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4日電(張鈺惠)近日,知名樂團五月天被質疑演唱會假唱一事引發網友及歌迷的廣泛討論。B站UP主麥田農夫發佈三條鑒定視頻,指證五月天在演唱會現場假唱,其中一條視頻鑒定了11月16日上海演唱會的12首歌曲,結果為5首歌曲假唱。
據媒體報道,五月天上海演唱會的原始視頻、音頻,目前已提交屬地文化市場稽查部門,有關部門將對提供的音視頻內容進行科學的測評分析,並公佈調查結果。
什麼是假唱?演唱會假唱涉嫌違法嗎?……對此,中新網對話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張起淮,作出相關解讀。
什麼是假唱?
“對口型”與“半開麥”
張起淮告訴中新網,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假唱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製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的行為。
對此,張起淮表示,假唱也叫做夾口型、對口型,指歌手于現場表演時播放預錄歌曲,並以實際上未發聲的唇型配合。
至於一些網友所猜測的五月天在演唱會現場“半開麥”,張起淮指出,半開麥是指有一部分假唱,一部分真唱,錄音室版本的聲音被稱為“墊音”,藝人現場跟唱被稱為真聲。伴奏有原唱,歌手在唱的時候比較省力,效果也比較好。而“全開麥”則指的是真唱。
演唱會假唱涉嫌違法嗎?
關鍵在於知情權
張起淮認為,即使是半開麥,也並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只要有半點不是真唱,不管以什麼樣的形式,尺度有多大,都屬於違法,因為賣的就是‘真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消費者知悉,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張起淮指出,假唱帶有欺詐性質,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另外,張起淮還向中新網介紹了國外相關法律規定。他談到,美國新罕布希爾州于1993年實施唇形假唱法,該法規要求,每當歌手計劃假唱時,就向消費者披露演唱將用預先錄製的音樂同步而不是現場演唱。
法規要求,該披露由音樂會主辦方、場地以及票務代理做出,當主辦人知道表演者的全部或部分聲音是預先錄製的時,有義務進行披露,必須向場地和所有人員發出書面通知,售票員出售演出門票時也要告知。
若被判定為假唱,將承擔何種責任?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張起淮表示,若被判定為假唱,觀眾可以起訴相關單位,要求賠償。賠償的主體包括主辦方、場地租賃方和票務銷售方,如果演員沒有告知主辦方、承辦方,由演員負責因假唱造成的後果;如果演員已經告知,則主辦方和承辦方應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中新網梳理髮現,《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舉辦單位不得組織演員假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出進行監督,防止假唱行為的發生。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假唱欺騙觀眾的,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相關部門向社會公佈;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佈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以假唱欺騙觀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公開報道,2009年9月19日,在黃聖依個人演唱會現場,四川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與雙流縣文體局發現歌手方梓媛與殷有璨在獨唱或與他人合唱中涉嫌假唱,隨後對方梓媛、殷有璨分別給予5萬元行政處罰。據悉,這是國內首起假唱受查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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