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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立法,要明確“前科準入”問題

  • 發佈時間:2016-03-31 07:03:12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磊

  ■ 社論

  有哪些犯罪類型的前科不能當網約車司機,回溯年限是多長,司機主要篩查責任歸誰,這些都是網約車立法要直面的問題。

  3月29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聯合多部門約談5家網路約租車平臺,通報了網約車平臺存在的駕駛員招錄把關不嚴、違法和事故多等五大問題。據官方的通報,經初步排查,深圳市網約車駕駛員中發現有吸毒前科人員1425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1661名。

  逾1600名網約車司機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這在網上引發了熱議。司機有犯罪前科,到底能不能開專車,成了討論的焦點。有人説,這涉嫌前科歧視,有前科者也有法律保障的重新就業和工作權利;也有人説,專車是個快速流動的“密閉空間”,在司機具體駕駛行為難以實時監管的情況下,要保障乘客安全,在前置環節加強對網約車司機的準入把關,將其納入特種行業進行前科檢查或犯罪排斥,無可厚非。

  應看到,深圳官方此次對有前科的網約車司機止于“數量通報”,並未要求將其逐出,更未明確提出“有前科不能開專車”的絕對化命題——儘管按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官網上公佈的該委“2015年建議提案辦理結果公開”,深圳去年年底擬提出“專車駕駛員準入機制”,條件之一就是“近3年內無吸毒、刑事犯罪記錄”。但其通報將公眾導向對該問題的思考,卻非壞事,因為網約車領域涉及前科的準入門檻問題,遲早都要面對。

  有犯罪前科能否當專車司機,這其實是個技術性議題,很難用“能”或“不能”簡單回答。實質上,Uber在美國就會通過身份證驗證程式,查看司機過往7年的法院記錄;而拿計程車比照,很多地方規定了計程車司機幾年之內“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像上海是5年。今年1月上海一名孕婦被正規計程車司機劫殺,兇手在2011年曾因涉賭被行政拘留過,但還是順利通過的哥門檻,就引發質疑。這也部分支撐了某些資質審查的必要性。

  但犯罪不能一概而論,犯罪也有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也有不同類型。有些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財産犯罪、搶劫罪等,有這類前科確實可能增加不穩定的幾率,基於計程車(廣義上)行業的服務業屬性和保障乘客安全之需,適當限制或許可理解;但這不宜擴大範圍,在暴力犯罪、交通肇事和對未成年人侵害的犯罪之外,沒必要限制。當然其準入門檻到底該怎麼設,哪些犯罪類型該被限制,該限制到什麼程度,應該經由充分的業界學界討論。

  像這次,深圳的相關通報中,有些説法有待細化:我國法律中只有“犯罪前科”的概念,什麼叫“重大刑事犯罪前科”?而其前科統計,有沒有回溯的期限?前科人員是多少年內的犯罪記錄?

  實質上,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規定的計程車司機準入條件之一僅僅是,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而目前網約車管理的立法尚未出來,若對網約車司機的“前科”做過嚴限制,其合理性難免引發爭論。

  還有,對網約車司機身份篩查的責任主體是誰,也有待明確。網約車平臺無疑有篩查之責,但該盡到多大責任,主要篩查責任歸誰,仍有爭議。時下有人就提出,在申請專車司機資格一開始,就該由專車企業與政府對接,企業把申請司機資格的數據向政府開放,由政府部門進行審查。而這,也亟須“頂層設計”式法規加以明確。

  如今,網約車立法正在進行中,而深圳通報前科人員數量引發的思考,恰恰也是相關立法該直面的問題。在此也希望,借助網約車立法契機,儘早搞清楚“前科準入”等問題,避免類似問題再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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