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擬規定: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巡查制度
發佈時間:2024-10-23 10:40:15 | 來源:中國網心理中國 | 作者:辛理民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起草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日前全文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辦法》共6章48條,明確了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定義和服務對象,對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保護、部門職責、優惠政策、社會支援、表彰獎勵等方面內容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辦法》規定,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收治照料特困人員中的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其他依法依規應當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礙患者。
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00張床位;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60張床位。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當建立綜合評估制度,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疾病種類、嚴重程度、服務需求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支援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按程式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管理範圍。
另外,《辦法》明確了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服務內容和相關規範,細化了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有關要求,規定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巡查記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在公共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監控錄影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個月,載有重要資料的存儲介質應當歸檔保存。
公眾意見反饋方式
一、登錄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徵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徵求意見”欄),隨後點擊《民政部關於〈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jrflc@mca.gov.cn,郵件標題請註明“《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民政部社會事務司(郵遞區號:10072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1月21日。
附:民政部關於《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品質,現將民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起草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登錄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徵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徵求意見”欄),隨後點擊《民政部關於〈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jrflc@mca.gov.cn,郵件標題請註明“《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民政部社會事務司(郵遞區號:10072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1月21日。
民政部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1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是指民政部門設立的,主要為特困人員中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醫療等服務,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三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收治照料特困人員中的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其他依法依規應當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礙患者。
滿足前款患者需求的前提下,優先收治照料流浪乞討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困難群體中的精神障礙患者,以及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患者。有條件的可以收治其他社會患者。
第四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公益屬性,依法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精神衛生福利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醫療服務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在建設、用地、水電、燃氣、供暖、電信等方面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為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提供幫助。
第八條對在精神衛生福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九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佈局和發展規劃應當納入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建設水準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將精神衛生福利機構設置統籌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建設床位數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規模、特困人員中的精神障礙患者人數合理設置。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00張床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立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60張床位。
第十一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設置滿足生活照料、康復、醫療等服務的功能區域,配備符合精神障礙患者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性別、年齡、病情及軀體健康等情況分區管理。
第十四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可以根據實際,設置老年病、智力障礙、孤獨症治療和康復等特色科室。
第三章 服務內容和規範
第十五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收治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應當開展入院前健康檢查,確認是否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與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礙患者簽訂書面服務協議。精神障礙患者沒有能力簽訂協議的,應當與其監護人簽訂。
服務協議一般載明下列事項:
(一)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
(二)精神障礙患者或者監護人、監護人指定的緊急聯繫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三)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費用支付方式;
(五)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收治照料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登記保存患者身份資訊、監護人資訊、健康資訊、社會保險資訊、服務協議等,同時登記保存以下材料:
(一)屬於特困人員的,應當保存救助供養檔案材料;
(二)屬於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保存救助機構等單位送治的交接材料;屬於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送治的,應當保存有關轉院交接材料;
(三)屬於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應當保存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生效判決書;
(四)其他需要登記保存的材料。
第十八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建立綜合評估制度,對精神障礙患者的疾病種類、嚴重程度、服務需求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第十九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開展適合精神障礙患者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二十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根據患者意願和能力情況,開展生活技能訓練、社會適應能力訓練、職業康復等康復服務。
第二十一條鼓勵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為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提供人員培訓、疾病評估、技術指導等支援。
第二十二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醫療服務,並按照病歷管理規範為精神障礙患者建立病歷檔案。
第二十三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發現精神障礙患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確診為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消殺、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精神障礙患者在院突發軀體疾病,超出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救治能力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及時轉送其他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或者緊急聯繫人。
第二十五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為精神障礙患者通訊和會見監護人、近親屬等探訪者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依法為精神障礙患者辦理出院手續。
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且監護人不配合辦理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可以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
第二十七條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礙患者死亡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及時將死亡情況告知監護人,並保存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屬於特困人員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按規定辦理喪葬事宜。
第四章 內部管理
第二十八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食品、藥品、應急、人事、財務、檔案管理、資訊化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巡查記錄。
第三十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在公共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監控錄影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個月,載有重要資料的存儲介質應當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不得違規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開展防火檢查、每日防火巡查,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三十二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用餐安全衛生、營養健康。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需要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食品留樣備查。
第三十三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後,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按規定啟動應急處理程式。
第三十四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依規使用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私分專項經費。
第三十五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建立精神障礙患者個人檔案,妥善收集和保存相關材料,並按照“一人一檔”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中從事康復、醫療、護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相關資格,持證上崗。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七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依託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建設的殘疾人福利機構資訊系統,及時採集並錄入精神障礙患者的基本情況等資訊。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各級精神衛生福利機構運轉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支援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按程式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管理範圍。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協調落實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等相關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部門,合理制定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人才評價標準,給予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用人自主權。
第四十二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康復、醫療、護理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工資及福利待遇。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中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津貼補貼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與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資訊共用和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對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對其設立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精神衛生福利機構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違反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理;
(三)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基於服務內容、服務品質、醫療機構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遵循國家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收治照料職責,或者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違反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獨立設置精神障礙患者照料區的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關於《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説明
一、起草背景和簡要過程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屬於社會福利機構的一種,按照《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9號)進行設置審批管理。2019年5月31日,《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廢止。目前,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缺少專門的管理制度,存在機構職責定位、服務對象和發展方向不明確等問題。
為填補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制度空白,規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維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推動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健康、有序、高品質發展,民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開展了《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通過廣泛徵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48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定義和服務對象(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七條),對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保護、部門職責、優惠政策、社會支援、表彰獎勵等方面內容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
(二)規定了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佈局規劃、設置要求、醫療資質、功能區域和設施設備、分區管理等內容(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可以根據實際設置特色科室(第十四條)。
(三)明確了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的服務內容和相關規範(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細化了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有關要求(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明確了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在運轉經費、社會保險、隊伍建設、職稱評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的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細化了監管機制(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明確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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