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拓展資本市場改革空間
- 發佈時間:2014-12-22 00:51:25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蔡宗琦
討論已久的證券法修改已進入關鍵時刻。市場普遍預期,證券法修改在明年兩會或有定論,在此之後包括註冊制改革在內的其他資本市場改革將獲得更大騰挪空間。證券法如何修改尚未公佈,但從業界討論中不難一窺方向。
監管部門提出十項建議
對於證券法修改,此前,證監會法律部負責人曾透露了證監會初步形成的修改完善證券法思路,建議包括十個方面:一是完善證券品種範圍規定。要從證券的固有屬性和證券監管的內在邏輯出發,立足於科學構建多層次市場體系,切實防範監管套利的現實需要,合理定義證券概念,適當拓展證券範圍。二是完善多層次市場制度。根據不同類型、不同成長階段企業的特點,以及公開程度、性質類型不同的産品特點,對相應層次的市場進行梯級定位,在上市標準、資訊披露、交易方式、市場監管模式等方面有所區別,並在不同層次市場之間建立靈活的轉板機制。三是完善證券公開發行制度。要立足於關注發行人資訊披露品質,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資訊知情權,合理設定公開發行條件,落實仲介機構歸位盡責要求,簡化許可審核程式,強化事後監管執法,進一步改革公開發行制度,為從核準制向註冊制的轉變提供專門制度安排。四是完善證券私募發行制度。要合理界定公募與私募的界限,立足於私募發行非公開的特點,建立有針對性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合理安排資訊披露的方式和內容要求。五是完善債券市場制度。要立足於構建以公司信用為基礎的,不同於股權特點的市場化的債券制度,在發行條件、交易制度、審核機制、資訊披露等方面統一規則要求,推進建立我國統一的債券市場法律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六是完善並購重組制度。七是完善退市制度。八是完善證券無紙化制度。九是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在總結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經驗基礎上,建立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統一證券侵權法律制度。十是完善監管執法制度。適應資本市場的特殊監管要求,進一步完善監管機關職能定位和制度安排。
這十項建議涉及的改革中,關於並購和退市的制度建設已經有了實質性進展,債市、特別是證券公開發行制度的改革正在等待證券法修改給予更多的操作空間。
呼籲擴大證券稽查執法許可權
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賀強則在其提交的提案中對證券法修改提出了14條意見,除部分意見與證監會建議相似外,他還建議完善涉外法律制度,服務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完善監管體制機制,提升執法有效性;完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從法律層面為我國金融體制從分業走向混業預留一定的空間。
對於證券法修訂,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認為,當務之急是使資本市場與生俱來的投資屬性康復,直接融資功能的激活必然會水到渠成。他認為,此次修訂應加大對投資者保護的力度。建議證券法設立專章規定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為徹底扭轉投資者“為了追回一隻雞就要殺掉一頭牛”的維權窘境,建議導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與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證券法的修訂還應提升證監會的公信力。他指出,在大刀闊斧推進IPO註冊制改革的同時,加大對證券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建議證券法進一步充實證券稽查執法力量,擴大稽查執法調查許可權。為提高投資者維權效率,充分利用行政監管的資訊資源,建議證券法借鑒澳大利亞的先進經驗,明確賦予證監會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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