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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日報:被曲解的董監高減持新規

  • 發佈時間:2016-01-13 08:16:4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幾家上市公司公告通過大宗交易進行減持,於是就有人指稱,上市公司大股東找到了剛剛發佈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簡稱《減持規定》)的漏洞,大宗交易有可能成為“大股東向二級市場輸送籌碼的隱蔽通道”。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刻意曲解,應當加以澄清。

  《減持規定》主要目的在於防範大股東集中、大規模減持對市場造成衝擊,而不是堵死大股東減持所有通道。因此,減持新規允許大股東通過場外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等途徑和方式實現減持和轉讓,有利於引導大股東需要減持時有序進行。

  1月7日,證監會發佈《減持規定》,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其中主要內容是: “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有一家媒體針對“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居然分析説,“那麼反之,如果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票,減持後自己仍然是大股東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都不受1%規定的影響,也就是説受讓方通過大宗交易平臺得來的股票,其實是可以隨便在二級市場賣的。”這是刻意曲解。因為很簡單,大股東減持後仍然是大股東的,以及受讓方,都要遵守三個月通過二級市場堅持不得超過總股份1%的規定限制。

  對此,1月9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關於上述落實《減持規定》的相關事項通知,進一步強調,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同時,為了防止大股東所持股份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化整為零”,而後再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情況,《減持規定》也作出了相應安排: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15個交易日預披露、3個月內減持不超過1%等兩項規定。

  從《減持規定》可以看出,新規遵循了“疏堵結合”的思路,一方面是為防範大股東和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衝擊市場對大股東和董監高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進行了規範、疏導和限制;另一方面,新規引導大股東、董監高依法、透明、有序減持,保持了大股東持股的合理流動,具體表現在:新規同時規定,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不受影響。

  事實上,從近年實際情況看,大股東減持60%是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進行的。統計顯示,2014年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減持的佔比超過60%,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的佔比不足40%。其中,中小創企業大股東減持的,超過70%選擇了大宗交易及協議轉讓方式。1月9日開始實施的新規,為大股東、董監高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將股份“化整為零”、流向二級市場的行為設置了很高的門檻,是增加了新的限制,而不是開了“新門”。

  筆者認為,減持規定體現了監管層制度設計的良苦用心。不僅要防範大股東、董監高集中、大規模減持衝擊市場,而且還要依法保障大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實現監管政策的有效銜接,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引導股東依法有序減持股份,穩定了市場預期。

  目前來看,減持規定已起到一定的效果, 截至1月9日有140多家上市公司主動增持,有近百家上市公司“承諾不減持”,向市場傳遞其對長期發展的信心和對穩定股價的訴求。(安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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