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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心一:《證券法》修改是註冊制正式實施的前提

  • 發佈時間:2014-12-29 07:0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以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為核心,推動修改完善證券法等市場基礎性法律制度

  證監會副主席莊心一日前在第五屆上證法治論壇上表示,《證券法》修改是註冊制正式實施的前提。他同時表示,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發生時,投資者最關切的往往是經濟損失能不能挽回,而這恰恰是目前投資者保護的薄弱環節,也是下一步必須加強的重點工作。

  他指出,必須順應時代要求和市場需要,認真貫徹中央精神,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紮實做好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和監管執法的各項工作。

  一是要以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為核心,推動修改完善《證券法》等市場基礎性法律制度。

  “市場廣泛關注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絕不僅僅是股票發行方式的簡單變化,而是事關市場運作機制和監管理念的基礎性重大變革。”莊心一説,考察不同國家和地區註冊制的做法,一致的要求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監管者關注的是資訊披露的品質,並不負責對發行人及其證券進行價值判斷,發行時機、價格也完全由發行人和仲介機構根據市場情況決定。

  他同時指出,《證券法》修改是註冊制正式實施的前提,證監會要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對《證券法》的修改工作,通過對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核準制的制度調整,明確厘定註冊主體、註冊要求以及註冊程式等安排,特別是要從法律上清楚界定資訊披露的要求和不同主體對資訊披露的職責邊界,嚴格落實發行人的誠信責任和仲介機構的把關責任。

  同時,要豐富和強化監管機關的執法措施和執法手段,完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制度,為堅決懲治註冊資訊虛假行為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完備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是要以監管轉型為重點,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效能。證監會從本質上説是監管執法機關,要從過去過多的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把工作重點切實轉到加強監管執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來。

  三是要以解決投資者經濟利益救濟難題為目標,健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和利益補償機制。要進一步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有效解決民事賠償訴訟面臨的實際問題,支援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要積極穩妥推進行政和解試點工作,對於符合行政和解條件的特定案件,可以通過與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由當事人交納和解金的方式補償投資者;要不斷提升行業調解專業化水準,推動專業化調解組織建設,推進訴調對接、仲調對接,不斷拓寬證券期貨市場矛盾糾紛解決渠道。

  四是要以公開透明為原則,積極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要以資訊披露為中心,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立足於區分財務資訊與非財務資訊的不同特徵,建立差異化的披露要求,進一步加強首發資訊披露與持續資訊披露在披露事項、標準上的銜接,不斷總結資訊披露實踐,有針對性地完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則體系。在強制資訊披露基礎上,鼓勵自願性、差異化資訊披露。

  五是要以構建創新與法治的良性互動關係為手段,形成法治引領和保障改革創新、改革創新在法治軌道上進行的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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