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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擔心新《食品安全法》個別條款成經營者擋箭牌

  • 發佈時間:2015-10-08 07:55: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消費者擔心新《食品安全法》個別條款成經營者擋箭牌

  到底新《食品安全法》給人們帶來哪些影響和改變?面對食品領域的諸多安全問題,消費者該如何維權?各方專家又是如何看待這部新法?除了令消費者鼓舞的諸多條款外,新《食品安全法》也增加了一些條款,讓部分消費者擔心是否會給維權帶來障礙。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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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標簽“瑕疵”

  新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瑕疵”如何界定?是否會給消費者維權帶來阻礙?

  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媒體部主任陳音江表示,“瑕疵”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影響食品安全,二是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當然,不排除個別經營者,會拿“瑕疵”作擋箭牌。有關部門應儘快出臺具體實施細則。

  僅限于標簽説明書

  北京京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雪東律師認為,這裡所説的“瑕疵”僅限于標簽或者説明書本身,如“瑕疵”影響了食品,消費者仍可要求千元保底賠償。《食品安全法》主要是保護食品安全,如外在的標簽或説明書有一點“瑕疵”,就要賠償消費者1000元,顯然增加了食品生産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減少過度維權現象

  朝陽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食品標簽、説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將不予懲罰性賠償。現實生活中,有些職業舉報人以盈利為目的,糾纏于標簽瑕疵問題反覆舉報,消耗了寶貴的行政執法資源。新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簽、説明書存在瑕疵問題的規定,有利於提高食品監管部門的監管品質和監管效率,也有利於消費者根本權利的維護,減少過度維權現象。

  焦點

  2

  如何理解“免予處罰”

  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這一點,該如何解讀?是否意味著經營者可以憑藉此條規避處罰?

  規避處罰從嚴處理

  陳音江主任認為,食品生産經營者必須對其生産或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有義務學習和掌握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也就是説,如經營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是因為不知道標準和法律所致的,不應免予處罰;如確實是因為自身能力範圍無法鑒別等原因導致的,也應該嚴格依法判定。如果發現食品生産經營者利用資訊不對稱,採取虛假理由或證明規避處罰的行為,一定要依法從嚴處理。

  免予處罰不是免予賠償

  張雪東律師認為,免予處罰是指免予行政處罰,而且規定非常嚴格,幾個要件必須並行,缺一不可。經營者並非專業檢驗機構,如果已盡到全部法定義務,再進行處罰,顯然加重了經營者義務。而且監督機關可以根據經營者説明的進貨來源追蹤溯源,找到生産企業,對生産企業進行處罰。但他同時提醒,本條免予處罰規定,不等於免予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營者還需要賠償。

  經營者無法掌控全程

  朝陽區食藥監局工作人員則表示,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主要原因涉及環境、存儲、運輸和保存不當等方面,有些方面經營者無法控制,所以該法很客觀,實事求是地增加了該條款。

  ■各方影響

  消費者:消協調解或更難

  新《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陳音江認為,這不僅是對違法經營者産生強大威懾,而且會提高消費者對食品行業的消費信心。加大懲罰賠償力度,規定“千元保底賠償”,一方面會激發消費者依法維權的積極性,讓更多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想到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由於賠償額度明顯提高,經營者可能會難以接受相對較高的賠償款,可能會以事實不清或責任難以認定等理由,拒絕同消費者協商或消協調解的解決方式,這樣會導致通過法院起訴解決的途徑有所增多。

  職業打假:或出現井噴態勢

  説起維權,就不得不提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常年穿梭在各大超市或商場,專挑問題商品,知假買假,以此謀利。陳音江認為,隨著懲罰性賠償額度的提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知假買假”得到明確支援後,職業打假或民間打假群體會得到更快發展,甚至可能出現井噴態勢。就此,記者聯繫多家連鎖超市相關人員,對方均對此三緘其口,不願接受採訪。

  食藥監局:監管標準更加嚴格

  作為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新法實施後,也給食藥監部門工作帶來一些新變化。朝陽區食藥監局人員表示,該區承擔著佔全市近30%的投訴舉報量,且保持總數穩步提升的趨勢,僅2014年全年,就接收涉及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粧品品質問題的舉報9000余件,2015年至今已接收處理各類舉報8000余件。新法實施後,預計投訴舉報量會有不少增加,工作量肯定會增加不少,不過對方也表示,食藥監局是執法機關,新法實施,對他們的影響一定是監管標準更加嚴格、監管力度更大。

  ■專家支招

  消費者維權如何破解“三難”?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針對越來越有利的維權形勢,部分消費者仍持謹慎態度。因為取證和檢測問題,將很大部分維權擋在門外。記者從一位打假人士處得知,若想拿到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證據,必須找專業機構鑒定,一次至少2000元,如鑒定結果不理想,甚至會賠錢。

  陳音江認為,破解食品維權“三難”問題,首先是有關部門或消保組織要積極受理消費者投訴,為消費者維權提供取證、檢測等幫助;其次是強調經營者的舉證責任;第三是消費者自身要有保留維權證據的意識。

  張雪東律師支招説,消費者取證難,提示消費者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購買憑證。另外,他建議國家增設檢測機構,為消費者免費檢測。如此一來,確認責任難題也將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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