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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原告律師申請延長訴訟時效

  • 發佈時間:2015-10-10 09:41:4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作為A股史上首例一審投資者勝訴的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目前,光大證券因不服一審判決,將依法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表示,其于昨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請延長該案訴訟時效的律師建議。

  一審投資者勝訴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等8名投資者起訴光大證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支援了張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訴訟請求,其中,6名投資者分別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合計近30萬元,駁回了王某等兩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上海二中院在判決書中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資訊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本案認定的依據。光大證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衝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

  在因果關係認定方面,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即2013年8月16日下午1點至下午2點22分,如果投資者對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進行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可推定存在因果關係。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對於損失的計算,法院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法院認定,內幕交易開始到內幕資訊公開這段時間買入,才符合條件。雖然內幕交易的事實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經形成,但光大證券在當天上午並沒有進行內幕交易。根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認定,光大證券到下午一點才開始進行內幕交易行為。因此,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法院認為,因為現貨實行T+1交易制度,因此,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資訊公開後的10個交易日均在基準日的合理範圍內,因而,法院支援在此範圍內原告提出的交易損失主張。

  律師申請延長訴訟時效

  一石激起千層浪。此次一審勝訴讓不少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權益受損投資者看到了勝利的希望,但也有投資者提出不少關於索賠的具體問題。比如,有投資者提出光大證券上訴是否對起訴産生影響,許峰律師表示,“光大證券上訴是法定權利,但我們相信其上訴不改變一審判決結果,目前所有其他案件的起訴和受理都是正常的。”也有投資者提出,能否等到二審結果後再起訴,許峰律師稱,一般來説,二審審限為3個月,估計元旦前後會有結果。但根據訴訟時效,如果以其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為準,則到2015年11月14日屆滿。因此如果等可能會趕不上訴訟時效。值得一提的是,許峰律師透露,其已經于昨日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法院提交了申請延長該案訴訟時效的律師建議。不過,他同時提醒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及時提起訴訟。

  “之前銀廣夏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中,法院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的前提下,決定將訴訟時效延長3個月,當時考慮到銀廣夏案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此次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也存在特殊情況,法院適當延長訴訟時效,不僅符合法律規定,更能體現社會公平。”許峰律師稱。

  另外,對於符合條件的樣本股和股指期貨如何列印交易記錄的問題,許峰律師告知,對於樣本股而言,可列印2013年8月16日當日買入股票交易記錄,在買入時間上具體到分鐘,以及此後10個交易日的交易記錄,不含16日當日;對於股指期貨而言,至少列印8月16日當日及此後兩個交易日的交易記錄,先行讓律師計算。此後是否平倉不在本案考慮範圍內。

  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因內幕交易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都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鋻於訴訟時效將於2015年11月中旬截止,故許峰律師、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共同對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展開最後徵集索賠代理。

  根據光大證券資訊披露文件、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認定光大證券內幕交易違法事項成立、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的因果關係成立,故光大證券等違法主體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産生的內幕交易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利息及印花稅等。

  宋一欣律師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確定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實施日為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之間。故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確定如下,即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之間曾買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1)50ETF基金、180ETF基金及其對應的200余只成分股股票;(2)IF1309、IF1312股指期貨合約及其對應的300隻成分股股票,且存在虧損或推定虧損的投資者。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託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文件。(劉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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