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辦法落地網貸在創新和監管中前行
- 發佈時間:2015-12-30 08:43: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畢曉娟
P2P監管辦法終於正式出臺。12月28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為這個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最火爆,而又紛亂的行業建規立章。《徵求意見稿》設定了18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網貸(P2P)機構可規範自身行為,自查自糾、清理整頓,逐步走向健康發展軌道。
回歸資訊仲介本質,不得吸收公眾存款,設立資金池和自身提供擔保
P2P是這幾年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發展較快的行業,但問題也相伴相生。根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餘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P2P形成以來由於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此前由於缺乏必要的風控,時有經營者卷款、“跑路”等事件發生,且存在客戶資金、資訊被盜用的安全隱患。還有不少網貸機構為客戶借貸提供隱性擔保,由資訊仲介異化為信用仲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存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隱患。更有甚者,不少機構披著網際網路“外衣”,從事虛假宣傳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
針對這些問題,此次《徵求意見稿》要求P2P回歸資訊仲介的本質。規定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則是指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資訊服務仲介機構,其本質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同時,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資訊仲介”字樣。
實施事中事後監管,為行業創新留下空間
未來行業具體怎麼管?《徵求意見稿》指出,以後監管的辦法不會是採用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而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銀監會主要負責制定統一制度規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則承擔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以後所有P2P要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在《徵求意見稿》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
“P2P行業經過幾年的發展,機構數千家,商業模式更是千差萬別,不適合再採用事前監管、準入審批。而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讓機構在規範約束之下仍有一定創新空間,符合行業目前的發展階段和特點。” 積木盒子聯合創始人魏偉説。
12條“禁令”直指行業“痼疾”
未來P2P具體能做哪些業務?《徵求意見稿》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首先是不能自融。《徵求意見稿》規定不能利用本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目前不少平臺設立虛假的標的,而實際上借款人是自身,或者是其關聯企業,包括自己參股的企業,或者股東參股企業,平臺自身上下游企業。之前“e租寶”就是有自融的情況。
其他禁止性行為還包括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等。
金信網副總裁王鳳華認為,12項負面清單其實是對“資訊仲介”定義的進一步解釋,《徵求意見稿》的出臺讓P2P網貸平臺所從事的業務更為純粹,真正服務於小微經濟體的融資需求,也避免為投資人帶來不必要的風險。“P2P網貸行業的創新不能偏離資訊仲介的初衷,細則的出臺,將迫使很多平臺對未來的發展戰略做出轉型調整。”
銀行存管保證資金安全
《徵求意見稿》要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資金存管是《徵求意見稿》的核心。“之前依附於P2P行業的兩大毒瘤是:自融和資金流向不透明,這是之前P2P風險頻繁爆發的主要原因。之前P2P資金存管在銀行的不多,一方面是因為監管政策不明確,銀行出於對自身的品牌信譽的審慎考慮,不願意為P2P‘背書’;另一方面也是由於資金存管對銀行IT技術和系統開發技術要求不低。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P2P資金必須存管在銀行,可大大提高了資金流動的透明度,從根本上保證用戶資金安全,會給整個行業帶來正向引導。”魏偉説,對於監管而言,未來也可以方便地從銀行存管資金查到資金流向,便於事後監管,可以説,這也是監管適應行業發展特點的網際網路化。
中信銀行資産託管部處長王亞洲表示,《徵求意見稿》使得這個市場走向規範。商業銀行一方面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參與到P2P市場的規範化進程;另一方面也作為這個市場的主體,尋求與P2P平臺的合作機會。未來商業銀行在選擇合作的P2P平臺時,一定會遵循監管部門的標準,綜合考慮P2P機構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等。而那些無法合規的P2P平臺,必然會被市場淘汰。
“未來我們期待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出臺,如小額網貸金額的數額,同時也希望整個行業正在開始自律,在監管規則之下,更多從業者能珍惜目前的狀態,主動向規則靠攏,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否則沒有機構會從中獲利。”魏偉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