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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見,摸不著”的NFT數字藏品版權如何保護?

發佈時間:2022-07-12 09:11:23 | 來源:新華網 | 作者:史競男 | 責任編輯:秦金月

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 題:“看得見,摸不著”的NFT數字藏品版權如何保護?

新華社記者史競男

NFT數字藏品發行日漸火熱,也暴露出侵權等問題。“看得見,摸不著”的NFT數字藏品,版權如何得到有效保護?

日前,由中國版權協會在京主辦的“NFT數字藏品著作權問題研討會”上,專家表示,NFT數字藏品走紅背後,版權合規問題亟待規範。

什麼是NFT?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通證)能夠記錄特定客體的初始發行者、發行日期以及未來每一次流轉資訊。每一件數字音樂、數字圖像等數字作品均具有被標記的唯一“身份”,NFT就是驗明其真實身份的“鑰匙”。

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閻曉宏指出,隨著網際網路數字技術的發展,對版權保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通過新技術有效進行NFT數字藏品的版權確權,成為擺在相關發行平臺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們要抓住機會,緊跟時代,站在數字技術和網路數字發展的前沿來關注技術進步對社會、對版權將産生的影響,要秉持這一宗旨來探討NFT數字藏品中涉及的版權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認為,作品上傳到交易平臺,“鑄造”成NFT數字作品供大家瀏覽,這個行為既是複製又是資訊網路傳播。對於未經許可製造和提供作品線上瀏覽而言,法院可以判決停止侵權,其中包括銷毀伺服器上的侵權複製件,以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如果NFT作品因侵權被法院判決銷毀,最終購買者就不可能再轉手,此時“鑄造者”要對最終購買者承擔違約責任。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孔祥俊表示,NFT數字作品的交易平臺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另一方面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於數字作品在電子商務平臺傳播,在法律適用上除了適用著作權法以外,電子商務法也可以適用。

“數字作品無論是在自身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還是第三方交易服務平臺進行交易,都應納入網路出版的監管範圍,要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合法經營。”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院長叢立先認為,發行平臺要承擔起技術安全、網路資訊安全和金融安全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法官秦元明指出,電子證據是法定的證據類型之一,人民法院對待區塊鏈的取證、存證採取的是積極開放的態度,鼓勵當事人能夠採取這樣新的技術去舉證,提高舉證能力。通過區塊鏈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證據,有利於解決舉證難問題。

北京中版鏈科技有限公司創新研發中心負責人田新文表示,區塊鏈技術在版權領域具有非常豐富的應用場景,通過區塊鏈技術可以有效解決版權確權問題,提高確權維權的效率,極大降低版權保護和版權交易的成本。

今年4月20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一案,並當庭宣判:被告立即刪除經營的“元宇宙”平臺上發佈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網際網路審判二庭副庭長葉勝男以此案為例,從司法審判角度針對NFT數字藏品發行中的版權問題進行了分析。她表示,被告作為NFT數字作品交易服務平臺,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存在主觀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NFT數字作品交易平臺應承擔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僅需要履行一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還應當建立一套智慧財産權審查機制,對平臺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權作初步審查,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專家建議通過區塊鏈技術進行版權存證,實現初步確權,並出臺完善從使用、開發、維權、調解到交易的全産業鏈的技術解決方案。

“數字技術有助於讓館藏文物走向千家萬戶,未來博物館必然離不開數字技術。”中國國家博物館經營開發部副主任朱曉雲認為,數字文創藏品通過數字技術的應用可以更好滿足受眾的體驗感和獲得感。數字藏品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有賴於版權方、設計方、平臺方三方權利義務的平衡,希望建立統一標準來引導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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