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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重申私家車禁入專車平臺 上海模式會否夭折

  • 發佈時間:2015-10-11 09:52:47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中國網財經10月11日訊 (記者 李春暉) 交通運輸部昨日發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再次強調了從事專車業務的車輛須有營運性資格,普通私家車不能直接接入服務。

  而10月8日對外公佈的專車“上海模式”中,“不強制平臺上私家車必須改為營運車輛”的規定曾廣受關注。全國性專車法規發佈後,是否意味著“上海模式”僅發佈兩天就要“夭折”?

  交通部:專車車輛要具有營運性資格

  關於網路預約計程車,也就是老百姓俗稱的“專車”,最受關注的莫過於車輛的資質問題。哪些車輛可以成為“專車”呢?哪些人可以成為“專車”司機呢?

  《辦法》規定,網路預約計程車的車輛應為7座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同時還要符合各個地方政府規定的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等一系列規定。

  同時,專車經營者應當保證接入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並將接入車輛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不得接入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

  《辦法》還對專車駕駛員資格提出要求: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違法犯罪記錄;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無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很顯然,《辦法》對“專車”的車輛、駕駛員、保險等提出了“門檻”,重申了不允許普通私家車接入運營。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對此表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平臺,無論是車輛還是駕駛員都有一系列的要求,其中關於車輛的要求是要具有營運性資格的車輛。”

  而這一規定,主要是從乘客安全和服務品質考慮。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巡視員徐亞華表示,營運車輛屬性的內涵在於它要比非營運車輛提出有更高的保險要求,有更頻繁的車輛檢測要求,以及更嚴格的車況要求,這樣來建立乘客和營運人員安全、服務品質和賠償機制的保障機制。

  營運資質門檻多高?地方自行規定

  專車的營運性資格門檻多高?原本接入平臺的私家車需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獲得營運性資格呢?

  《辦法》規定,“專車”的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而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也就是説,這一“出租客運”的營運性資格的門檻有多高、是比傳統巡遊計程車的營運性資格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各地方監管部門可以在遵守《管理辦法》總體要求和原則性規定的同時,自行確定地方細則。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也解釋稱:“營運性運輸的車輛有什麼具體化的要求,比如説車型等。一個總體的要求,是7座及以下的。它的營運年限是多少,這些問題還需要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當然,符合要求的私家車輛也可以申請獲得營運性資格。《辦法》規定,擬從事專車業務的車輛,須由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獲頒發類型為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證》,然後方可合法運營。

  上海交通大學經濟學副教授黃少卿認為,應該給這些私家車提供一個獲得營運性資格的機會或途徑,“畢竟不能逼著平臺企業都自己去買車,這就違背了我們通過網際網路有效利用社會閒置車輛資源的原則。”同時黃少卿強調,利用社會閒置車輛“不能以最大化為衡量標準”,畢竟城市的道路交通資源是有限的,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才是城市交通發展的根本戰略。

  分析人士認為,按照新規,原本接入平臺的私家車,要麼徹底退出,要麼努力達到當地規定的運營條件、獲得相關許可證,而後者,必然要承擔比以往更高的從業成本。而《辦法》的這種“許可”管理,即能保證乘客獲得更高水準的服務,又能使各地按照自身的道路交通承載能力,通過具體細則的制定來調節專車總量。

  焦點爭議:“上海模式”是否有悖全國性規定?

  就在兩天以前,上海剛剛頒布了當地的約租車試點方案, “不強制平臺上私家車必須改為營運車輛”曾被認為是一大重要突破,這一方案也被稱為專車“上海模式”。

  據光明日報最新報道,上海的網路約租車管理擬採取“政府管平臺,平臺管車輛”的模式。兩天前,上海市交通委主任孫建平也公開表示,私家車的問題,屬於新生事物,沒有法律規章。上海的思路是倒過來考慮這個問題,在國家性文件沒有出臺之前,先不談性質,先要求車輛符合經營條件,保證乘客安全問題。平臺按照要求去做規範和篩選。

  具體而言,車輛規範上,對加入平臺的約租車車輛要設置一定門檻,對車型、檔次、使用年限等做明確的規定;車輛必須購買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第三方承運人責任險,由約租車平臺統一購買;約租車運營收入達到一定限額需履行依法 納稅義務,約租車平臺後臺對運營服務實施監控等條件。

  但是,上海這一“先不談性質”的嘗試僅推出兩天,全國性文件的徵求意見稿就發佈了,恰恰在車輛的營運性上做出了規定。

  不過孫建平在此前也表示,如果之後出臺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硬性規定,約租車必須改變車輛性質,8年報廢,那麼上海會根據辦法,修改試點方案,加入相關規定。

  有市場人士認為,“上海模式”國內率先推出,並以“不改變私家車營運性質”為突破口,顯然與主管部門的審慎監管步調不合拍,交通部兩天后即出臺新政徵求意見,就是一個明顯的信號。

  目前,專車“上海模式”雖並未宣佈“夭折”,但經過修改後的試點方案,如若仍規定私家車變更為“出租客運”營運性質後才能接入,私家車也就不成其為私家車,平臺對大量私家車主的吸引力必將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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