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註冊制是證券法修訂的重中之重
- 發佈時間:2014-12-29 07:56:1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張恒
發行註冊制改革及《證券法》修訂是今年到明年證券監管部門力推的一項重點工作。在27日召開的“上證法治論壇”上,來自監管部門、學術界的法律專家圍繞“註冊制改革及證券立法”主題進行研討認為,本次《證券法》修訂的重中之重即在法律上確立股票發行註冊制,但註冊制改革須凝聚共識,同時不能一元突進。
“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是從品質上衡量仍然存在著很多結構性缺陷和功能性的障礙。”社科院法學所教授陳潔認為,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從建成邁向大成,須實現四個轉變:在立法理念上重視政府之手向市場之手轉變,在立法價值取向上從數量向品質轉變,在立法重心上從制定法律向修改法律轉變,在立法技術上從單一的法律設計向整體銜接轉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提出,此次《證券法》修訂應致力於打造一部投資者友好型證券法,應有可操作性,可訴性,可裁判的特點,宜細不宜粗。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進一步提出,《證券法》應當以盈利中心主義向資訊披露主義轉變,在制度安排上建立資訊披露的中心地位,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的資訊甄別、信譽仲介的資訊擔保功能,推進該仲介資訊的公開,實行資訊披露違法懲戒機制的改革。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龔繁榮表示,本次《證券法》修訂的重中之重就是在法律上確立股票發行註冊制,進一步簡政放權,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完善資訊披露制度。
“其目的是使這個市場乾淨一點,健康一點,理性一點,促進資本市場長久健康發展。在法律上確立股票發行註冊制,既要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也要立足國情,從我國資本市場實際出發。”他説。
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法律部主任黃煒指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不光要有理念和方向,如何落實為證券法條文也至關重要。其中,註冊對象、註冊職責以及註冊主體是必須明確的三個問題。
作為仲介機構從業者,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呂紅兵提出,註冊制在改革發展中的功能,不是一元突進,而是在系統下成長起來的。他認為,註冊制改革過程中,應充分發揮仲介機構的功能,體現仲介機構的價值,厘清仲介機構的責任,使各個主題各司其職;另外一方面,應完善多元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從後端強化註冊制保障。
註冊制改革、《證券法》修訂是設計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調整的大動作,對此,國務院法制辦財經司司長劉長春也指出,當前針對《證券法》的修改大家見仁見智,立法的過程,是一個凝聚共識、尋求最大公約數的過程,充分吸取各方智慧,對立法工作無疑具有啟發意義和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