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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皮書:人員經費不足致世界文化遺産監測難以開展

發佈時間:2023-06-30 09:18:43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陳磊 | 責任編輯:姜一平

截至目前,我國被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遺産共有56項,其中文化遺産38項、自然遺産14項、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産4項。

近日,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佈《中國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狀況報告(2021-2022)》(以下簡稱文化遺産藍皮書)。根據文化遺産藍皮書,氣候變化與自然災害、建設壓力對遺産本體及環境保存的威脅一直存在,但與這些挑戰相比,我國世界文化遺産監測工作尚不匹配。

據介紹,世界文化遺産監測是一種針對世界文化遺産的風險管理手段,其目的在於監控和評估世界文化遺産的遺産區、緩衝區內可能對遺産造成威脅的自然和人為因素的變化情況,並預先發出警示資訊,以便保護管理機構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有效防範風險。

世界文化遺産監測其實早有明文規定。

2006年11月,原文化部公佈《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産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監測的目標,是及時發現世界文化遺産存在的安全隱患。

同年12月,《中國世界文化遺産監測巡視管理辦法》施行,明確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機構日常監測的內容包括文物本體保存狀況、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的自然、人為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文物本體的影響、遊客承載量等。此外,年度日常監測報告須及時上報。

在機構建設方面,2012年,國家文物局提出,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從事世界文化遺産監測的專門機構或部門。然而,文化遺産藍皮書顯示,截至2021年,僅有38.18%的世界文化遺産地成立了專門負責監測的部門或機構。

在人員配置方面,我國世界文化遺産保護機構從業人員共有3.1萬餘人,其中從事監測工作的共計1541人,僅佔所有從業人員總數的4.85%。其中,931人(60.42%)為專職監測人員,610人(39.58%)為其他部門或機構的兼職監測人員。

在經費支撐方面,2021年,全國世界文化遺産地監測經費總額僅佔保護經費的不到1%,並且自2019年以來呈下降趨勢,對監測工作的開展形成制約。據課題組調查,不少遺産地有監測需求,但苦於經費無著,相關工作遲遲難以開展。

在技術應用方面,現有力量與投入的不足使得很多適用於遺産監測的成熟技術得不到有效應用,更遑論遺産監測專用技術的定制研發,這也導致一些必要的基礎性監測工作開展不足。例如,截至2021年,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遺産地未開展本體病害調查或因技術原因未提交相關數據。

編寫文化遺産藍皮書的課題組指出,儘管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以《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辦法》和《中國世界遺産監測巡視管理辦法》領銜、基本覆蓋全國世界文化遺産地的遺産保護規範體系,但就監測工作的具體執行而言,目前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管控,針對具體情況、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配套法規、規章與規範性文件仍然供給不足。

根據文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各級政府是包括世界文化遺産在內的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

因此,課題組建議,應當不斷強調和凸顯各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將包括世界文化遺産保護管理在內的文物工作納入政績考核體系,世界文化遺産監測工作是其中的應有之義。在此基礎上,各級政府應積極支援當地文物部門和遺産保護管理機構加強機構建設,保證專業人員數量滿足管理需要,並給予上述各項任務必要的經費投入。同時,對現有業務人員加強專業培訓,尤其是遺産監測方面的培訓。大力開展遺産保護監測相關技術應用和裝備的研發,提升國家和地方遺産監測平臺在數據採集、分析、研判方面的自動化、智慧化水準,為預防性保護提供技術支撐。

“選取典型遺産地,由國家文物局和當地政府協商,嘗試開展遺産保護管理體制機制調整與資源整合試點。”課題組稱,開展新一輪體制機制改革,通過立法賦予遺産保護管理機構和監測機構足以支撐其責任的權力,使之能夠充分調動遺産保護所需的各類資源,橫向上具有協調各方配合聯動的能力,同時制定和完善相關技術規範,建立國家標準。

多年從事文化法學研究的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田艷呼籲,可以在文物保護法中對專職監測機構的設立和專職監測人員配備作出原則性規定,然後由各地在關於世界遺産地的地方性法規中作出具體規定。有了規定之後,由上級文物部門就此督察下級人民政府予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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