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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2015年消費維權10起典型案例(5)

  • 發佈時間:2016-03-15 13:36:03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案例05:

  廣告承諾有效力 開發商責任要承擔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19日,100余名消費者來到了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周村區消保委),調解室、樓道及大廳裏被圍得水泄不通。消費者情緒激動,舉著錄影機對周村區消保委工作人員進行錄影,表示要監督消保委工作,現場十分混亂。消費者稱,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他們500多人與山東某房地産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産開發公司前期宣傳中,通過宣傳彩頁、平面媒體、網路等方式,宣傳其房屋銷售價格中含每平方米1200元裝修費用,但消費者認為已經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裝修費用遠沒有達到承諾的標準,要求房地産開發公司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並在裝修中履行承諾。房地産公司代表提供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表示合同中並未包含消費者訴稱的“銷售價格中含每平方米1200元裝修費用”的具體內容,只承認合同約定的房屋為精裝修房屋。雙方爭議較大,遂投訴至周村區消保委。

  【處理過程及結果】

  周村區消保委接到投訴後,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工作導則》的相關規定,組織確定投訴群體中的三名代表,及時穩定消費者情緒,避免矛盾激化。調解處理過程中,組織三名代表對500名消費者資訊進行了登記。

  調處開始後,周村區消保委工作人員收集了大量投訴材料,進行了認真的調查取證,並兩次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現場查看,多次與雙方進行有效溝通,于2015年1月21日和23日兩次召集雙方了解情況,告知其權利義務,依法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被投訴方承認房價中包含1200元每平方米裝修費用,並承諾按照上述標準履行合同;

  2、被投訴方承諾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通過下列方式接受消費者監督履行承諾:

  (1)被投訴方于2015年1月26日起開放工法樣板房,對裝修所採用産品的具體材質、型號、性能等資訊在工法樣板房中予以明示,並提供相關産品的《檢驗合格報告書》等材料,向消費者予以告知,消費者對相關內容可拍照留存對照、監督履行。

  (2)被投訴方于2015年3月起每月定期開放或者根據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時間開放施工工地,供消費者參觀監督。消費者應當按照施工方安全管理要求進場參觀。

  【案例評析】

  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品質、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産品説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錶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品質與表明的品質狀況相符。”周村區消保委認為,對於房産銷售廣告效力應立足於新修正的《消法》(部分交易行為發生在新修正的《消法》實施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結合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綜合予以把握。一般來説,內容不具體、不確定的售樓廣告,在合同的締結過程中屬於要約邀請,即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是當事人處於訂約的準備階段時,以訂立合同為最終目的的一種事實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力,最終對開發商産生約束力的是將來雙方簽訂的正式合同和補充協議。如果開發商將在樓盤廣告中的某些許諾以條款的形式寫到正式的“購房合同”中,這時就已經不是廣告,而是法律效力明確、有效的合同條款。而有些樓盤廣告雖未訂入合同,但標明瞭價格、位置、裝修條件、物業管理條件、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的物品或優惠等,即具有具體、確切的內容,應當認定為要約而不只是要約邀請。

  《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以上規定,一般情況下樓盤的廣告和宣傳資料只是要約邀請,不屬於合同內容,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構成要約的廣告在發佈後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發佈廣告的開發商不能輕易改變其廣告許諾。因此,面對一個內容詳細具體的廣告,只要購買方表示願意按照廣告所稱條件購房,如果開發商沒有聲稱其不再提供廣告中的一種或幾種條件,那麼就意味著雙方間已經訂立了合同。即使這些廣告內容沒有被歸為合同條款,也自然地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開發商沒有完全履行合同,則可以判令其繼續履行合同。

  綜上,本案中的廣告是開發商就商品房銷售價格所做的具體確定的説明和允諾,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視為合同內容,房地産公司應履行承諾。

  (案例提供: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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