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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責任倫理學:挖掘仁心實現自由和自律的統一

發佈時間:2021-09-28 08:46:29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涂可國 | 責任編輯:秦金月

編者按:9月28日是孔子誕辰紀念日。中國網文化發展中心特邀專家學者,圍繞“新時代中國大發展的背景下,紀念孔子、弘揚儒家思想對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現實意義”展開有益探討。

【紀念孔子誕辰特別策劃:解讀當代中國弘揚儒家文化的現實意義之二】

涂可國

山東社會科學院國際儒學研究院院長、研究員

加強儒家責任倫理思想研究,乃至建構較為系統的儒家責任倫理學,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方面是為當代中國構建社會責任體系提供思想資源。深入挖掘傳統儒家責任倫理思想,創構儒家責任倫理學,不但能夠積極推進新時代中國社會的責任倫理建設,而且可以為當前中國社會構建責任體系、建立責任制度、培植責任人格、建構責任心學、培育責任意識和塑造責任倫理提供精神資源。

第一、助推構建社會責任體系。社會責任從內容來説是由責任主體、責任客體、責任目標、責任績效、責任實現、責任反饋、責任變遷(更替)、責任追究等眾多要素構成的有機體系;從類型來説,它可分為廣義的社會責任和狹義的社會責任兩種。狹義社會責任是指與個人責任相對應的,由社會所賦予、由社會主體所承擔的生態責任(自然責任)、經濟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等,而廣義的社會責任則是個人責任和狹義社會責任的統一體。當代中國已經進入了社會責任體系全面建設的新時代,要建設一個真正負責任的大國,就必須加速推進社會責任體系建設由自發向自覺、由身份向契約、由分散向整體的戰略性轉變,為此,應當從儒家的責任倫理思想中尋找有益的營養,以服務於提高社會主體的責任自覺意識,推進社會責任體系建設工程的實施,既建立完善個人責任體系和企業社會責任體系,同時大力加強政府社會責任體系建設。

第二、助推建立責任制度。儒家把事前責任與事後責任相融合,既指明瞭個體的責任後果,即使凸顯動機論倫理學的孟子也看到了“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孟子•離婁上》)的後果自負現象,也揭示了實施仁政制度能夠稱王的良好效應:“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儒家揭示了責任的責備、譴責、懲罰、追究、督促和批評等意涵,提出了“思過”、“責過”、“改過”等理念,這些可為當代中國構建責任制度特別是問責制提供啟迪,促使構建定責、踐責、考責、問責、追責的責任鏈條。正如顧紅亮所言,從理論上辨析,問責制確立的背後是對責任觀念的確證和對責任倫理的認可,問責制度直接追究的是職位責任,而背後則是對領導幹部責任人格的拷問。儒家歷來主張“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寬容人的過失,重責己輕責人,這啟示我們應當建立完善良好的責任寬容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

第三、助推培植責任人格。所謂責任人格,即是具有深厚的責任觀念,強烈的使命感、責任感,在實踐中積極履行自己分內的責任,對於行為因失誤和不作為所造成的不良後果敢於承擔責任的人格。當代中國責任人格的培植與建設,要培養責任主體,包括教育和培養責任公民、責任市民、責任幹部、責任商人(責商)等;培養責任社會組織,包括形塑責任政府、責任企業、責任社區、責任機關、責任學校等;培養責任國家,使我們國家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負責任的大國”。儒家社會主體責任倫理思想,對於塑造領導幹部道德責任人格尤其具有借鑒價值。歷代儒家闡釋了各種政治角色主體如“大人”與“小人”、“官”與“民”、“國人”與“野人”等的責任擔當,它們對於在位的官員來説,意味著要努力確立、挺立敢於擔當的責任品格,提高履責能力,鍛造勇於擔責、善於履責、敢於負責的責任胸懷和強烈的擔當感,促使自己工作前主動擔責、攬責,工作中履職盡責,工作後遇到挫折、過失之時不推卸責任,真正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守土負責。

第四、助推培育責任意識。借鑒儒家闡發的“己責”“己任”等責任倫理觀念,對於抑制無責任、無義務意識的現象,當不無助益作用。每個社會成員應當像儒家闡明的那樣注重挖掘自己的仁心、良心、本心、善心、慘怛之心,為具備強烈的責任感和義務感提供心性基礎,促使人面對自己的不作為、亂作為或瀆職、失職行為導致的嚴重後果,感到自責,感到羞恥,感到良心不安,藉以喚醒自我的道德自律心與責任心;引導眾人重視存養、擴充自身的善心、仁心和良心等內在的道德心智和情感本體,把責任、義務真正內化於心、外化于行,以為能夠恪盡職守、建功立業提供精神動力。憂患意識與責任擔當密切相關,一個人只有有了責任感和使命感,才會産生憂慮感;反過來,也正是當他有了憂患意識,才會形成強烈的責任心。徐復觀不僅指明瞭憂患意識是生成先秦儒家人文主義的源頭,標誌著中國傳統文化由原始宗教向人文主義的轉化,還指出“把一切問題的責任交給神,此時不會發生憂患意識……只有自己擔當起問題的責任時,才有憂患意識。”儒家倫理思想闡發了大量諸如“心憂天下”“君子憂道”“君子有終身之憂”(《孟子•離婁下》)等憂患意識,詮解了包括對個人道德踐行的憂慮和對天下之治的憂慮兩方面內容,自古以來它成為激勵范仲淹、顧炎武等廣大有識之士具有強烈責任願望、努力踐行個人責任的強大精神動力。

另一方面是遏制權利過度膨脹。權利不僅僅是指政治法律權利,也指道德權利;而道德權利並不等於道德個人的私利,而是道德義務與道德責任得以産生和履行的前提;反過來,道德權利的行使也必須以道德義務和道德責任的踐履為前提。當今權利盛行的時代,不管是現實生活中的一些人抑或是學術上的某些自由主義儒家,往往只片面講道德化的自由、個性、公正、正當、私利等——權利優先、權利本位,而較為忽視人應盡的道德義務和道德責任。儒家誠然對人的權利重視不夠——並非沒有,如孔子講“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論語•堯曰》),對自由的言説不如西方思想多——並非沒有,如儒家特別重視道德領域的自由、自在、自覺、自主和自為等主體性,但是它終歸更為凸顯道德上的互負義務和個人的責任擔當——這正是儒學的特色與優勢所在,其獨特的責任倫理思想對於抑制現代性造成的權利過分膨脹、消解極端個人主義的弊端和防止“道德綁架”,具有某種後現代性的調劑作用。

1997年國際行動理事會起草了《世界人類責任宣言》,針對它將責任過於依附於權利的境況,陳來撰文指出:“人的權利被突出地個性化和理想化了,作為權利對應的義務(責任)卻被淡化了。於是便有了所謂現代人的權利要求膨脹,有了人類中心主義和利己主義的惡性擴張。”南韓學者李承煥也指出個體在某些不合適的情形之下如果依然頑固地堅持權利,或許會有導向“作錯事的權利”或“嚴重麻木不仁的權利”的危險。人類未來的合理選擇,應當注重汲取儒家責任倫理思想體系中蘊含的倡導匹夫有責的家國情懷,講求自由和自律統一、權利和責任統一等精華,把德性倫理與責任倫理、責任道德與責任政治有機協調起來,達至道德義務與道德權利的雙方平衡、權利與責任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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