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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流失文物如何“落葉歸根” 透視“章公祖師”坐佛追索一案

發佈時間:2022-07-22 10:14:53 |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 作者:靳昊 | 責任編輯:謝榮宇

判令返還!7月19日,備受關注的“章公祖師”肉身坐佛追索一案畫上終止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維持一審關於被告奧斯卡應返還“章公祖師”肉身佛像的判決。

福建高院認為,“章公祖師”坐佛屬於非法出口的被盜文物,兼具人類遺骸、歷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屬性,反映中國閩南地區傳統習俗和歷史印記,是當地村民長期供奉崇拜的信物,與當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于法于理于情均應返還。

該案的宣判,引發輿論一片讚揚之聲。“村民們都很興奮,期待著‘章公祖師’佛像能夠早日回歸。”此案原告之一的陽春村村民代表在參加宣判後向媒體表示。該案有哪些標誌性意義?“章公祖師”坐佛能否順利返還?我國海外流失文物回家之路還面臨哪些阻礙?記者進行了採訪。

千年坐佛被盜,引發跨國追索

章公祖師,相傳為北宋時期得道高僧,法號普照,圓寂後被鍍金塑成佛像。千年來,“章公祖師”肉身坐佛一直被供奉在福建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承載著當地信眾的精神寄託。

時間回到27年前。1995年12月的一天,在吳山鄉陽春村和東埔村共有的普照堂內,村民發現“章公祖師”坐佛不翼而飛,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但佛像此後再難覓蹤跡。直到2015年3月,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在對展出的一尊佛像進行掃描時,發現佛像內竟藏有一名高僧的遺骸。此事引起了三明當地信眾的關注。福建省文物部門迅速做出反應,後確認這正是20年前被盜的“章公祖師”肉身坐佛。

2015年11月,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委員會代表全體村民,授權律師團隊在中國、荷蘭兩地向佛像收藏者荷蘭人奧斯卡進行平行訴訟。2016年5月底,律師團向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提交起訴狀,要求法院判決奧斯卡歸還“章公祖師”坐佛。讓人遺憾的是,2018年12月,該法院以荷蘭法上不存在“村民委員會”這一概念、村民委員會不是適格原告為由,駁回了訴訟請求。

2018年7月26日,三明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章公祖師”肉身坐佛追索案。2020年12月4日,三明中院公開宣判此案,判令被告奧斯卡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陽春村民委員會、東埔村民委員會返還案涉“章公祖師”肉身坐佛。此後,敗訴的奧斯卡一方向福建高院提起二審。

開創性判決為文物回歸創造有利條件

“本案是中國法院作為文物流出國司法機關,對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訴訟行使管轄權並作出判決的第一案,具有開創性的歷史意義。”長期關注該案進程的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公約觀察員霍政欣如此評價。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上述福建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意味著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委員會獲得了我國法院的生效判決,在法律上重新獲得“章公祖師”坐佛的所有權。但是,霍政欣指出,由於本案被告是荷蘭人,“章公祖師”坐佛也位於荷蘭,佛像能否真正回歸故里,還取決於該判決能否在荷蘭得到承認並執行。

法院判決的跨國間承認和執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依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一國司法機關作出的判決僅在其境內有效,而無域外效力,除非相關國家之間有相互承認與執行民事判決的國際條約或存在互惠關係。霍政欣坦言,就本案而言,由於中荷兩國之間沒有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的條約,加之荷蘭法院曾駁回過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不主動履行中國法院的判決,‘章公祖師’坐佛是否能回到故里,仍然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儘管如此,福建高院的判決等於向全世界宣示了這尊肉身坐佛的法律歸屬,在這種情況下,荷蘭藏家即便不立即履行該判決,但如他想再轉手,則會比較困難。因為對所有權存在爭議的文物,特別是已被一國法院對所有權歸屬作出明確判決的文物,潛在買家通常會非常慎重,不會輕易購買。”霍政欣指出,“這將為實現“章公祖師”坐佛的最終回歸創造有利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説,福建高院的判決即便無法立即得到履行,也有其重要意義。”

以法治方式破解文物追索困局

中國是世界上文物流失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中國文物學會統計,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超過1000萬件文物流失海外,其中國家一、二級文物達100余萬件。

“文運同國運相牽,文脈同國脈相連。”新中國成立以來,曾有300余批次、15萬餘件國寶重回祖國懷抱。進入21世紀,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大力構建包括文物保護與返還在內的多層次人文合作機制,流失文物追索工作發生格局性和歷史性變化,圓明園青銅器“虎鎣”、天龍山石窟第8窟北壁主尊佛首等流失國寶相繼回歸。

據了解,當前海外流失文物回歸的途徑主要有國際執法合作、國際民事訴訟、談判與協商、捐贈、回購等。在我國已成功追回的海外流失文物案例中,這些途徑均有所涉及。不過,文物追索作為一項世界性難題,我國在此方面還面臨一系列挑戰。霍政欣指出,現有有關國際公約只對締約國有效,而西方文物流入國出於自身利益考量,大多不加入文物返還公約,導致公約的實際約束力大打折扣。且這些公約均制定於20世紀後期,無法律溯及力,無法適用於其生效前被劫或被盜文物。同時,文物追索受制于西方文物市場國的法院及其國內法,在這些國家提起訴訟對文物原屬國明顯不公不利。

如何進一步提高我國文物追索能力?霍政欣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重點推進:第一,改革完善文物法治體系,構建完善的文物追索法律制度。文物保護法應制定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條款,明確追索主體和主責機構。第二,穩妥推進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適用於香港及澳門地區。第三,依託“一帶一路”倡議,深入推動流失文物追索返還的國際合作。第四,積極推進文物追索返還領域國際法制度與規則的改革進程,為國際法朝向更加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發揮建設性作用。

“破解文物追索的困局,我國人民法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霍政欣強調,法院在解決敏感度較高的跨國文物歸屬爭議方面具有相對獨立性與溫和性的優勢。隨著我國已從單純的文物流出國變為文物市場大國與文物資源大國,我國法院應積極行使國際民事審判權,確立中國司法在文物返還領域的國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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