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文物局發佈了《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文物考發〔2022〕7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文物部門和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掌握《辦法》內容,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辦法》制定的主要背景和過程?
答: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中國文化遺産保護領域的重要創新,充分體現了國際文化遺産保護理念與中國國情民情相結合。2009年,國家文物局在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礎上,提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概念,印發《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2010年,國家文物局評定首批12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23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截至目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已經增至36處,“十三五”期間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累計接待公眾1.54億人次,展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生命力。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將大型古遺址保護利用融入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兼顧了文物安全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為國際文化遺産保護領域提供了中國案例和中國經驗。隨著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的保護利用模式被廣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完善試行的《辦法》,更好指導、規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管理。
2021年,國家文物局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充分徵求有關文物部門、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機構、考古機構和專家意見,採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召開不同範圍的研討會、論證會,反覆研究、不斷修改完善,于2022年初形成修訂稿。經國家文物局黨組研究決定正式公佈,自2022年4月起施行。
問:本次《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本次《辦法》修訂,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文物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特別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相銜接,提供法規制度保障。二是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基本保持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制度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基本原則,僅就部分條款進行微調。三是規範條文內容,根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整、修正涉及行政審批、檢查監督等方面的條文表述,符合國家文物局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要求。
問:本次《辦法》修訂有哪些調整?
答:本次《辦法》修訂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增加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創建前的可行性論證環節;二是要求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每年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進展情況;三是進一步明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成後的監測評估、巡查要求;四是細化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的退出機制。
問:請您介紹一下本次《辦法》修訂提出的退出機制?
答:退出機制主要針對以下情況:一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後,三年內未開展任何考古研究、文物保護項目和配套設施建設工程,且一年內仍未整改;二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和運營不當,監測評估或巡查後落實整改要求不到位,發生責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損毀,已不具備開放條件;三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期間,經核實有弄虛作假、行賄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退出機制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創建、評定、運營全過程管理的體現,也有利於督促和要求相關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單位科學建設、依法合規運營,是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制度的重要環節。
問:下一步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是“十四五”期間國家文物局的重點工作之一。下一步,我們將以《辦法》頒布為契機,抓緊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大遺址保護利用“十四五”專項規劃》任務,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繼續加強制度建設,系統梳理、調整國家文物局已發佈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編制、創建及運營管理、評定、運營評估等方面指南、規程和要求,逐步形成清晰、明確、規範的管理體系;二是2022年評定公佈一批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單位,為人民群眾提供更豐富多樣、更有文化魅力和歷史底蘊的公共空間;三是繼續支援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創建一流的遺址博物館,舉辦專題化、特色化、精品化文旅活動,發揮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聯盟作用,不斷提升公園開放服務水準和文化傳播能力;四是規範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年度評估工作,“十四五”期間組織開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綜合評估,進一步了解公園現狀,搜尋問題、分析原因、加強政策保障,確保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健康、可持續、高品質發展,讓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産活起來,探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遺址保護利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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