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起,至今已有8年多的時間。作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在規範企業用工行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等方面自然是功不可沒,但在這8年多的時間裏,關於這部法律是否健全的爭議聲也一直未斷,修法的呼聲日漸高漲。《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否過度?是否造成了企業負擔過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大中小企業採取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合適?這一系列問題陸續浮上水面。
在今年年初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會上,一向敢於直言的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拋出這樣一個觀點:對於企業和僱員,《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護勞動者,但可能最終損害了一些勞動者的利益。這其實並不是他針對《勞動合同法》的第一次表態,在此之前,他也多次在會議場合發表過類似觀點。高層的一些類似“表態”,也被部分專家視為“修法”的信號。
企業借勞務派遣規避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法》在頒布之初,就曾引起很大爭議,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規定了幾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這包括連續簽訂兩年固定期限合同、連續工作滿十年等等。在當年,甚至還為此引發過一些企業突擊裁員的現象。實施了幾年之後,人們發現,現實的情況就是,很多用人單位並不願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為了規避風險,他們就選擇了勞務派遣公司。還是一樣的員工,幹一樣的活,勞動關係卻是別的公司的,這樣就不必再擔心這樣那樣的問題了,不用擔心與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還可以隨時辭退員工。這幾年,各式各樣的勞務派遣公司如雨後春筍般不斷涌現。原本想應聘一家好單位,結果卻簽了個勞務派遣,勞動者反而吃虧了。
小劉今年28歲,他曾經在鐵路系統工作過兩年。當初,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到他老家招工,説的是進鐵路工作。小劉成功應聘,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後來被安排到北京的鐵路做乘務員。在火車站的工作很辛苦,因為是勞務派遣工,他們和鐵路上的正式工差別很大,工資比人家低,福利也比人家差得多,就連過節發個保溫杯都沒有他們的,想用鐵路內部的員工卡免費乘車都得看檢票員的臉色。但小劉還是幹得很開心,因為在別人眼裏,鐵路就是鐵老大,在鐵路上工作就是鐵飯碗,家裏的親戚朋友、街坊鄰居並不知道他簽約的是勞務派遣公司,都以為他是鐵路系統的正式職工。在老家那種小地方,誰家的孩子要是能進入鐵路工作,那絕對是好工作、有本事。因此,小劉就成了家長們口中“別人家的孩子”,所有人都對他高看一眼。
合同簽的是一年,第二年又續簽了一次。到第三年的時候,公司突然提出不再雇用他了,而且不是他一個人,是當初和他一起被招進來的所有人。小劉一下蒙了——“我幹得挺好的,每天都很辛苦,從來沒犯過什麼大錯,不知道為什麼公司非要辭退我們。”所有人都是這樣的結果,不管這兩年幹得好不好,反正都得走人。後來,小劉才搞明白,這就是鐵路為了規避用工風險而想出來的辦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是連著簽兩年固定期限合同,第三年就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了。鐵路不願背這個包袱,便找勞務派遣公司,將風險轉嫁給他們,用滿了兩年,便將這批員工辭退了,接著還能再用這個辦法重來一遍。
員工不願簽合同也要怪企業?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過程中,人們最擔心的總是用人單位害怕承擔責任,不願跟勞動者簽訂合同,但在現實當中,卻往往是用人單位追著勞動者簽合同,而勞動者卻死活不肯簽。
記者採訪到的一些企業反映,很多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他們擔心勞動合同會成為他們日後跳槽的障礙。許多年輕的勞動者,尤其是一些低端崗位,人員流動性極大,很多人就業時並沒有特別明確的目標,採用廣撒網多撈魚的方式海投簡歷,應聘到一家企業後,也往往並不會真心實意地幹下去,總是抱著“騎驢找馬”的心態,一邊工作一邊等待著跳槽的機會。因此,他們寧可以沒有合同的“臨時工”身份工作,也不願被一紙合同牽絆住。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明明是勞動者死活不簽合同,法律卻只規定了用人單位要承擔的責任,這種情況讓很多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有人過度維權“勞動碰瓷”頻發
勞動法專家還曾講過一個真實的案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涉案的這名員工恰恰就是公司主管人力資源的HR。這家公司原本是規規矩矩地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每個員工都簽訂了規範的勞動合同。這名HR也不例外。後來,因為跟公司産生了一些不快,這名HR打算辭職,因為他熟悉勞動法規,所以想從中獲取利益的最大化。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單位和員工各持一份。而這個HR負責保管公司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他輕而易舉地拿到了公司保存的那份合同,攥在自己手裏。然後向仲裁起訴,一口咬定公司沒有跟他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當然很冤枉,但因為勞動合同被這名員工“偷”走了,公司沒有證據,也無計可施,只好吃了啞巴虧。這雖然是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但卻很現實地反映了企業一方的無奈。除了這樣的糾紛,還有很多“碰瓷式”的勞動糾紛讓企業不堪其擾,這甚至已經成為一種現象,在人力資源圈裏常被談及。
2015年,北京市高院對外公佈了近三年全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情況。當中就發現,有部分勞動者過度維權,訴求不切實際,甚至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優勢惡意起訴。比如,一名勞動者入職新單位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一兩個月後即辭職,隨即以單位拒簽勞動合同要求賠償。法官發現,此人曾在一兩年之內打了十幾起類似的案件,於是判決其敗訴,這就屬於勞動碰瓷現象。
打工者 “就想掙錢不想交保險”
勞動合同法還對社會保險的情形作了規定,其中就有一條,説的是用人單位如果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大家都知道社保的重要性,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擔責,也願意給員工上社保。可現實的情況卻是,很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這反倒讓用人單位為難了。“為什麼非要給我們上社保呢?我們又不在這裡養老,賺夠了錢就回去了。”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勞動力市場當中有大量是外地務工人員,他們流動性很大,很多人只是抱著賺錢的目的來打工,幾年之後就會離開北京,返回家鄉。因此,在北京給他們繳納社保,並沒有太大意義。“我家裏有兩個兒子,都在老家上學,我們兩口子出來打工就是為了給他們掙錢買房、結婚,現在老大的房子已經買了,還要再賺幾十萬給老二買房,我們攢夠了這些錢就回老家去。”
張修平是一名家政服務員,在她所在的家政公司,有員工制和仲介制兩種用工方式,如果選擇員工制,就必須上社保,原本可以拿到5000元的工資,扣完社保就只剩下4000多元。“當然是選仲介制的了,我們很少得病,感冒發燒之類的小毛病也就是花幾十塊錢買點藥,連起付線都夠不上,醫保的錢幾乎用不上;養老保險也沒用啊,在北京要交夠15年將來才能領養老金,可我們怎麼可能在北京養老呢,我們沒房,孩子又在老家,沒準幹三四年就回去了呢,這錢不是白交了嗎?”張修平説,她剛到公司時,跟公司的老師詳細地問過這些事,考慮了半天,最終決定不上社保,因為根本用不上。而且公司的姐妹們跟她想法一樣,願意上社保的並不多,大家最關心的還是拿到手裏的到底有多少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前不久曾表示,《勞動合同法》在規範企業用工行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有企業反映了一些問題,集中在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不夠以及企業用工成本比較高。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在經濟形態方面又有一些新的用工形式,這在制定《勞動合同法》時還沒有出現,作為主管部門,人社部正在進行積極研究,會廣泛聽取各個方面的意見,深入論證,提出調整意見。(代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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