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1月13日電 (記者 張素)未經許可剪輯影視劇的“剪刀手”“搬運工”頻頻出現,一些短視頻平臺成為網際網路領域侵權的“高發地”,大量熱門影視作品則成為被侵權的“重災區”。
在11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辦、陜西省法學會人工智慧與大數據法學研究會協辦的“短視頻平臺法律責任”線上學術研討會上,多位法學專家聚焦破解短視頻侵權難題,從三方面支招。
夯實平臺責任
來自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1年,該院共受理涉短視頻著作權糾紛案件分別為540件、729件、1284件。被訴侵權行為以複製型侵權為主,包括“切條”長視頻、搬運短視頻、添加背景音樂等。
進一步分析侵權案例案情,其中一些短視頻平臺通常以“內容是用戶上傳的”為由進行辯護,標榜“技術中立”,並稱平臺盡到“通知—刪除”義務,從而利用“避風港原則”逃避侵權責任。
但在與會的法學專家看來,基於目前已達到的技術條件,這一説法已然站不住腳。“在現有技術發展下,‘避風港規則’已經滯後了,如果依然用‘沒有能力’‘技術不能’等藉口來逃避責任義務,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楚説。
張楚進一步指出,現在人工智慧的技術已經具備較高水準,短視頻平臺可以通過視頻、音頻、關鍵詞、圖形結構等方式進行平臺內容的侵權檢測,“對於短視頻平臺的侵權責任認定,要看其是‘不能’還是‘不為’。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權內容,這不是‘不能’,而是‘不為’”。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智慧財産權法學研究會理事盧海君也有相同看法。他説,根據利益平衡原則、現有的技術條件及現實發展下,已經由被動的“通知—刪除”規則過渡到增加平臺主體責任的階段。
“當大量侵權行為發生時,平臺自稱盡到了應盡的責任是説不通的。平臺應當履行過濾、刪除等事先審查等必要措施,否則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盧海君説。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陳兵表示,短視頻平臺不能以簡單的“技術中立”“避風港規則”為由減免其應盡的盡職義務。他同時提醒,要防止“技術中立”成為平臺運作演算法中規避責任的理由,導致演算法技術被誤用甚至被濫用。
提高侵權成本
近年來,有關《掃黑風暴》《延禧攻略》《雲南蟲谷》等熱播影視作品被侵權屢屢見諸報端。不少業內人士反映,對於短視頻平臺更易實施、更隱蔽、更複雜的侵權特點,權利人普遍遭遇“舉證難、賠償低、成本高、週期長”的維權難題。
這場學術研討會也注意到“創作者‘贏了官司輸了錢’,創新企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等現實難題。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教授、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專家庫成員王艷芳直言,對比全球的音樂版權正版化過程,短視頻侵權賠償不是過高了,而是還不夠。一個例證是有短視頻平臺一邊喊著高額賠償,另一邊仍在持續侵權,原因在於其“付出的侵權成本遠沒有獲得的收益高”。
事實上,官方多次明確“建立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侵權成本”,並通過修訂著作權法、出臺智慧財産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等,加大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懲處和追責力度。
不過,有法學專家注意到司法實踐中“在損害賠償的司法確定中,專利、商標與著作權各領域的發展不平衡”。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原資深法官宋健舉例説,在遊戲作品領域已有幾千萬元人民幣的賠償數額,但在視頻領域不僅判賠額普遍較低,且與長視頻作品的高創作投入、高風險以及當前嚴格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大環境背景不匹配。
談及短視頻領域判賠額的確定,宋健認為,首先應當根據個案因素確定,並非一概高判,也更非一概低判。但總體趨勢是提高判賠額,提高侵權代價。“高價值的智慧財産權應當獲得高判賠額,侵權現象才能夠得到有效制止。”他説。
完善法律機制
法學專家同時著眼于強化智慧財産權的未來和根本。對於《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提到的“避風港原則”,與會者認為,不能任其演變成部分短視頻平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擋箭牌。正如中國智慧財産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曲三強所言,“避風港規則”本身不是一個免責的規則,而是如何取證的一種方法和手段。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智慧財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副秘書長李揚表示,隨著法律發展,“通知—刪除”規則已成為必要措施的規制,並且不能排除“內容過濾”等新的措施,建議及時修改《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等,使短視頻平臺等內容分發者建立事前“過濾機制”。
江蘇省智慧財産權保護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南京智慧財産權法庭原庭長姚兵兵表示,司法應當積極回應需求,調節版權侵權判定中的注意義務標準。
姚兵兵還説,在考察各平臺履行注意義務所採取的版權治理措施是否適當時,既要以其客觀上所能達到的程度為限,也應要求平臺本著誠實守信原則,採取符合其商業模式、體現其預見水準和控制能力的預防性措施,為包括短視頻平臺在內的行業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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