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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P2P監管細則將落地 定位資訊仲介禁放貸禁股權眾籌

  • 發佈時間:2015-12-29 09: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畢曉娟

  經歷了5個月的等待後,P2P網貸監管細則終於要落地了。

  12月28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也是繼7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印發後,又一個“重磅”的行業監管細則。

  回歸資訊仲介本質

  根據意見稿,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

  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則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資訊服務仲介機構,其本質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根據意見稿,銀監會將對業務經營範圍採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禁止發放貸款、禁止從事股權眾籌、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與此同時,為了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意見稿要求網貸機構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事實上,早在此前《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佈後,P2P平臺已紛紛開始尋求進行銀行資金存管、託管,而銀行也已開始佈局。記者了解到,迄今為止,已有至少6家銀行推出了此類業務,並形成了銀行資金賬戶體系+支付、銀行資金賬戶體系+第三方支付兩種模式。

  此外,意見稿對資訊披露進行了較為詳細地規定,“網貸機構需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資訊、融資項目基本資訊以及風險評估和可能産生的風險結果等”,並要求網貸機構對自身撮合的所有項目的相關情況,包括交易金額、撮合的借貸餘額、最大單戶借款餘額佔比等在其官網上進行充分披露。

  P2P平臺不轉型將被淘汰

  隨著今年以來的多次降息,資金成本與資産收益都在不斷下降。在優質資産荒的局面下,P2P相對較高的收益毫無疑問仍然可以作為資産配置的重要選擇。根據第三方數據,十一月份國內P2P行業總的成交額逼近1500億;另一方面,根據央行發佈的數據,11月全國銀行新增人民幣貸款7089億。P2P成交規模相當於當月銀行新增貸款的21.1%。一年前,這一比例僅為5%左右。

  然而,由於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網貸作為網際網路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暴露出缺乏必要的風控、規則、監管、健全的外部環境等問題和風險隱患。銀監會公佈的數據顯示,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問題平臺數量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8年的監管空白之後,2015年7月1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樹起了“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元年”的里程碑。此後,相關的政策文件不斷細化和推出,對於P2P網貸監管細則亦猜測不斷,直至此次終於“靴子”落地。

  雖然有業內人士認為,對於真心做P2P的公司來説,在P2P網貸監管細則下,做好合規工作並不是十分困難,所以行業不會出現大面積倒閉情況。

  監管細則重點

  1、只是資訊仲介。2、既然是網貸,線下理財門店都要關。3、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禁止發放貸款、禁止從事股權眾籌……4、網貸行業應當風險自擔,務必做好資訊披露。5、既然是資訊仲介,直接找地方金融辦備案。6、管理費可以收,不許吃利差。7、必須找銀行做資金存管。8、必須對出借人做風險評估與分級,不得代客戶行使投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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