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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紅力:建議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完善問責機制

  • 發佈時間:2016-03-03 17:11:12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 張紅力

  中國網財經3月3日訊 在此次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向大會提交了關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建議。他建議集中整合“一行三會”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權益保護部門的力量,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此外,要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評價、通報和問責機制,並建議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

  以下為關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建議:

  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中國工商銀行黨委委員、

  執行董事、副行長 張紅力

  2016年3月3日

  一、背景和問題

  “一切為民者,則民嚮往之”。 只有解決人民群眾最困難、最現實、最關心的問題,以“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統籌改革,才能使改革得到人民的擁護和支援。近年來,隨著國內居民財富持續積累、金融投資渠道不斷拓展,人民群眾金融消費行為漸趨普遍。然而,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與主體能力差異,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逐漸凸顯。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各類非法集資以項目投資、理財産品、高息分紅等名目繁多的外衣設下種種陷阱。2015年爆出的泛亞、e租寶、大大集團等系列事件,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並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1年起,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均成立了承擔消費者、投資者權益保護職責的內設機構,並以金融知識普及、消費者教育為途徑極力推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但由於機構設立時間較短,消費者維權等方面的工作機制尚不成熟。在金融市場混業、交叉經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基於分業監管體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難免出現職責重疊、錯位或者真空。對此,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鑒。例如,美國成立了單獨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 PB),在立法執法、重罰侵權行為、叫停對消費者有害的産品等等方面頻頻作為。

  此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與實踐還存在一些不足,群眾利益的有效維護、依法治國的貫徹落實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缺少針對性強的權威制度基礎。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仍未有效覆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特點和特殊性,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專門性法規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規範較小。二是缺少統一、高效的監督和執法渠道。監管機構對於金融機構是否執行監管要求以及執行品質的監管評價、執法檢查和處罰機制尚未完善。三是作為配套的行業自律機制仍需完善,目前雖然已有公平對待消費者自律公約之類的文件發佈,但在具體落實方面仍有明顯欠缺。

  二、政策建議

  第一,以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為綱,加快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貫徹落實以民為本的發展思想。我國可借鑒境外相關立法經驗,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實踐,研究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提供權威性的制度基礎。2010年7月美國頒布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2011年我國台灣地區出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都是可以借鑒的案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正式出臺的基礎上,相關監管部門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制定富有針對性的監管規章和條例,形成切實可行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不斷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第二,建議集中整合“一行三會”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權益保護部門的力量,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突破當前金融分業監管體系的限制,實現跨行業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順應金融混業經營發展的大勢所趨。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獨立於金融分業監管體系,也有利於避免監管機構在支援行業發展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之間形成的目標衝突,有利於更好地體現處於相對弱勢的金融消費者的利益訴求。在具體操作中,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根據消費者權益受損實際情況,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執法部門溝通協商,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三,短期過渡方案:在當前“一行三會”監管體系下,加強工作機制改革和調整,強制性要求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參與重大規章的討論出臺、重大事件的應對處理等工作。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涉及的組織架構改革、人事調動等工作任務較重,需要的時間相對較長。短期內的過渡方案,旨在通過金融監管機構工作機制、工作流程的調整,進一步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逐步形成系統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增強監管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主動性,將金融消費者權益落到實處。

  第四,建議加快制定各金融行業消費者保護自律規定。短期內,依據分業監管體系成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的優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制定的規章,以更靈活的機制和方式,制定符合本行業特點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自律規定,並與消費者保護協會共同擬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協調機制,以專業化方式解決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隨著金融監管改革的逐步推進,可考慮整合行業協會或者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協會。

  第五,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評價、通報和問責機制。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制定的規章以及金融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定,逐步完善對金融機構內部有關消費者保護管理架構、董事會和管理層權責明晰、監管法規執行、投訴處機制建設、消費者宣傳教育等的常態化評估指標和相關監測、分析、考核、通報機制。同時,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在監督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疏于履職的金融機構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應進行相應的問責與處理。

  第六,建議進一步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各金融行業協會、各金融機構等各層級主體,加快推動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尤其是對當前興起的網際網路金融、P2P網貸等創新方式,充分揭示金融業務和金融産品的風險,為促進金融消費者以合法、合理、有效的途徑維護權益做好相關教育、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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