詢和干預等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與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合作,結闔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開展抑鬱、焦慮等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科普宣傳,對轄區居民開展心理健康評估,推廣老年癡呆適宜防治技術。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運用網際網路等資訊技術,拓展精神衛生和心理健康服務的空間和內容。鼓勵醫療聯合體通過網際網路技術,實現醫療資源上下貫通、資訊互通共用,便捷提供預約診療、雙向轉診、遠端醫療服務,提高服務品質。鼓勵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培育醫務社會工作者隊伍,充分發揮其在醫患溝通、心理疏導、社會支援等方面優勢,強化醫療服務中的人文關懷。

(六)建立健全心理援助服務平臺。依託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或具備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12320公共衛生公益熱線或其他途徑,通過熱線、網路、APP、公眾號等建立提供公益服務的心理援助平臺。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擴大心理援助平臺的社會影響力和利用率。將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納入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加強心理危機干預和援助隊伍的專業化、系統化建設。在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時,立即組織開展個體危機干預和群體危機管理,提供心理援助服務,及時處理急性應激反應,預防和減少極端行為發生。在事件善後和恢復重建過程中,對高危人群持續開展心理援助服務。

(七)健全心理健康科普宣傳網路。試點地區衛生健康、宣傳等部門要加強協作,健全包括傳統媒體、新媒體在內的科普宣傳網路,運用報紙、雜誌、電臺、電視臺、網際網路(門戶網站、微信、微網志、手機客戶端等)等,廣泛宣傳“每個人是自己心理健康第一責任人”“心身同健康”等健康意識和科普知識。積極組織開展心理健康進學校、進企業、進村(社區)、進機關等活動,開展心理健康公益講座。在公共場所設立心理健康公益廣告,各村(社區)健康教育活動室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向群眾提供心理健康科普宣傳資料。組織志願者定期參加科普宣傳、熱線諮詢等志願服務。城市、農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識知曉率達到50%以上。

(八)完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工作機制。鄉鎮(街道)綜治、衛生健康、公安、民政、殘聯等單位要建立健全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多渠道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發現、登記報告、隨訪管理、危險性評估、服藥指導、心理支援和疏導等服務,依法開展案(事)件處置,使在冊患者規範管理率、在冊患者治療率、精神分裂症治療率均達到80%以上。對病情不穩定的患者,要建立由村(社區)“兩委”成員、網格員、精防醫生、民警、民政專幹、助殘員、志願者等基層人員組成的個案管理團隊,對患者實施個案管理。做好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等制度的銜接,減輕貧困患者醫療費用負擔。試點地區要率先落實民政部等4部門《關於加快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的意見》,開辦多種形式的社區康復機構,使居家患者在社區參與康復率達到60%以上。試點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對50%以上居家患者及家屬提供心理疏導服務。轄區所有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建立家屬學校(課堂),對患者家屬開展護理教育等知識培訓,對住院患者家屬進行心理安慰、心理輔導;建立綠色通道,患者在社區康復期間病情復發的,可通過社區康復機構向醫院快速轉介。

四、加強心理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九)發展心理健康領域社會工作專業隊伍。試點地區要探索鼓勵和支援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參與心理健康服務的政策措施,開發心理健康服務相關的社會工作崗位。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開展心理學和精神衛生知識的普及教育和培訓,提高心理健康領域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水準。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三社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優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其為社區居民有針對性地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慰藉、關係調適等服務,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提供心理支援、社會融入等服務。

(十)培育心理諮詢人員隊伍。研究制訂吸引心理學專業背景人員和經過培訓的心理諮詢人員從事心理健康服務的相關政策,設置相關工作崗位,提高心理健康服務的可及性。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引導和支援心理諮詢人員為公眾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與科普知識宣傳,為有心理問題人群提供心理幫助、心理支援、心理教育等服務。同時,開展實踐操作等方面的繼續教育、專業培訓,定期開展督導,提高心理諮詢人員的專業化水準。

(十一)發展醫療機構心理健康服務隊伍。試點地區衛生健康部門要引進心理學、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增加心理健康服務專業人員。通過精神科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等,提升精神科醫師數量和服務水準。綜合醫院(含中醫院)要通過培訓、繼續教育等形式,對全體醫務人員進行臨床心理知識培訓,對常見心理行為問題和精神障礙進行識別和轉診。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臨床醫師心理健康服務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臨床醫師常見心理行為問題和精神障礙早期識別能力。精神科醫師、心理治療師對心理諮詢師、社會工作者等給予技術指導,對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進行治療和心理干預等。

(十二)組建心理健康服務志願者隊伍。試點地區政法委、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向社會廣泛招募心理健康服務志願者,探索支援引導志願者參與心理健康服務的政策,鼓勵和規範心理健康志願服務的發展。要對志願者開展心理健康相關培訓,健全獎勵表彰機制,支援其開展科普宣傳、心理支援、心理疏導等志願服務。特別是鼓勵和引導醫務人員、高校心理教師、心理專業學生等加入心理服務志願者隊伍。

(十三)健全行業組織並加強管理。試點地區衛生健康、政法委、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要整合轄區社會心理服務資源,完善社會心理服務行業組織。指導心理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能力建設,有序開展心理服務機構和人員摸底調查、行業服務規範制訂和實施、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督導等工作,要求心理服務專業人員嚴格遵守保密原則和倫理規範。有關部門在試點過程中要注意將有關資料立卷歸檔,妥善保管。加強心理健康數據安全的保護意識,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保護機制,防範因違反倫理、安全意識不足等造成的資訊洩露,保護個人隱私。發揮社會心理服務行業組織的樞紐作用,建立心理健康機構、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學校心理諮詢中心、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心理健康志願組織的合作機制,形成連續性的服務鏈條,實現共同發展。研究制訂心理服務機構和人員登記、評價等工作制度,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和享受財政資金資助的社會心理服務機構進行考核評價,逐步將機構服務數量、品質等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試點地區要將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作為平安中國、健康中國、文明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制訂試點實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結合本地實際,在完成國家要求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制訂自選工作目標和任務,並做好組織實施。各試點地區要建立健全由黨政負責同志任組長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政法委、衛生健康、宣傳、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信訪、殘聯等部門參與,明確成員單位職責。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協調解決試點工作重點難點問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政法委要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試點工作,牽頭成立跨部門、跨行業的專家委員會,為試點工作提供技術支援和指導。政法委要將社會心理服務疏導和危機干預納入平安建設考評內容。衛生健康部門要對試點工作提供技術支援。政法委、衛生健康、宣傳、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信訪、殘聯等部門加強部門間交流合作與資訊共用。各行業各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心理健康服務的領導,開展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各地要將心理健康教育作為各級各類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當地黨校、行政學院培訓。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政法委要協調宣傳、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信訪、殘聯等部門,負責本省份試點地區遴選、論證、技術指導、督導檢查等工作,及時匯總、上報工作資訊。

國家衛生健康委和中央政法委負責試點工作的總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試點方案,組織開展培訓、技術指導、督導檢查、經驗交流、考核評估等。

(十五)加強政策扶持。研究制訂體現心理健康服務技術勞務價值的相關政策措施,增加崗位吸引力,調動心理健康服務工作人員的積極性。通過政策引導和項目支援,培育發展醫療機構、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和心理健康志願組織,為公眾提供專業化、規範化服務。創新心理健康服務模式,建立心理健康服務網站、心理自助平臺、移動心理服務應用程式等,通過網路平臺向不同人群提供針對性服務。試點地區民政、衛生健康、政法委等部門根據居民需求,確定適宜社會組織參與的項目,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科普宣傳、心理疏導等服務。將心理健康相關機構納入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設,培育發展一批以心理健康服務為工作重點的社會組織。

(十六)加強經費保障。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援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地區對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鼓勵試點地區建立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積極開拓公益性服務的籌資渠道,探索社會資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務領域的政策措施,探索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的保障政策和激勵措施,推動各項任務有效落實。

(十七)強化督導評估。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政法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省份試點情況進行督導。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每年抽查試點工作,對於工作完成差、地方政府重視不足、未按照國家財政有關規定使用經費的,要求限期整改。

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試點工作評估方案。2021年底前,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政法委要對本省份試點工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將適時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試點工作進行評估。( 國家衛生健康委官網 疾病預防控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