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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2015年消費維權10起典型案例(9)

  • 發佈時間:2016-03-15 13:36:03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案例09:

  空調半夜起火傷人 消委會支援損害賠償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10日,消費者吳女士來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消委會(以下簡稱延平區消委會)投訴,反映去年夏天在南平某電器公司購買的某品牌空調,于2015年8月9日深夜一點多鐘的時候突然間著火,導致窗簾和挂在窗簾邊上的一把雨傘被燒。房間當時住著87歲的外婆,發現著火後立即爬起來,一邊撲火,一邊叫醒住在隔壁房間的吳女士的母親,在撲火中吳女士外婆不慎燒傷了右手掌心,吳女士的母親摔傷了腰。由於空調屬於在“三包”期間內,商家同意將空調維修好,但就燒傷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請求延平區消委會調查協調處理。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後,延平區消委會工作人員及時召集雙方當事人,前後兩次進行調查、了解和調解。被訴方強調,空調著火位置是在內機與外機(主機)之間管線,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管線電線安裝是穿過窗戶上端玻璃連接到外機的,據該品牌空調售後人員分析,可能是安裝時將電源線正好接觸到窗戶玻璃下端口,經長時間風吹造成管線移動摩擦電線破皮,從而導致電線短路著火;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消費者在搞衛生時不小心經常移動管線磨損造成電線脫皮引起短路著火。

  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訴方同意賠償給消費者護理費1000元,營養費1000元,醫療費1000元,以上共計3000元,消費者表示同意。

  【案例評析】

  延平區消委會認為經銷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是因商家安裝空調不規範埋下了安全隱患,絕大多數安裝空調管線是通過穿墻連接內外機,可是安裝人員是將空調管線安裝在玻璃窗孔(洞)內,時間長了不可避免地會造成摩擦短路引起火災或者觸電等事故;二是安裝防護不到位,沒有將接觸到玻璃孔(洞)的一段線管增加包紮耐磨損材料,缺乏安裝經驗和工作責任心。新修正的《消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及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本案中,因為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如果矛盾繼續激化,往往要通過訴訟等方式定性解決。而事實上,雙方的爭議額度有限,如果通過訴訟解決,雙方均會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這種情況下,消委會介入調解並成功,使雙方的損失均降低。這樣的案例體現了消協組織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社會矛盾、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重要性。

  (案例提供: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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