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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並非均可退貨 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 發佈時間:2015-02-02 09:20: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湯婧

  現如今,網購已成為很多市民的消費方式之一。根據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

  不過,並不是説所有網購商品都可以無理由退貨,北京市工商部門提醒,上述規定也明確了部分除外商品,包括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此外,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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