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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發銀行支行副行長63億“非吸”案現河南官員身影

  • 發佈時間:2016-02-25 11:4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終審判決兩年後,受害人、被告每人平均積極發聲,他們從不同角度,讓涉案金額63億元的“中原非吸第一案”顯露出另一面:河南省紀委某官員深度參與其中。

  《中國經營報》記者調查發現,在原浦發銀行鄭州分行二十一世紀支行副行長馬益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中,迄今仍有大量受害人持續維權,對案件本身存有疑問,且認為資産處置嚴重滯緩。

  與此同時,與馬益江同案的另一被告人魯泊麟亦在申訴。魯泊麟在申訴中稱河南省紀委官員孫某某非法干預,記者獲得相關協議及法院判決顯示:在案發後,孫某某曾向魯泊麟討要欠款數千萬元。

  判決書顯示,該案涉案金額為63.95億元,未償還凈額為5.73億元。馬益江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35萬元,魯泊麟則被判處7年6個月,罰金40萬。一審後,二每人平均上訴,二審未開庭審理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害人與被告均對該案中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持有質疑,但二審認為鑒定單位擁有相應資質,未再行鑒定;此外,受害人稱馬益江吸收存款時,均宣稱為實現“攬儲目標”、“搭橋”“貼現承兌”等;一切均在銀行進行,且多位職員配合,銀行責任該如何厘清……

  “銀行業務”

  86歲的楊桂花無法理解,380萬元交給馬益江衝“攬儲目標”,第二天便出了事。自2011年10月案發至今,她稱只拿到了20多萬元。

  公訴書顯示,1975年出生的馬益江,案發時係浦發銀行鄭州分行二十一世紀支行副行長,“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馬益江利用其在銀行工作的便利條件及擔任副行長的影響力,向眾多客戶及親友吸收存款,大部分用於魯泊麟的投資經營”。

  近期,《中國經營報》記者逐一採訪的20多位受害人,均稱馬益江在吸收存款時,是以“理財”、“攬儲”、“搭橋”、“貼現承兌”等理由進行,且多數在其辦公室辦理,更有其他職員引導或在場。

  “我在那存款,銀行職員説可以給更高利息,然後把我帶到馬益江辦公室,馬益江説為了給一個企業做‘搭橋’,叫我把資金給她,以日息計。”受害人宋某某稱。

  “搭橋”,則指客戶A貸款到期暫時無法償還時,由銀行職員從中牽線,向客戶B借高息貸款代為償還,銀行職員以此賺取利息差,並維護客戶關係。這一多方受益行為中,銀行職員往往還會隔絕A與B直接接觸。

  “馬益江做‘搭橋’業務,算是圈內最好的,大家都知道她第二年三月就要扶正了。所以她提出讓我拉點朋友來理財,幫她衝衝業績,我覺得應該幫。” 擁有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歷的焦某,係某銀行高管,與馬益江相熟,便先後介紹朋友資金1400多萬元給馬益江。

  蹊蹺在於,同列被告人的魯泊麟,沒有受害人在案發前聽馬益江提起過。倒是人們至今清楚記得,案發後,浦發銀行包下其省行對面一家賓館的808房間,供受害人前往聚集。

  “浦發行的人最初一直都在那接待,但後來去的少了,大概一年後這個包間撤了。”受害人稱,浦發銀行人員最初稱,待案件查清,如果銀行有責任,絕不推諉,但後期該行宣稱係馬益江個人行為,隨即態度大變。

  2013年4月23日,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刑初字1026號判決, 判決認為,二人不僅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故意,且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行為,認定二每人平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馬益江認定有自首情節,但不認可其立功情節,獲有期徒刑7年,罰金35萬元;魯泊麟被判有期徒刑7年6個月,罰金40萬元。

  二每人平均上訴,2013年12月,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2013)鄭刑一終字第20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並通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檢察員和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鑒定之疑

  “現在資産處置、案情都有很多不透明,浦發銀行説是個人行為,那應該通過足夠透明的案情、鑒定來證明,63億元究竟是怎麼走的帳,還不上的部分去了哪。”受害人認為,如果無法回答這些,則對銀行“零責任”的質疑難消。

  據判決書,法院審理查明:在2009年5月,魯泊麟在辦理銀行業務過程中認識馬益江。“魯泊麟為了在經營及投資過程中用款方便,與馬益江達成共識,由馬益江向社會吸收資金,將所吸收資金轉給魯泊麟用於投資經營,魯泊麟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並支付高息”。

  而擁有多家企業的魯泊麟在供述中稱,“因貸款不好辦,就問馬益江能不能通過其他方法借點款,馬益江説可以幫其聯繫”。此外,判決書顯示,馬益江“掌握並使用”魯泊麟的銀行賬戶。

  “僅從判決書、供述來看,很難讓人相信魯泊麟和馬益江構成共同犯罪。我們認為魯泊麟只是從馬益江處借款的借款人之一。”魯泊麟親屬稱,也因此,魯泊麟目前正在申訴。

  在受害人與魯泊麟的諸多講述中,共同的不滿,指向河南金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鼎鑒字[2012]第001號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但這份出現在判決書中的鑒定意見,沒有體現魯泊鱗認識馬益江之前的億萬元企業資産,受害人稱他們並未能看到具體內容。

  判決書引述該鑒定意見稱:馬益江、魯泊麟的吸收公眾存款涉及存款戶69戶,馬益江、魯泊麟累計收取存款總額6395708264元,累計償還存款總額5375565398.54元,累計未償還存款餘額1020142865.46元,累計支付利息及費用500132533.36元,未償還凈額573487857.10元。案發後,魯泊麟陸續向存款戶兌付資金34771525元。

  但此外再無更多細節,比如63億元中,究竟多少進入魯泊麟企業,以及資金究竟是怎麼流動的。

  據馬益江供述,資金往來方式一般由出資方將資金打入由其操作控制的其父親馬老群浦發銀行6225 2214 0089 XXXX的賬戶,其向出資方出具相關借款手續;後其將部分資金再轉入魯泊麟的賬戶。“也有少部分客戶將資金直接轉給魯泊麟。其使用母親丁愛仙的賬戶作為利息支付賬戶,其中間的利息差全部都在賬戶上,後來全部支付客戶的到期本息了。”

  判決書則引用了這一供述,但卻未見相應的鑒定意見。“馬益江操作控制至少三個賬戶,她父母的賬戶和魯泊麟的賬戶,63億元往來期間,究竟多少進入了魯泊麟賬戶,又有多少是魯泊麟實際借走使用?這些問題沒有答案,即認定魯泊麟是共同犯罪,難以令人信服。”魯泊麟的代理人稱。

  官員身影

  《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證實,判決書中出現的馬益江的父親馬老群,曾擔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廳級審判員、賠償委員會主任,現已退休。而他並不是該案中唯一的官員身影。

  “既然魯泊麟、馬老群的賬戶都被馬益江控制,而且都走了資金,那馬老群應不應該成為同案人出庭?”受害人對此質疑稱。

  魯泊麟則申訴稱,其公司共向馬益江借款2億多,但案發前,他被包括馬益江在內多人控制在鄭東新區某咖啡館,被迫向多人寫下借條,這其中便有河南省紀委曾任官員孫某某。而他稱在這之前,他並不認識孫某某。

  鄭州中級人民法院在案發幾個月後的2012年1月,曾作出一份調解書:魯泊麟按計劃歸還孫某某2670.315萬元。

  此後,孫某某又以“丙方”出現在2012年5月簽訂的一份協議中,這份協議則約定甲方某房地産公司將某項目作價3600萬元給魯泊麟,並以此交給孫某某作償還債務。而魯泊麟則申訴稱,他在被控制後,被迫寫給孫某某兩張借條,總計4500萬元。

  “監視居住是2011年10月22日,拘留是2012年4月22日,這之間6個月,發生了哪些事情,資産是怎麼變化的,應該有充分的説明。”受害人認為,這一過程中浦發銀行的態度變化或在其次,更重要的是“冒出來”的魯泊麟,究竟是什麼角色,他的資産情況,至今未有細緻透明的答案。

  採訪中,多位受害人表示,由於相信馬益江的身份,且在銀行內辦理,所以後期資金中多有親友的資金,而滯緩的兌付,讓許多受害人壓力巨大——前述焦某,即在事發後變賣自己財産向朋友“償還”,“短短一段時間,頭髮全白”。

  在經歷漫長維權卻並無進展之後,受害人開始積極尋找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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