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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烏龍指”民事賠償案二審昨開庭

  • 發佈時間:2015-12-09 05:38: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沈寧 梁雪  責任編輯:楊菲

  昨日,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庭上控辯雙方激烈辯論,上訴人光大證券認為,一審判決事實和法律認定錯誤,光大證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法院並未當庭宣判,業內人士預計判決結果最快月底前就將揭曉。

  庭審中,光大證券代理律師提出了抗辯的四點事由,包括:光大證券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行為與損失有無關係及損失額界定。對於法院將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內幕交易認定的主要依據,“烏龍指”當日相關媒體報道不構成資訊披露的裁決,光大證券仍有異議。

  “雖然光大證券沒有對證監會處罰提出行政訴訟,但曾提出過書面意見明確表示異議,不作為不能作為喪失訴權和認同行政處罰。錯單交易發生當天,21世紀網的自主報道屬於內幕資訊公開法定方式之一,實質性公開了錯單交易資訊。”光大證券代理律師表示。

  光大證券在上訴狀中還指出,一審判決主張光大證券具有內幕交易的主觀過錯,係由於適用法律錯誤而導致的認定事實錯誤,該公司依據《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規定進行對衝交易具有合規性和正當性。此外,光大證券認為自己的交易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會造成嚴重不公平結果;一審判決判定的損失計算方式不能準確反映被上訴人損失。

  “當日的情況屬於系統性風險,不能算是內幕資訊,事前備案的既定策略也應該不屬於內幕交易。公司發生錯單後,已經及時向監管部門通報,下午正式公告後,市場並沒有多大波動,表明相關資訊上午就已被市場消化,光大證券的行為和投資者損失沒有直接聯繫。”光大證券代理律師稱。他還提到了今年年中的股市波動,認為中國市場並非有效市場,兩名被上訴人的損失賠償要求也存在問題。“一例賠償要求多了420元,另一例在舉證中少算了200萬的賣出交易。”

  有投資者代理律師提出,光大證券應第一時間向市場公佈系統故障,分段計算賠償設定方案,上午11:05至下午開市前、下午澄清後至股指期貨收市的投資者損失,也都應當在賠償範圍之內。其餘被上訴人代理律師都表示支援一審判決,建議法院駁回上訴請求。

  兩年前發生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經歷漫長的訴訟過程,仍在繼續發酵。9月30日,首批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一審判決中,張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援,將獲賠近30萬元。10月8日,光大證券發佈公告稱,將依法提起上訴。此次上海市高院的二審將給案件最終蓋棺定論。

  業內人士透露,預計案件最終判決結果與一審不會有實質性變化,此次判決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歷史上將具有劃時代意義,對於證券法的修訂、期貨法的制訂,以及相關配套司法解釋的修改和制訂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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