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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最古老的長城獲立法保護,保護第一兼顧利用

發佈時間:2023-01-29 08:47:44 | 來源:法治日報 | 作者:梁平妮 | 責任編輯:秦金月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長城是世界文化遺産、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齊長城是長城的重要組成部分,修築于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現存有準確遺跡可考、年代最早的長城。《山東省齊長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立足於齊長城保護工作需要,根據齊長城歷史久遠、佔壓土地體量大、易受周邊群眾生産生活影響等現實情況,重點解決保護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

《條例》共六章49條,作為文物保護法和長城保護條例的配套法規、中華民族文化瑰寶的保護法規、文化建設領域的重要法規,按照“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方針,科學協調齊長城保護與沿線區域生産、建設活動之間的關係,為有效保護齊長城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健全保護體制機制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高賢傑介紹,《條例》健全齊長城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壓實保護責任。對齊長城的概念予以明確界定,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公佈的具有長城認定編碼的齊長城點段,包括墻體、壕塹、山險、烽火臺、關堡和相關設施等遺存。確定了齊長城“科學規劃、原狀保護、合理利用、屬地管理”的保護原則。

《條例》針對齊長城線長面廣,跨多個行政區域,位於行政區劃邊界的點段較多的情況,規定齊長城位於縣(市、區)行政區域邊界的,毗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溝通協作機制,落實管理責任,共同做好齊長城保護工作。

同時,為保證齊長城保護機構選擇的針對性和合理性,《條例》規定保護機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由省政府確定,各級文物部門所屬博物館、文物保護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護職能的單位,以及參觀遊覽區、自然保護地等的管理機構,可以確定為齊長城保護機構,並對保護機構的職責進行了細化。“這是線上性文化遺産保護方面實現的重要創新。”高賢傑説。

《條例》對宣傳教育、社會參與、表彰獎勵等機制建設提出了要求,規定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齊長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齊長城保護意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齊長城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齊長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設立保護基金、志願服務等方式,依法開展齊長城保護公益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為齊長城保護公益活動提供便利。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齊長城保護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此外,《條例》聚焦制度建設,立足齊長城保護工作的焦點難點問題,創新制度設計,建立健全齊長城保護專家諮詢制度、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約談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動態監測制度、投訴舉報制度、警示制度和年度報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範,全面覆蓋齊長城保護工作監管各領域、全過程。

細化各項保護措施

《條例》對各級政府、文物部門及其他部門的保護責任進行了細化,規定了齊長城保護工作具體要求,包括開展齊長城資源調查、保護規劃編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保護機構確定、保護標識設立、建設工程管控、用地管控、禁止行為、風貌保護、修繕保護、搶險保護等。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齊長城保護需要,編制齊長城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齊長城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並確定禁止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齊長城點段。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落實齊長城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對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其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文物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齊長城沿線的交通路口、具有典型特徵的點段周邊和其他需要提示社會公眾的地段設立齊長城保護標識。設立齊長城保護標識不得對齊長城造成損壞。

《條例》要求,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所屬博物館、文物保護中心、文物管理所等具有文物保護職能的單位,以及齊長城點段所在的參觀遊覽區、自然保護地等的管理機構,可以確定為齊長城保護機構。齊長城保護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日常巡護監測、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等保護工作,並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日誌;發現齊長城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同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等部門可以通過設置齊長城巡護公益性崗位、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對齊長城的巡查、看護。

保護第一兼顧利用

《條例》平衡保護和利用的關係,堅持保護優先、以用促保,對利用方式進行了探索創新。一方面落實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對齊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作出具體規定;另一方面將建設參觀遊覽區作為齊長城利用的重要方式,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的同時,對齊長城點段辟為參觀遊覽區的條件及參觀遊覽區的基礎設施要求、管理機構責任及禁止性行為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在鼓勵科學研究,規範利用方式方面,《條例》鼓勵開展科學研究,明確目標方向。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開展齊長城相關專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齊長城博物館、展覽館,展示齊長城和與齊長城有關的各類文物遺存的歷史沿革、建造技藝和文化內涵。鼓勵以齊長城為主題的文化産品開發和文藝作品創作,解讀齊長城歷史,闡釋齊長城價值。

在齊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面,《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齊長城保護規劃,編制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山東段)建設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齊長城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山東段)建設保護規劃,推進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山東段)建設,發揮其保護傳承、科學研究、文化教育、旅遊觀光、休閒娛樂等功能。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山東段)建設。

在齊長城點段參觀遊覽區建設與管理等方面,《條例》明確了將齊長城點段辟為參觀遊覽區的條件:(一)符合齊長城保護規劃的要求;(二)安全狀況適宜社會公眾參觀遊覽;(三)有明確的保護機構,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並已設立保護標識、建立保護檔案。將齊長城點段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依法核定旅遊容量指標。

《條例》對社會力量參與齊長城保護和利用的方式、途徑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在齊長城參觀遊覽區建設基礎設施,應當減少設置固定或者永久設施,並不得對齊長城及其歷史風貌、周邊自然景觀造成破壞。同時,明確齊長城參觀遊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人員,科學、合理設置參觀遊覽路線,引導旅遊者安全、文明、環保旅遊。在參觀遊覽區內舉行活動,其人數不得超過依法核定的旅遊容量指標;設置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齊長城保護規劃的要求。

《條例》還規定,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齊長城參觀遊覽區的,應當與齊長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簽訂協議,明確保護責任,不得將該齊長城點段轉讓、抵押或者作為企業資産經營。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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