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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唐宋元清如何扶持發展“個體工商戶”

發佈時間:2023-03-10 11:03:42 | 來源:齊魯晚報 | 作者:劉永加 | 責任編輯:蘇向東

對民營企業的依法保護成為今年全國兩會上的熱議話題之一。而在去年,國務院發佈《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意在鼓勵扶持個體工商戶的大發展。那麼古代是如何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呢?

唐代嚴禁官員經商爭利

唐代商業已很發達,從事商業活動的商人日趨活躍。由於當時市場店舖可租賃給他人經營,收取房租獲利,因此有些官員利用職務之便,在兩市或近市之處建造店舖出租以謀取厚利。天寶九年,唐玄宗曾下詔書予以整治:“南北衛百官等,如聞昭應縣兩市及近場處廣造店舖,出賃與人,幹利商賈,莫甚於此。自今以後,其所賃店舖,每間月估不得過五百文,其清資官準法不可置者,容其出賣。如有違法,具名錄奏。”

儘管經過整治,官員出租商鋪有所收斂,但仍有不少官員改由身邊的家丁、奴婢代其負責店舖的出租與收益。對於這種日益嚴重的違規行為,唐玄宗下令要求這些店舖每月租金不得高於五百文,以防止官商牟取更大的暴利。  實際上早在唐初,朝廷就曾頒布命令,禁止官員經商爭利。貞觀元年,唐太宗頒布敕文:“五品以上,不得入市”,即禁止中級以上官員入市牟利。唐玄宗則下令:“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親事帳內邑司、奴客部曲等在市興販及邸店沽賣者,出舉。”開元二十九年,再次下令“禁九品已下清資官置客舍邸店車坊”,即禁止官員利用職權建置旅館停車場等非法牟利。

宋代全方位提高商人地位

古代有“重農抑商”的傳統,但宋代卻是一個商人少受歧視的朝代,經商環境寬鬆,並開始允許商人參加科考和入仕,商人的社會地位有所改善和提高。

宋朝建立後,即頒布了一系列恤商的律令。宋太宗曾詔令:“自今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婦細碎交易,並不得收其算”,即細碎交易不得收稅,並嚴禁官吏勒索、刁難商賈。不僅如此,為了解決茶法的弊端,宋太宗命三司使陳恕主持茶法改革,陳恕曾舉辦過聽證會,邀請茶商參加,聽取他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將立茶法,召茶商數十人,俾各條利害”,最後形成比較優化的方案。  宋初依然沿襲前代的法律禁止商人參加科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到宋英宗治平元年便下詔令:“工商雜類,有奇才異行者,亦聽取解”,從而給長期以來受社會抑商觀念壓制、束縛的商人提供了機會,讓他們有了入仕官場的可能和依據,這是很大的進步。在宋《澠水燕談錄》中就有商人子弟通過科舉考試入仕的記載:“曹州于令儀者,市井人也。長厚不忤物,晚年家頗豐富。擇子侄之秀者,起學室,延名儒以掖之。子仍,侄傑、倣,舉進士第,今為南曹令族。”

元代保護商賈行商安全

元代的商業政策也是十分寬鬆的,“其往來互市,各從所欲”。而“徵商之稅,有住稅而無過稅”,即貨物只有交易成功以後才收取稅費,在往來運輸的過程之中是不需納稅的。元代商稅本來就輕,規定“三十取一”,為了鼓勵商人到邊遠地區經商,元政府對商稅不斷減低。元世祖至元二十年,敕上都商稅六十分取一,後又減上都稅課,于一百兩中取七錢半。有時甚至對過往上都、和林等地經商之人,給予“置而不徵”的免稅政策,大大激發商人經商的積極性,從而促進元代商業的發展。

元朝開國初期,社會秩序尚未恢復,以致“盜賊充斥,商賈不能行”。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元政府採取得力可行的安全措施,對商人行商予以保護:凡商旅往來要道及止宿處所,地方官均設置巡防弓手。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圖泰來到中國旅行,對所見商人經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對商旅來説,中國地區是最美好最安全的地方。一個單身旅客,雖攜帶大量財物,行程九個月也盡可放心。因他們的安排是每一投宿處都設有旅店,有官吏率一批騎步兵駐紮。傍晚或天黑後,官吏率錄事來旅店,登記旅客姓名,加蓋印章後店門關閉,翌日天明後官吏率錄事來旅店,逐一點名查對,並繕具詳細報告,派人送往下站,當由下站官吏開具單據證明全體人員到達。”

清代發放貸款給予扶持

進入清代,尤其是清乾隆帝執政以後的商業産業政策,在打造百年老店、樹立品牌經營上給予扶持。當時,北京的商戶經過發展,出現了一大批馳名商號,為京師的繁榮做出了貢獻。其中醫藥行業就有大小藥鋪三四百家,有“同仁堂之丸散膏丹,西鶴年之湯劑飲片”之説,而同仁堂名氣尤其大。

同仁堂坐落在正陽門外的大柵欄,于康熙四十一年創辦,可見歷史悠久。雍正元年同仁堂開始供奉禦藥房,聲譽日隆。乾隆十八年同仁堂因變故,經營難以維持。由於皇家需要同仁堂藥房,便幫助同仁堂招商,實行認股合資經營,此後,同仁堂股份越來越多,到嘉慶二十三年同仁堂股東發展到21人、股銀43800兩。這説明,當時京城的一些名店開始在朝廷的扶持下實行股份制經營改造,使之得到發展後續動力,終成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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