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新政策!明年起這些變化影響你我

  近日,經浙江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廳會同浙江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對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調整個人繳費檔次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實施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實施意見》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切實把政策落實到位,隨小編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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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待遇確定機制

  浙江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等組成,按月發放、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

  省政府根據國家部署和浙江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合理確定全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並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計發系數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參考浙江省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明確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三年期)上浮上限確定,具體標準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並公佈。

  繳費年限養老金

  繳費年限養老金按照繳費年限分段計發,具體計發辦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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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意見》還提出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要求和規定,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歸集和委託投資,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準和基金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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