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詩人雪萊曾説:“詩人是人類未經承認的立法者。”而古往今來的文學,尤其是以法律事件為題材的文學作品為法律教育提供了富有意義的觀照。
英國批判現實主義作家查爾斯·狄更斯、英國童話作家劉易斯·卡羅爾、美國女作家哈珀·李等英語作家將法律與文學融為一體,他們的作品在法律普及層面具有重要的價值。
查爾斯·狄更斯曾做過法務助理,後來又做了議會記者,被派給一名律師做助手,從而較深入地掌握了法律的運作方式。擔任議會記者期間,狄更斯能夠深入了解議員們的想法以及法律制定程式,從而能深刻地領悟到法律決策和百姓生存現實之間的矛盾,其後這些素材也隱藏于其創作的小説之中。1834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濟貧法(修正案)》規定,受救濟者必須是被收容在習藝所中從事苦役的貧民。習藝所生活條件惡劣,勞動極其繁重,被稱為勞動者的“巴士底獄”。在描述《濟貧法》頒布後的一系列文學作品中,令人印象最深的是狄更斯的《霧都孤兒》與《我們共同的朋友》等作品,它們揭露了《濟貧法》在各個教區教士的執行下,儼然變成了貧困百姓的噩夢。在《霧都孤兒》中,聞訊而至的治安官在沒有找到任何證據證明奧立弗是小偷的前提下,粗暴虐待奧立弗,法律在此並沒有實現其保護普通民眾的功能。文學作品中的法律想像以及文學學者的法律思考無疑對法學研究具有借鑒意義,對於法律的完善以及法律的正義亦具有一定的參照意義。
作家們在作品中所體現的法學思想以及對同時代國家法律的認知和理解,也應該是兒童文學研究不可忽略的組成部分。兒童文學能啟蒙兒童讀者從法律的角度處世待人,並且推廣法律知識,常常具有法律教育的作用。
英國紐卡斯爾大學法學院教授伊恩·沃德認為:“雖然法律與文學可能會介入到法律與政治的討論中,但是這一研究最基本的目的是法律教育”。很多文學作品具有普及法律常識、提高讀者法律素養的作用。英國兒童文學作家劉易斯·卡羅爾的《愛麗絲漫遊奇境記》中,對法庭審判程式的全方位描述,等同於讓兒童讀者親臨法庭現場,接受生動的法律教育。文學除了展現法學思想以及進行普法教育,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對現行法律制度或者具體的法律審判過程進行審視、評判,使其更好地體現法律的正義。如《愛麗絲漫遊奇境記》,對先判決再審訊的審判程式、陪審團組成人員的任意性、權力的高度集中(審判權和裁決權集中于國王一人)、權力的濫用等都進行了批判。
英國女作家J.K.羅琳的《哈利·波特與鳳凰社》中也有對法律的探討。它不僅影射了種族歧視合法化問題,還批評了濫用職權隨意更改法律的行為,如為了指控哈利·波特而違法對未成年人公開審判,庭審前隨意更改審判時間和地點等。在小説中,每頒布一條新法令,以往的管理就被削弱,公共秩序陷入危機。《哈利·波特與鳳凰社》中魔法部頒布的八條法令,每一條都破壞了巫師社區的共同期望。
羅琳認為,即使是魔法的力量,也應該受到約束並得到正確的指導。儘管哈利·波特和他的朋友們在霍格沃茨看似“無法無天”,但讀者看到書中無論在現實世界還是魔法世界,他們都相信法治,認為即使是魔法也應受到相應的限制並按照法律實施。這一理念就是對法治的基本信念,它必須有利於實現人類福祉,必須承認所有法律主體在道德層面的平等。
哈珀·李的小説《殺死一隻知更鳥》揭示了種族歧視陰影之下的現實問題。哈珀·李深受當時美國社會民權運動的鼓舞,她結合自己的童年經歷,將兩位白人婦女誣告9名黑人強姦罪的冤案作為故事原型,于1960年發表了這部小説,以聲援黑人追求種族平等的鬥爭。小説背景設置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南方小鎮梅康,此時白人仍舊將黑人視作野蠻、原始、不道德的劣等群體。而憲法中“人人生而平等”的信條于黑人而言不過是空頭支票。小説描述了被指控的黑人湯姆接受審訊和芬奇律師為其辯護的場景。法庭這一神聖的場合將讀者重新拉回對種族歧視的思考,即如果通過法律的手段都無法為受害者伸張正義,那他們的權益應該怎樣得到保障和維護?辯護律師的孩子全程旁觀了庭審,從而意識到了整場審判的荒謬和法律制度的缺陷,於是他大聲質問陪審團不公正的判決。正如作者在故事開頭題寫的那樣:每個律師都曾是個孩子。孩子最原初的內心世界即一個抽象的法庭,不受外界態度的干擾,依據客觀事實進行審判。作品借用兒童的話語能更清晰地將問題本質暴露出來。
文學本身的教育功能能夠使孩子們具備一定的社會屬性。因而,孩子既是主要的讀者群體,又是獨立的他者,觀察整個社會的運作秩序而免受干擾,這種超越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加速社會活動的良性迴圈。
(作者:張生珍,係北京語言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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