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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權益 倒逼經營者提質

  • 發佈時間:2016-02-29 09:32:23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崔 健

  自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至今已過去33年。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後,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其地方各級協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模的宣傳活動。為了更好地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中國消費者協會從1997年起,通過每年確定一個主題的方式,開展“年主題”活動。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活動“年主題”是“新消費,我做主”。

  我國消費者的權利是隨著改革開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而逐漸獲得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商品匱乏,很多生活必需品還是憑票供應,消費者無從選擇,根本談不上“自由決定選擇權”。如今,經過30多年的市場化改革,市場經濟得到空前發展,各種商品琳瑯滿目。消費者不僅在國內可以貨比三家地選購商品,還可以到國外(或其他地區)購買可心的商品。

  那麼,趨使消費者消費的因素是什麼?從定義上講,消費是人類通過消費品滿足自身慾望的一种經濟行為。從“滿足自身慾望”不難看出,隨著人們的經濟狀況的不斷改善,消費不僅是滿足消費者生活所需,也是物質享受所需,更進一步的是精神享受所需。物質享受決定於高品質的産品品質;精神享受取決於優質的服務品質。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設立,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被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公認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並納入相應法律中。從消費者的“四項權利”來看,消費與品質更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有權獲得安全保障”與品質包涵的基本屬性——安全屬性密不可分;“有權獲得正確資料”與産品標識標注、産品廣告、品質信譽等産品品質資訊和經營品質密不可分;“有權自由決定選擇”與品質認證、品質品牌、公平的競爭環境等品質文化密不可分;“有權提出消費意見”更是吻合了近期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以提高供給品質和效率為核心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經濟政策。

  如此看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品質管理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兩項職能職責也是緊密聯繫的、相互作用的。

  通過保護消費者有權獲得安全保障,依法打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標準的生産經營等違法行為,從而倒逼經營者抓好産品品質安全;

  通過保護消費者有權獲得正確資料,依法打擊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非法經營行為。從而倒逼經營者堅守商業道德,擔起産品和服務品質的主體責任;

  通過保護消費者有權自由決定選擇,依法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宣傳倡導“新消費,我做主”年主題活動。從而倒逼經營者不斷提升品牌,樹立“以質取勝”的經營理念;

  通過保護消費者有權提出消費意見,從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出發,繼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積極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理順市場供需關係,提高市場活力。倒逼經營者更加關注消費者意見,了解消費者需求,加強優質供給,減少無效供給,通過加強技術研發和創新,提高品質管理水準,生産出滿足消費者新需求的高品質産品。

  如果説,企業是品質的第一責任人。那麼,廣大消費者就是推動品質發展的第一動力。

  (作者為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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