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4月17日訊 廣東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廖素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廖素娥在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 證券代碼:601788)東莞運河東一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廖素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自覺接受所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合同約定的義務,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協會負責制定有關自律規則,組織或者辦理證券經紀人的資格考試、註冊登記、證書印製與後續職業培訓,並可以對證券公司委託、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予以紀律處分。 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數據庫,向社會公眾提供證券經紀人執業註冊登記資訊的查詢服務。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並能有效運作,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後,證券公司方可委託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委託合同管理、執業前和後續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行為規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以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等內容;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準和確定程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步驟等內容。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廖素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廖素娥:
經查,你在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莞運河東一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4月10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