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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人民日報:網貸在創新和監管中前行

  • 發佈時間:2015-12-30 07:04: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歐陽潔 張璁  責任編輯:胡愛善

  網路借貸(P2P)監管辦法終於正式出臺。28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設定了18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P2P機構可規範自身行為,自查自糾、清理整頓,逐步走向健康發展軌道。

  網貸亟須回歸資訊仲介本質

  P2P是近年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發展較快的行業,但問題也相伴相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P2P機構共2612家,撮合達成融資餘額4000多億元,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佔30%。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此前由於缺乏必要的風控,時有經營者卷款跑路,且存在客戶資金、資訊被盜用的安全隱患。還有不少P2P機構為客戶借貸提供隱性擔保,由資訊仲介異化為信用仲介,設立資金池、挪用客戶資金,存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隱患。更有甚者,不少機構披著網際網路“外衣”,從事虛假宣傳,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活動。

  針對這些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則是指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資訊服務仲介機構,其本質是資訊仲介而非信用仲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事中事後監管,為行業創新留下空間

  具體怎麼管?《徵求意見稿》指出,以後監管辦法不會是採用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而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銀監會主要負責制定統一制度規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則承擔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等。

  以後P2P機構要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此外,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在《徵求意見稿》正式實施後,銀監會將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制定實施細則,以便各地統一規則,加強可操作性。

  “P2P機構數千家,商業模式更是千差萬別,不適合再採用事前監管、準入審批。而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讓機構在規範約束之下仍有一定創新空間,符合行業目前的發展階段和特點。”積木盒子聯合創始人魏偉説。

  12條禁令直指痼疾

  未來P2P具體能做哪些業務?《徵求意見稿》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12項禁止性行為。

  首先是不能自融。《徵求意見稿》規定不能利用本機構網際網路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其他禁止性行為還包括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等。

  資金存管是《徵求意見稿》的核心。《徵求意見稿》要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自融和資金流向不透明是之前P2P風險頻繁爆發的主要原因。資金存管可以從根本上保證用戶資金安全。”魏偉説,對於監管而言,未來也可以從銀行存管資金查到資金流向,便於事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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