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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價格虛假發貨藏品被盜 區塊鏈技術下的數字藏品也不安全

發佈時間:2022-06-15 09:14:49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韓丹東 | 責任編輯:姜一平

發行數字藏品的平臺“玩法”雷同:數字藏品的獲得途徑包括預售、拍賣、抽獎、開盲盒、合成、拉新用戶註冊等方式,用戶花幾元至幾百元即可搶購,發售即“秒光”成為常態

數字藏品作為一種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對傳播優秀文化具有積極意義,但由於在我國出現時間較短,認定及監管標準尚未建立,導致亂象叢生。為防止數字藏品市場帶著問題繼續“狂奔”,應及時建立良性監管和行業規制,讓技術更好地為藝術服務

消費者購買數字藏品前應該了解作品的版權方是否授權平臺製作數字藏品發行並限量銷售,選擇正規平臺進行購買,不隨意點擊對方發送的陌生網站連結,也不隨意進行授權,定時查看清理已經授權過的合約,安全保管私鑰不對外洩露,以保證資産安全

“0.99元成本價,倒手賣400元”“買到即賺到”……近期,“看得見,摸不著”的數字藏品被熱捧。

數字藏品是指使用區塊鏈技術,對應特定的作品、藝術品生成的唯一數字憑證,在保護其數字版權的基礎上,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買、收藏和使用。

據《法治日報》記者近日不完全統計,國內發行數字藏品的平臺超過100個,這些平臺“玩法”雷同:數字藏品的獲得途徑包括預售、拍賣、抽獎、開盲盒、合成、拉新用戶註冊等方式,用戶花幾元至幾百元即可搶購,發售即“秒光”成為常態。

而在數字藏品火爆背後,投訴接連不斷:截至目前,僅黑貓投訴平臺上涉及“數字藏品”的相關投訴就累計超過2500條。消費者投訴問題主要集中在平臺涉嫌炒作、哄抬價格;商家虛假發貨、不退款;數據丟失,購買藏品被盜等問題。

多位接受記者採訪的業內專家提出,數字藏品作為一種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對傳播優秀文化具有積極意義,但由於在我國出現時間較短,認定及監管標準尚未建立,導致亂象叢生。為防止數字藏品市場帶著問題繼續“狂奔”,應及時建立良性監管和行業規制,讓技術更好地為藝術服務。

價格爆炒超過百倍

藏品交易套路不淺

來自河北廊坊的李先生試水數字藏品,是在一款App上以0.99元購買了一幅“初唐少女”畫像,之後以400元賣出,平臺扣完手續費,實際收到350元左右貨款。

獲利之多讓李先生嘗到了甜頭。緊接著,他又花6499元搶購了“梅蘭芳《木蘭從軍》數字黑膠唱片”藏品,以6999元定價在該平臺出售,而該專輯原本價格為199元。很快,平臺顯示有人拍下訂單,但一直未付款。超過付款時間後,李先生本想把商品下架後趁熱度再次出售,結果平臺鎖住了該訂單。如此一來,他無法下架藏品,也無法上架再次交易,鎖單時間長達24小時。第二天解鎖後,該藏品市場價格降至4000元左右,一週後又降至1999元。

李先生向該平臺所屬公司提起訴訟,希望對方可以退貨退款。公司工作人員回復:一切損失是由李先生操作不當造成的,公司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經歷此事,李先生發現這是該平臺常用的套路:先以低價藏品吸引用戶,再把一些實際價格並不高的藏品價格抬高。用戶花大價錢買入又轉賣時,訂單被長時間鎖住無法成功交易,過了這個熱度,藏品價格就會不斷往下跌,由用戶來承擔損失,平臺在藏品價格最高時抽成10%以上的費用,以此賺取手續費。

在上海區塊鏈技術研究中心法律工作組組長王振華看來,數字藏品的交易平臺作為網路服務者,無權擅自限制用戶使用網路服務,更無權擅自凍結用戶的虛擬財産,由此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平臺如鎖定訂單限制交易是否構成侵權,應當以具體操作內容和雙方簽訂協議明確約定的權利義務為準。”王振華説。

他補充説,如果數字藏品的交易平臺在經營中炒作商品,則涉嫌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經營者如存在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將被依法處以罰款,如其行為嚴重,還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商家圈錢玩“失蹤”

消費者想維權太難

與李先生情況不同,來自河北石家莊的張先生在平臺上買到了贗品。前不久,他通過某公眾號花276元購買了一款數字藏品,結果收到的圖片沒有任何交易標識和作品標識,而正規數字藏品都會有唯一標識。

他聯繫該平臺反映情況,結果直到系統自動確認收貨也未聯繫上商家,平臺最後給出的回復是:線到府店已經被凍結,無可用餘額,平臺不承擔任何責任。

吃了啞巴虧的張先生後來發現,像他一樣被坑的還有不少人。他們建了一個社交群,成員達2000多人,“群裏每個人被騙金額都在幾百元”。

來自河北保定的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人。他通過“大禹數藏”公眾號的內測空投活動了解到相關數字藏品,花110元購買了兩幅數字藏品,而收到的兩張圖片沒有任何標識。王先生聯繫平臺,對方回復:由於數字藏品的特殊性質,訂單的售後許可權全部在商家。

可是,為王先生提供數字藏品的商家根本聯繫不上。

記者關注“大禹數藏”公眾號後,點擊公眾號內的官方店舖連結,顯示是空白頁面,通過H5連結點擊購買,顯示藏品已下架。記者瀏覽相關藏品資訊,發現幾款之前熱賣的藏品銷量都在兩三千件左右。

據社交群內成員介紹,該平臺已經在相關部門要求下作出整改,不再提供數字藏品銷售服務。

在王振華看來,商家發的圖片沒有任何交易標識和作品標識,顯然不符合正規數字藏品的外觀,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藏品。該線上商鋪售賣虛假數字藏品涉嫌違法,應承擔相應責任,若涉案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王振華認為,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當消費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平臺有義務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此外,平臺由於未盡資格審核義務或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

藏品交易暗含風險

警惕智慧財産權侵權

除了哄抬價格、虛假發貨外,數字藏品平臺交易安全也存在不少隱患。

來自廣西貴港的溫女士在一款App充值80元,購買了一個數字藏品,結果發現個人賬戶裏沒有顯示所購買的商品,也沒有任何購買記錄,疑似被系統全部清零。次日,溫女士聯繫客服退款,直至第三天才收到款項。

能成功退款,溫女士還是幸運的,據她了解,還有不少人遇到了和她類似的問題,“錢被吞了,客服不處理,也沒有收到平臺的任何補償”。而平臺給出的解釋是:“平臺數據庫遭遇大量惡意攻擊,不法分子虛假購買盜取玩家藏品,導致數據異常。對於造成的損失,平臺會給每個玩家一個補償。”

今年4月,某藝人在社交媒體上發文稱,自己此前獲贈的猿猴頭像畫作的數字藏品被釣魚網站偷盜。此後,在國外NFT交易平臺上,該頭像在約1小時裏,被分別以130乙太坊和155乙太坊虛擬幣轉手交易。

與此同時,智慧財産權侵權風險逐漸顯現。5月28日,徐悲鴻美術館發佈聲明指出,其關注到某些數字平臺以徐悲鴻先生的名義為噱頭髮售相關數字藏品,這些數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證據,有些作品與徐悲鴻先生根本無任何關聯。

記者在一數字藏品App中發現,該平臺對版權品市場和衍生品市場進行了區分,並在“權益須知”中告知,購買版權品市場中的作品,將獲得該數字藝術品除人身權利外的其他著作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等);購買衍生品作品,將享有對該數字藝術作品進行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還特別提示:如您有意對該數字藝術品進行商用許可、授權等,建議您與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著作權轉讓協議”並進行著作權轉讓備案登記。

王振華説,平臺之所以“特別提示”,是因為數字藝術品的著作權為著作權人享有,通過資訊網路購買數字藝術作品的買方僅享有對該數字藝術品的有限使用權,如收藏、學習、研究和欣賞等,若買方超出自身權利範圍使用,極易侵犯權利人的智慧財産權。故而消費者如需要將數字藝術品用於非協議內容之外的其他商業用途,則需要和著作權權利人簽訂書面協議並進行備案登記。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舒傑認為,國內數字藏品主要是將數字或實體藏品製作成區塊鏈數字藏品限量發售,因此國內數字藏品的風險更多體現在製作和交易環節的智慧財産權風險。如未經作品著作權人同意,數字藏品的二次創作、出售等行為,則可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投資人如果購買了侵權的數字藏品,其購買行為雖然不違法,但通過可溯源的交易記錄,可顯示其購買的數字藏品屬於侵權作品,投資人或消費者將蒙受經濟損失。

因此,趙舒傑建議,投資人購買數字藏品前應審查出售方是否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書、版權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數字藏品的合法權利證明。同時,數字藏品交易平臺也應當發揮平臺的主體責任,主動履行平臺企業審查義務,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

樹立正確消費觀念

謹慎選擇交易平臺

“購買數字藏品,有潛在的技術風險和經濟風險。”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傑説,一方面,賣方利用消費者不懂區塊鏈技術,以假充真,騙取消費者財物;另一方面,數字藏品交易通過智慧合約進行,駭客可能通過駭客技術竊取用戶的數字藏品,或者通過釣魚網站誘使用戶對某個智慧合約進行授權,再通過智慧合約竊取用戶錢包中的數字藏品。

那麼,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説,在進行數字藏品交易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財産安全呢?

朱傑建議,消費者購買數字藏品前應該了解作品的版權方是否授權平臺製作數字藏品發行並限量銷售,選擇正規平臺進行購買,不隨意點擊對方發送的陌生網站連結,也不隨意進行授權,定時查看清理已經授權過的合約,安全保管私鑰不對外洩露,以保證資産安全。

王振華説,消費者首先要明白,數字藏品不應當具有任何金融價值,不要試圖通過炒作數字藏品來獲取短期收益;在選擇數字藏品平臺時,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有實力、有充分市場正向影響力及信譽度,用戶基數規模穩定的平臺,此類平臺應是國家網信辦已備案認可的資訊技術企業。

“還應當關注平臺協議和交易模式,平臺協議是否正規、是否嚴格盡到關鍵條款的提示義務、平臺提供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交易記錄是否會完整保留和展示等細節資訊;發行方是否具有相應的網路及文化運作等行政許可資質,過往發行的藏品有無侵權或違法行為等。”王振華提醒説。(記者韓丹東實習生樊曉雅漫畫/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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