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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網路演齣劇(節)目應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

發佈時間:2023-01-18 09:16:47 | 來源: | 作者:人民網 | 責任編輯:姜一平

人民網北京1月17日電 (記者 王連香)據文化和旅遊部(以下簡稱文旅部)消息,近年來,受疫情影響,部分單位選擇以直播或者錄播形式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演唱會等演齣劇(節)目,創新了演齣劇(節)目形式,豐富了網際網路文化業態,較好地滿足了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為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印發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路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要求。《通知》所稱網路演齣劇(節)目,是指將演齣劇(節)目通過網際網路(含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網際網路文化産品。演齣劇(節)目包括但不限于音樂會、演唱會、音樂節、舞臺戲劇(含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脫口秀等演出活動。

二是從事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的,應當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路演齣劇(節)目”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包括通過網際網路直播境外舉辦的演齣劇(節)目的;通過網際網路提供錄製的演齣劇(節)目音視頻的;提供專門為網際網路傳播製作的演齣劇(節)目或者虛擬演齣劇(節)目的;其他通過網際網路形式傳播演齣劇(節)目的。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際網路為公眾實時提供現場演齣劇(節)目的,還應當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三是網路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提供進口網路演齣劇(節)目的,應當報文化和旅遊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向用戶提供;提供國産網路演齣劇(節)目的,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已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的演齣劇(節)目通過網際網路傳播的,無需按照網路演齣劇(節)目再進行報審或者報備。多家網路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提供同一網路演齣劇(節)目的,可以由一家網路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牽頭進行報審或者報備,也可以由多家網路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分別進行報審或者報備。進口網路演齣劇(節)目包括參演人員中有境外演員,舉辦地、錄製地在境外,或者虛擬演員、虛擬演齣劇(節)目的版權屬於外資機構、境外人員的網路演齣劇(節)目。港澳臺演員參照境外演員管理。含有港澳台資本的機構參照外資機構管理。

四是網路演齣劇(節)目不得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網路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演齣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産生內容的實時監控。採用直播方式提供網路演齣劇(節)目的,應當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並安排專人對網路演齣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應當第一時間阻斷並及時處置。

五是各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演齣劇(節)目市場的動態監測和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六是鼓勵和支援網路演齣劇(節)目平臺經營單位提供內容優質、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路演齣劇(節)目。鼓勵和支援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網際網路為公眾提供演齣劇(節)目,推動演出新業態發展。

七是相關演出行業組織應當加強網路演齣劇(節)目行業研究,建立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搭建行業交流平臺,制定相關標準,加強人才培養,協調人才服務保障,促進網路演齣劇(節)目行業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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