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4月3日發佈消息,公佈2月14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強調:未成年人節目不得肯定、讚許未成年人早戀,不得教唆犯罪;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內容
未滿十歲不得做廣告代言人
《規定》第九條列舉了16項未成年人節目中禁止出現的內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錶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崇拜曾經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和實施殖民統治的國家、事件、人物等。《規定》中還強調,未成年人節目不得肯定、讚許未成年人早戀。
《規定》對未成年人參與節目作出了明確要求,其第十條指出,製作、傳播未成年人參與的歌唱類選拔節目、真人秀節目、訪談脫口秀節目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針對近年來童星、未成年人頻繁亮相節目引發爭議的問題,《規定》要求,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未成年人節目應當嚴格控制設置競賽排名,不得設置過高物質獎勵,不得誘導未成年人現場拉票或者詢問未成年人失敗退出的感受。
廣告方面,《規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與此同時還強調,未成年人廣播電視節目每小時播放廣告不得超過12分鐘,未成年人網路視聽節目播出或者暫停播出過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廣告,內容切換過程中的廣告時長不得超過30秒。
《規定》還要求,未成年人專門頻率頻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節目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間應當播出國産動畫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節目,不得播出影視劇以及引進節目,確需在這一時段播出優秀未成年人影視劇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
對比
早戀、吸煙問題被單列成項
相比于去年8月的“徵求意見稿”,正式版《規定》對“未成年人選秀”不再一棒子打死。“徵求意見稿”第十條“不得製作、傳播下列未成年人節目類型”中,原本包含了未成年人參與的選秀類節目。而在正式發佈的規定中,本條改為“ 不得製作、傳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進行商業宣傳的非廣告類節目;製作、傳播未成年人參與的歌唱類選拔節目、真人秀節目、訪談脫口秀節目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可以看出,管理部門對於有未成年人參與的選秀類節目是要先甄別後放行。
在“國家支援、鼓勵含有下列內容的未成年人節目的製作、傳播”中,《規定》增加了“發揚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樹立優良家風”、“反映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積極向上的精神面貌”兩條內容。
在“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含有的內容”中,規定將“肯定、讚許未成年人早戀”,“表現吸煙、售煙和酗酒”單列成項,由此強調管理部門對於未成年人這兩個問題的重視程度。同時規定在意見稿“使用毒品、興奮劑等違禁藥品”條目中,增加了“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其他違禁藥物”,更加明確了不得濫用違禁品的項目。
《規定》在未成年人節目的傳播規範方面更加傾向未成年人——在評估委員會條目中,貼心地增加了“必要時,可以邀請未成年人參加評估”內容。
此外,《規定》新增了對於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的傳播要求:要求“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對網路用戶上傳的未成年人節目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在接到公眾書面舉報後經審查發現節目含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禁止內容或者屬於第十條第一款禁止節目類型的,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解讀
《規定》有創新 細化製作規範
在《規定》發佈的同時,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發言人也就《規定》的發佈回答了記者提問。談及出臺背景,發言人介紹,近年來,部分未成年人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節目中,出現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裝“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調侃、侵犯隱私權等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其中個別節目有“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傾向,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從新聞發言人的答問中,可以概括出此《規定》的不少創新之處:一是對節目製作、傳播中應遵守的規範予以細化,如服飾表演、話題環節設置規範、主持人和嘉賓言行規範、語言文字使用規範、播出時長和節目比例規範等;二是創新了管理方式方法,諸如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網路專區,規定設立法定監護人同意制度、未成年人保護專員制度、休息提示制度、通知刪除制度、公眾監督舉報制度、未成年人節目評估委員會制度、社會評價制度、年度報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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