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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融監管機構宜減不宜增

  • 發佈時間:2015-11-13 02:31:13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短快評

  新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必須精簡高效,如果單純新增設監管機構,未必能提升監管效率。

  11月9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舉行吹風會,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楊偉民提到,要對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近日發佈的十三五規劃建議稿説明指出,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市場分析認為,金融業的“超級監管者”呼之欲出。

  1997年後形成的目前一行三會分業經營監管模式,在網際網路金融引發的行業融合趨勢下,已經多少顯得左支右絀。網際網路金融從誕生那天起就是混業經營的,依託網際網路平臺,什麼樣的金融業務都可以開展,它從誕生那天起就沒有分業經營的概念。如果用現有分業經營監管模式來監管網際網路金融,顯然已經不合時宜。怎麼辦?改革現有分業金融監管體制是應有之義。這不可避免地涉及監管機構的整合和設立。於是乎,有建議認為,新設專門監管機構來實施分業監管,比如:設立專門的國家金融穩定委員會來承擔監管責任。

  不可否認,金融危機後美國成立了金融穩定委員會,專門監控風險。但必須注意的是,這個金融穩定委員會是在美聯儲下面設立的,並由美聯儲一名副主席兼任,並沒有增設大機構。

  筆者認為,未來的超級監管者,如果是一個協調機構,不是新增設機構,尚可。如果是新增設機構,那就大可不必。新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必須本著精簡高效,適應綜合經營和新金融以及金融創新的要求。如果成立諸如國家金融穩定委員會之類的新監管機構的話,那麼現有的一行三會必須精簡或撤銷。如果在現有一行三會機構不動情況下新增設監管機構,那麼不僅容易導致相互扯皮,事實上更加劇了現有的尷尬監管局面,而且給金融機構又增了婆婆,必將加重金融機構的負擔,甚至給腐敗官員提供了尋租空間。

  因此,大金融監管雖然是改革方向,但落地之時的具體政策,是否真的需要新增設機構,還應慎重考慮。

  □余豐慧(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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