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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2015年消費維權10起典型案例(4)

  • 發佈時間:2016-03-15 13:36:03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案例04:

  打棒機品質存問題 消協調解終退貨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1日,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南辛營村民楊女士在某五金門市花費330元購買家用小型打棒機一台,購買時用幾根玉米試機,該機器能夠正常運轉,玉米也能夠正常脫粒。交驗當天回家使用過程中發現該打棒機不能正常運作。後來發現在批量的進行玉米脫粒過程中,由於機器負荷增大,導致打棒機兩個連接輪與連接軸之間在電機的帶動下出現鬆動分離,致使電機動力不能有效地傳輸到脫粒室轉子上,轉子無法高速運轉,便不能正常地進行玉米脫粒。3月2日,楊女士找到商家要求解決問題,使該機器能夠正常運轉。3月3日,商家稱該打棒機已經維修好了並通知楊女士取貨。楊女士取貨時發現商家所謂的修理只是簡單的將連接輪與連接軸焊在了一起,如果繼續使用仍可能出現焊點斷裂、機器不能正常運轉的性能故障,故要求退貨。在遭到商家拒絕後,楊女士投訴到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豐寧縣消協),希望消協幫助解決。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此投訴,豐寧縣消協隨即展開調查。經查,楊女士所述屬實。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商家認為已經盡了售後維修義務並且該機器已經能夠正常使用,而消費者還要求退貨不能接受。豐寧縣消協實地對該打棒機進行勘察,發現該打棒機連接輪同向高速帶動連接軸轉動過程中,兩固件的確會出現鬆動甚至存在連接輪被甩出的可能,而不是二者鎖緊,此機器在設計上存在瑕疵。豐寧縣消協認為雖然機器已經修好,但仍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隱患。依據《農業機械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五條 “本規定是生産者、銷售者、修理者向農機用戶承擔農機産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生産者、銷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於維護農機用戶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銷售者與農機用戶另有約定的,銷售者的三包責任依照約定執行,但約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之規定,在豐寧縣消協的調解下,商家為消費者楊女士退貨,並一次性退還貨款330元。

  【案例評析】

  按照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因設計原因造成消費者無法正常使用,雖然機器已經維修,但在根本上解決不了實際問題,故經營者應無條件的給予退貨。根據新修正的《消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之規定,其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獲得品質合格的商品。

  在此提醒消費者依據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如果雙方對打棒機品質是否存在問題出現爭議,舉證責任應由經營者承擔,如果經營者無法證明此打棒機品質良好,就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本案是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沒有明確要求退貨而商家又履行了修理義務而産生的消費糾紛。在此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糾紛産生後與經營者協商和解過程中,一定要提出自己明確、具體的要求,以免以後産生其他不必要的糾紛。在實際維權工作中,由於消費者不了解自己應有的權利,有時提出的主張低於法律法規的規定,這時,消費者協會主動幫助消費者明確權利,也體現了為消費者所想,主動維權的工作態度。

  (案例提供: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消費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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