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勞動者“隱形權益”不容忽視
- 發佈時間:2016-04-26 10:5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6日訊(記者李萬祥)公司的“末位淘汰”制是否一定合法?計算年休假在前單位的工作年限怎麼算?在校生兼職工作只能算勤工助學?面對這些不太常見的勞動糾紛問題,在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召開的“西城法院縱深化勞動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上,法官一一給出了清晰答案。
“近年來,勞動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呈現出高發、頻發態勢。”西城法院新聞發言人、副院長李艷紅介紹,2015年西城法院新收涉勞動爭議案件3035件,較2014年增長了43%,上升趨勢明顯。
值得注意的是,西城法院在實踐中發現,勞動者的權益訴求也在不斷走向多元化。除傳統的工資支付、加班費核算、違法解除賠償金等請求外,逐漸涉及到年假天數確定、用人單位民主化、正規化管理、特殊人群保護、規章制度適用等多重縱深領域。
西城法院勞動糾紛專業審判庭民七庭副庭長楊成龍指出,隨著全社會法治的進步和勞動者權利保護意識的覺醒,許多以往易被大家忽略的勞動者“隱形權益”開始頻繁出現在訴訟請求中。
李女士2009年入職某公司時,已經在其他公司有22年的工齡,按照相關規定年休假應為15天。但在某公司工作期間,公司以她參加本公司工作時間為計算標準,每年只允許其休假5天。2014年李女士離職後將某公司訴至西城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假工資差額6831.72元。
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帶薪年休假制度意在保障勞動者連續工作後的休息權,是在考慮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基礎上要求社會對勞動者進行休假補償的一種制度。此種補償應由全社會的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因此,核算勞動者年假天數的累計工作年限也應以勞動者全部工作年限為準,不應限定理解為在某個單位累計的工作年限。”楊成龍介紹,最終法院判令該公司支付李女士未休滿年假工資差額。
據介紹,除了像李女士遭遇的年休假計算標準問題外,西城法院受理的勞動者“隱形權益”受侵害的情形還有很多。比如用人單位在合同明確約定崗位的情況下不顧勞動者意願擅自調崗;勞動者離職後按照競業禁止協議約定不從事相關工作,但用人單位未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退回至派遣單位,勞動者被派遣單位以此為由逕行解約等情況。
“從審判實踐來看,用人單位敗訴的相當一部分原因在於規章制度的方面存在瑕疵或違法情形。”楊成龍説。
小程是某公司的研發工程師,公司2014年5月8日召開會議宣佈實行“末位淘汰制”,考核倒數第一的人員要麼主動辭職,要麼只拿50%的工資,隨後當即宣佈結果,要求小程辭職或接受工資減半。5月12日,因小程不接受處分,公司以小程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按照自動離職處理。後小程訴至西城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0870元。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權,但管理權的行使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考核方式和措施。在未經民主程式,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逕行實施考核,並進行‘末位淘汰’違反法律規定。”楊成龍説,最終法院認定本案中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官提示,特殊人群在勞動關係中有時會面臨“特殊障礙”。小林2012年3月開始在某商貿公司擔任導購時還是學生,4個月後正式畢業的小林繼續在公司工作,後因腳受傷被公司辭退。小林起訴到西城法院要求公司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而商貿公司辯稱小林是在校學生,勤工助學行為應屬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排除在校生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資格,如果在校生進行勞動的情況符合認定勞動關係的實質條件,不排除其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的情況。“本案中,小林規律性地在被告單位上一天休息一天,規律性地按月領取工資長達一年多,被告單位對小林進行人身、組織屬性的管理,這一切均符合認定勞動關係的條件。”楊成龍介紹,最終法院認定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每一起新類型勞動爭議都給企業管理、司法實踐、社會治理帶來了機遇與挑戰,應當引起我們的深入思考。”楊成龍表示,西城法院一直致力於通過專業化審判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他同時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制定時經過民主程式並公示,條款不得包含違法或明顯不合理的條款,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對勞動者他建議工作中要履行對單位的忠誠義務,若發生爭議,切實做好證據收集工作。他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建立誠信用工檔案記錄製度以及失信警示及懲罰約束機制,將嚴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企業列入“黑名單”並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