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微信紅包亟待法律監管
- 發佈時間:2015-03-02 07:40:17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書海
平均每人搶4至5個紅包 2015年各大網際網路企業共撒出超過100億元的紅包
羊年春節全民搶紅包的熱度令人咋舌。與傳統的發紅包相比,網路紅包從“配菜”華麗變身“主菜”。但熱鬧過後,小小紅包背後卻有著是否逃稅、有無腐敗、沉澱資金利息歸屬等諸多期待回答的問題。
去年,中紀委已將“利用電子商務提供微信紅包、電子禮品預付卡等”列入“反四風”查處範圍。這又對網路紅包帶來何種影響?
文/新華社記者楊帆、陳曉波、陳諾、高博
網路紅包收錢有無上限?
據統計,從除夕到初八,超過800萬用戶參與了微信搶紅包活動,超過4000萬個紅包被領取,平均每人搶了4至5個紅包。此外,還有眾多電商、金融機構等加入紅包大軍。據估算,2015年各大網際網路企業共撒出超過100億元的紅包。
網上發紅包,不僅限于春節,也已變成日常行為。廣東肇慶市民李飛傑説,廣東人生孩子、搬家,甚至買輛好車都會發紅包,現在也開始流行用手機來發紅包。
網路紅包發錢上下限是多少?
以微信“紅包”為例,除普通紅包和手氣群紅包,還分結婚、生日、喬遷、添丁等特定紅包。普通紅包單個金額上限200元,最低是0.01元;手氣群紅包一次最多可以發送100個,單日限額8000元,單筆限額2000元。而特定紅包每次只能發給一個人,單個金額最高為1000元,三個月內只能發給同一個好友一個特定紅包。
一個人最多能收多少呢?多位專家指出,“理論上收紅包沒有上限。”
搶到的紅包是否應該納稅?
紅包搶到手軟的同時,一條“微信紅包還要收稅”的消息在春節期間不脛而走。北京市國稅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微信紅包”所得具有較大偶然,我國法律規定偶然所得稅率為20%。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表示,搶到的紅包應屬偶然所得,而一對一紅包對受贈者來説也屬於偶然所得,都應納稅。企業向員工發放微信紅包屬於獎金性質,對員工來説是薪金所得,應按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也有專家表示不同觀點。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李明分析指出,紅包資金轉移應屬個人贈與,搶紅包參與人群範圍與傳統親屬間紅包贈與有差別,法律地位仍需明確。
資金利息是誰的?
搶紅包,大部分人搶的是“塊八毛”,但積累起來總量很可觀。在朋友圈裏,有精明網友給微信算了一筆賬,“若30%的用戶沒有選擇領取現金,微信2億用戶30%的人發一百元紅包延期一天支付,按照民間借貸的利率,所有賬戶將産生18億元的現金沉澱……”
這紅包産生的收益和自己有關係嗎?張興表示,包好未發以及沒發出去的紅包、未提現紅包可視為沉澱資金,應屬備付金。根據物權法,除非另有約定,備付金利息應歸錢款所有者。
專家指出,按照央行規定,沉澱資金産生的收益中的10%要作為風險備付金,其餘的才能被企業拿走。然而,第三方支付平臺至今都沒有公佈具體數額,派發“紅包”的網際網路企業是否執行這樣的規定,還是隨意使用備付金利息,還需要監管部門認真調查,做好監管工作。
誰來監管?
專家指出,網路紅包有人搶,卻無人管。這些網際網路金融引發的新問題,如今既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監管部門也出現缺位。
“當務之急是組織民商法、金融法、刑法專家跨界對話,進行探討研究”,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薛夷風認為,網路紅包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身份,進而要對運營商、收發人、金額限制、監管責任等進行詳細的界定。政府主管機關要切實擔負起責任,做好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