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信證券”,002736.SZ)上海分公司自2019年11月19日起,未為張楊路證券營業部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上海證監局指出,國信證券上海分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國信證券上海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國信證券上海分公司成立於2009年9月24日。總經理為黃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張楊路證券營業部成立於2008年11月27日,負責人為呂煒。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業務部門、各分支機構應當配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規管理人員。合規管理人員可以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不相衝突的職務。合規風險管控難度較大的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分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695753550H)自2019年11月19日起,未為張楊路證券營業部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當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自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6月11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