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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信證券密謀霸王條款欲推責 五方協議博弈證監會?

  • 發佈時間:2016-03-11 07: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在 2015年11月重啟新股發行時,證監會對保薦機構自行承諾的先行賠付作了安排,目的在於有效落實仲介機構責任,遏制欺詐發行行為,強化對投資者的保護。

  在業內人士看來,先行賠付實質上是一種方便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對於投資者因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由承擔保薦責任的保薦機構基於其事先的自律承諾先行賠付投資者,並相應取得向發行人依法追償的權利。

  然而,一則題為《董秘舉報:國X證券的神秘協議,架空證監會,碾壓IPO企業》的文章在某公眾號瘋轉。內容顯示,30余家已經報會擬上市企業在近日收到保薦機構“先行賠付”五方協議,協議中的條款引起了董秘的不滿。

  據悉,此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要求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大股東、董監高乃至職工持股計劃,都必須要向保薦人承諾,如果因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事項而導致的保薦人被判賠,則上述五方必須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對所述內容猜測此協議出自國信證券,隨後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國信證券進行採訪,相關人士表示要跟業務部門了解完情況後再答覆。截止發稿,未收到任何回復。

  《五方協議》是免責協議?

  今年1月21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例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將基於先行賠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式由證券業協會制定專門的制度規則,明確先行賠付的條件、標準和程式等具體規則。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化名為“路見不平的董秘”的作者在某公號中披露了前述《五方協議》的主要內容,稱此協議完全是一份“免責”協議。

  據稱,此協議的主要內容是,要求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大股東、董監高乃至職工持股計劃,都必須要向保薦人承諾,如果因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事項而導致的保薦人被判賠,則上述五方必須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協議同時還要求,作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的保證措施,發行方股東應將發行後的同比例股票託管至券商名下,並將一定比例的股票質押給券商,“以保證(發行人)能履行賠償責任”。

  某保薦人稱,如果不簽署協議,很可能過不了內核。這意味著公司後續的上市進程將無法展開。

  據了解,關於“先行賠付”的安排始於“萬福生科”事件之後。保薦機構平安證券事後出資3億元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用於先行賠償在萬福生科案中受損的投資者。

  此後,監管層在去年11月重啟IPO時對保薦機構做出“先行賠償”的有關安排。今年1月1日實施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説明書(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增加了一項新規定——保薦人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其後,包括廣州金域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百亞衛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擬上市均披露了保薦機構的“先行賠付承諾”。

  “作為保薦人,我們也只能履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可以在程式上及證據鏈上保證發行人的資料能互相印證,但無法確保發行人提供的資訊都是完全真實的。”某保薦人代表稱,發行方的股東應該清楚其提供的資料是否存在虛假資訊,所以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霸王條款”欲轉嫁賠償責任

  據經濟觀察網報道,國信證券向其公司下發過一份關於“先行賠付”的協議,且簽約人由原來的3方變為5方,如果企業不進行簽約,可能內核甚至補充披露材料時就會遇到麻煩。

  《五方協議》的核心內容就是要求發行方各股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沒有回避“先行賠償”的責任,只不過是對賠償責任主體和相關事賠償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

  實際上,對於欺詐發行的責任認定問題,包括《證券法》在內的相關法律作了明確規定。“誰欺詐誰擔責”也是行業公認的“準則”。

  “現在的問題是,證監會及證券業協會在研究制訂《先行賠付制度規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各方責任範圍、賠付程式等事項。”一名不願具名的長期與券商合作的法律專業人士稱,保薦機構“先行賠付”並不等於“全部或部分賠付”,實施欺詐行為的發行方肯定是擔責主體,應履行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有觀點指出,“先行賠償”只是一種制度安排,並非是法律上最終的責任認定。換句話説,證監會或司法機構認定的欺詐發行的責任方可能是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也可能涉及保薦機構、會計所和律師事務所,做出“先行賠付”的承諾並不意味著保薦機構就承擔主要責任。

  有董秘則提出,“希望監管層能給出相關細則文件,而不是將這一權力下放給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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