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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2015年消費維權10起典型案例(3)

  • 發佈時間:2016-03-15 13:36:03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案例03:

  新車頻遇油箱漏油 消協調解保障安全

  【案情簡介】

  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消費者徐先生於2015年1月6日從本縣某車行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可僅僅行駛一個多月後,油箱就漏油不斷。開到汽修廠檢查後,發現汽車底板護板已損壞。更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油箱上有個洞,上面粘著一塊AB膠。徐先生據此認定,車行有意隱瞞實情,該車非全新車輛,要求經營者即車行彌補損失。然而,經營者車行將所有責任都推給車主和江西省南昌市4S店銷售部,以不知情和消費者徐先生人為損壞為由,堅決不履行“三包”義務。萬般無奈,徐某只好投訴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永新縣消協)。

  【處理過程及結果】

  永新縣消協工作人員認真細緻地記錄消費者投訴資訊,通過實地調查、拍照取證,了解事發經過與原委。在與本地車行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永新縣消協立即與江西省消費者協會和江西省汽車行業協會、南昌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銷售本車的永新縣車行上一級發貨商)取得聯繫,協商處理此事的辦法。最終,在江西省消費者協會和江西省汽車行業協會的協助下,消協工作人員組織經營者本地車行、消費者徐先生及南昌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三方調解,三方經反覆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經營者本地車行將車輛用拖車送至南昌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為消費者免費更換新油箱、底板護板,為全車提供免費全面檢測,並承擔了消費者往返南昌維權的所有食宿費用。

  【案例評析】

  消費者徐先生在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某車行購買小轎車,按約定支付價款,根據新修正的《消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之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性能、規格、等級、檢驗合格證明、售後服務等有關情況,有權獲得品質保障等公平交易條件。

  本案中,消費者徐先生購買的汽車在三包有效期內油箱出現漏油,且粘有膠水痕跡,顯然與約定商品品質不符。根據新修正的《消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情況下,經營者有義務“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證明該車油箱漏油乃消費者自身造成的或者證明該車油箱符合品質保障的要求。如銷售者永新縣車行不能證明,則需承擔為消費者維修或退換汽車的法律責任。在協商過程中,永新縣車行一口咬定責任不在自身,而在於消費者或者上一級發貨方。但根據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品質義務。”及第五條“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的規定,本案銷售者永新縣車行理應承擔三包責任,不能無故推諉,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過與江西省汽車行業協會溝通,永新縣消協認為上一級發貨方——南昌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自願並有能力做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賠償承諾,於是積極促成該公司履行“三包”義務,消費者獲得了滿意的調解結果。本案中,永新縣消協能與汽車行業協會溝通,共同推進維權工作,體現了社會共治對於提升維權效能的重要作用。

  (案例提供:江西省吉安市永新縣消費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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